领导口才 点击: 2012-03-16
2014公务员整理材料
2014两会热点申论范文:余额宝引发争议
将领导的言论作为分论点和论据,以及仿写出近似的语句,也是利用领导言论较高段位的手法,其分寸拿捏有相当的难度,而这是在文章中引用领导论述最常用的手法,中公教育专家认为考生更应该注意这点。
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打车软件竞争的规范,是近期社会热点话题,对这两种新生事物的管理,体现政府的宽容程度和改革精神,即是否真正愿意简政放权、是否愿意支持鼓励创新。在这一问题上,有个领导人的论述值得重视,可作为文章立意的核心——李克强,2014年1月17日在中南海主持召开座谈会作《要以人民利益为重 避免“拍脑袋”决策》为题的讲话时指出,要以人民利益为重,把不该管的事坚决放掉,避免“拍脑袋”决策;把加强公共监管的事切实抓好,用硬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企业发展特别是新业态的成长拓展空间。互联网金融和打车软件这个事物,恰恰是符合人民利益的,对它们的管理,恰恰是要慎重避免拍脑袋决策的。
根据这个核心思想和国家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倡导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政策精神,可确立文章主题,拟出以下备选标题:
【参考标题】
1.完善鼓励创新的制度保障
2.建立民间社会敢于创新的体制机制
3.以政府管制“减量”换取社会创新“增量”
4.把好“点”和“度”,政府无为胜有为
5.对“草根”创新不妨多些宽容
6.转换行政思维 释放市场空间
7.倡导宽容精神 激发创造活力
8.尊重民间智慧 鼓励社会创新
9.避免“拍脑袋”,事前“想清楚”
10.转变政府职能,为新业态成长拓展空间
再看一下按上述主题写出的范文:
【参考例文】
用制度为创新亮起绿灯
〔标题凸显策略,概括着解决问题的总思路,“制度”表明总体对策,侧重于制度建设;“创新”字样则表明制度作用的对象,即论述的问题;“绿灯”则喻示了态度,制度不是要管和限,而是要放和扶。〕
作为技术进步改变生活方式的一个例证,近来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打车软件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分别在吸纳社会零散资金和缓解打车难方面异军突起,公众的普遍反应是为社会办了好事,消费者得了实惠,证明这是符合人民利益的好事。但行业管理机构却发出了不同的声音,认为这些产品扰乱市场秩序,有严管乃至取缔的必要。这折射了一种固有的管理思维:新事物打破了旧有格局就要管。事实上,在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大力布局新兴产业发展的今天,政府部门用制度变革为民间创新亮起绿灯,才是更加必要、更顺应潮流的举措。
〔用高度概括性的语言分析宏观形势,引出对于互联网新兴产品的不同态度,以国家的创新战略和产业政策为敦实背景,烘托出主题——用制度变革促进民间经济创新的必要性和深远意义。〕
李克强总理说:{改革是最大的红利。}政府自身的改革,简政放权,减少那些束手束脚的东西,调整管理体制、管理规定、管理方式等方面一切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地方,{可以为市场和社会释放空间,让轻装上阵的经济跑得更快、更好。}同时也要看到,{企业的创新活力、民间的创意智慧,同样是发展的红利。}没有企业对新产品、新技术的不懈探索,没有民间智慧的激烈迸发,就难以获得支撑经济持续增长的动力,尤其是难以建立对不同经济体的独特优势。企业和民间的创新需要法律和制度提供空间,而政府改革、空间释放的速度通常慢于市场和社会变化的速度,这就难免在市场和社会自发的创新过程中,对原有的制度体系和管理格局发起一些冲撞。互联网金融动了传统金融的奶酪,打车软件给原有的出租车调配方式带来了冲击,这是企业创新引致管理机构异议的根本原因。
〔从总理讲话出发,联系实际做出引申,指出创新是发展红利,政府改革则有利于企业创新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红利,而政府自身改革创新的现状落后于市场和社会,提出了政府改革制度以支持企业创新的必要性,并简洁地揭示了政府干预企业创新的根本原因。一段中有3处涉及总理讲话,括号1改革是最大红利,为直接引用;括号2释放市场和社会空间,为“释放社会创新活力”等类似言论的引申;括号3企业和民间创新同样是发展红利,则是根据改革和创新之间的内在联系,推导出改革=创新=红利的结论。〕
一些政府部门习惯于从权力本位的思想出发,不看群众想不想、市场需不需要,首先看自己权力的往哪摆,用“拍脑袋”、“收绳子”、“关笼子”的手法管理市场和社会,一是决策仓促,往往未充分调研征求意见和研究客观规律,就从主观出发决定行使政府权力;二是求稳怕变,谋求静态的稳定,一看到不完全规范的新生事物就感觉受威胁,怕出乱子,收紧管理;三是管理优先,不能准确区分政府和市场主体的权限,对本属于企业自主决策的事物,不问青红皂白,先管起来再说。这反映了政府包容创新精神的不足和服务型政府思维的缺乏。正像李克强总理指出的,{政府决策应以人民利益为重,以市场发展特别是新业态的成长为重,以让新业态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重,以政府自身利益和权力行使为轻,避免“拍脑袋”决策。}
〔先承接上文,具体分析管理部门干预企业创新的思想原因,尾句再次引用总理讲话,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摘编、重组,调整语序后重新整合出符合原话思想的语句,指明了政府转变思想、避免轻率决策的重要性。括号中的尾句将总理
讲话一分为三,由一个普通的判断句扩展为三个排比句,三个“为重”,对一个“为轻”,作用是明确重心,强调重点,增强对结论“避免拍脑袋决策”的论证力量。这个例子证明对于领导原话进行重组之后可以达到更强的效果,但从全文结构上看,此段的递进分析不一定有必要,如从字数考虑,可把批评性的分析删去。〕
一个现代服务型政府需要科学厘定自身的权限,明确权力的边界,{把不该管的事坚决放掉,把加强公共监管的事抓好,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这种属于企业权限和市场选择范围内的事务,政府应避免直接干预和向社会发出干预的信号,多鼓励创新,多考虑为企业的创新提供服务,创造宽松清爽的行政环境。如果说消费者是企业的服务对象,企业有责任开发新产品,让客户躺在家里也赚钱、出门打车能省钱;那么企业是政府的服务对象,政府理应创新自身的服务,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办事体验。让企业感受到政府支持创新的热情,而不是遭遇当头泼来的一瓢冷水。
〔运用服务型政府理论对上面提出的政府正确行使权力、避免轻率决策主题进行深入分析,指出这样做的具体意义,“把不该管的事坚决放掉,把加强公共监管的事抓好,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句话实际上还是引用李总理的讲话,但完全根据行文需要进行整合,使领导言论为我所用,看不到引证痕迹,而符合相关理论和领导思想。〕
改革开放30年的经验表明,改革实质是对内放开,政府有放的勇气和实际行动,市场和社会就会迅速接招,将改革政策转化为发展红利,让人民收获财富,社会享有繁荣,政府赢得业绩,取得多赢的结果。在推动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实际是一对风险共担、力量同使的盟友,假如没有邓小平对鲁冠球创新乡镇企业经营方式的支持,就不会有后来的万向集团。因此,政府不仅要在道义上支持企业创新,也要在制度上进行必要的建构,把支持落到实处,降低双方的风险,减少创新失败的可能,增加创新成功的效益。
〔用例证说明政府支持改革创新的必要性,避免空谈理论原则。同时在分析中蕴含对策,即政府对创新不仅要道义上支持,更要在制度上支持,拿出实际的制度建树,从而一段两用,既深入分析,又自然地完成向对策的过渡。〕
按照深圳、杭州等地建立政府改革免责机制的尝试,政府可以探索建立各级决策者支持社会创新的免责机制,如创新造成不良后果,决策者本身没有违法违纪的,不追究决策责任;要支持创新就要放松管理制度,适应形势变化,修订原有制度规定不合时宜的部分以至废止原有制度,不该管的就不要再管;再者,对创新最大的鼓励莫过于减少束缚,特别是减少行政审批方面的繁琐束缚,精简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如快速发放有关许可,让企业在宽松环境中尽快实现创新意图。至于直接投入资金扶持企业创新的机制则大可不必,对于有实力完成自己创新计划的企业,政府的放权简政就是最大的制度支持。
〔从实例出发,论述政府支持改革创新的具体制度,如免责机制、废止不适用的旧制度、简化审批程序等。此段和上一段的主要启示在于,申论文章中对策不能空谈,必须结合实例才有实效。〕
与此同时,政府也要把该管的事情管好,以龙头企业为主体,广泛征求各方建议,形成完善的新兴行业或新兴产品管理规则,在尊重市场各方主体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规则,用制度完善来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此外,放宽市场准入,处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也会给行业发展营造一个清朗空间。
〔提出市场监管层面、科学决策层面的对策,既照顾了前文的“拍脑袋”决策分析,又注意到对策的周延,使放与管统一起来,成为一个对策整体。在写对策的时候,根据领导言论中蕴含的思想,可进行全面理解,提出“相对相成”的对策,如与“该放的要放”相对,该管的要管,还要管好,使对策更全面。〕
让一步海阔凭鱼跃,松几手天高任鸟飞。市场需要新进挑战者带来“鲇鱼效应”,政府也需要一些新事物、新做法的刺激,激发行政管理的“鲇鱼效应”,在适应新挑战中制定新规则、取得新进步。在互联网金融和打车软件管理上,政府是时候把错装在自己身上的手换成市场的手,用服务思维换掉管制思维了。当制度绿灯在创新者面前亮起,更多创新者必将源源涌现,个体创新所凝聚起来的国家创新实力,也会成为应对国际竞争的一大红利。
〔中间论述改造了总理论述,结尾又改造了古代的名联,形象地揭示出政府对市场应有的让步和宽松。以“鲇鱼效应”来类比互联网金融和打车软件对传统行业的挑战,在行文上营造出一种形势迫人的感受。最后不经意地再次化用总理
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发( 1983 ) 141 号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1983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
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贡献,并有利于新生力量的成长和队伍的更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第二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第三条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一)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 5 %一 15 %。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二)建国后从国外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条(一)项规定提高退休费。
第五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后,如身体尚好,可以接受部门或单位的聘请,担任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顾问,也可以直接承担业务工作。聘请离休退休高级专家应签订聘请合同,聘请条件和受聘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各单位和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干部离休退休后政治、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对离休退休的高级专家应体贴关怀,热情爱护;要积极主动地帮助他们继续进行科学研究、资料整理、著书立说等工作,为他们的业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以前,已经离休退休的高级专家,不再复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
国发( 1983 ) 142 号{1983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骨干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促进教育、卫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考虑到脑力劳动的特点,决定在一九九 0 年前,对在上述单位工作的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和高中毕业学历或经严格考核取得同等学历的、教学经验丰富的中、小学教师中,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本人又愿意继续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报请县一级以上主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可将他们的退休年龄延长一至五年,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女同志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男同志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人员的退休年龄,仍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上述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一般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专业工作。
本通知下达前已经退休的不再复职。如确因工作需要,本人愿意且身体健康的,各单位可临时聘请他们工作。聘请条件及受聘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1983年文件{1983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劳动人事部 国家经济委员会
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
劳人计(1983)61号
今年以来,随着改革工作的发展,一些企业的少数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个体经营。这是经济管理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为了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经国务院原则同意,暂按以下意见办理。
一、企业的固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对于发挥富余职工的积极性,克服企业人浮于事的现象,有一定好处。但是,鉴于要求“停薪留职”的多数是有一技之长或年富力强的人员,他们离开企业对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生产的正常进行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必须根据工作是否需要,严加控制,区别对待。
二、凡是企业不需要的富余职工,可以允许“停薪留职”。凡是企业生产和工作需要而本人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要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安心于现任的工作。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农村从事技术开发和各种经营工作的,只要生产、工作离得开,应积极予以支持。{1983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三、“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的,原单位有权按开除处理。
四、“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五、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签订“停薪留职”的协议书,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停薪留职”人员,必须凭“停薪留职”协议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六、“停薪留职”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应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已关停的企业由原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本人要求辞职的,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可以按辞职处理。“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七、对于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又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劳动的老弱病残人员和为了复习功课参加升学考试的青年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的,仍按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劳人计【1983】42号文转发的《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办理。{1983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八、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上述原则,作出具体规定。已办理的“停薪留职”手续与上述原则有抵触的,应予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补充通知
劳动人事部和国家经济委员会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一日以劳人计〔1983〕61号文发出《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以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停薪留职的职工,是指国营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对区、县以上所管集体企业的富余职工如何办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被判处管制、缓刑、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以及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不能停薪留职;受到一般行政处分的人员,可以停薪留职。
三、关、停的国营企业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统筹安排。一时安排有困难、职工本人又要求停薪留职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停薪留职。
四、对要求停薪留职到集体企业工作的职工,应尽量通过调动工作的办法解决。调动确有困难的,可以办理停薪留职。
五、停薪留职的职工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申请者可凭停薪留职协议书(关、停企业凭企业主管部门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
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请示》(渝劳仲发[1993]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中的“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二、职工与企业因辞职问题发生争议,只要不出现职工违纪引发的纠纷,应按辞职争议处理。
三、《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二条、第六条中规定的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