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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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篇一

1995李鹏政府工作报告

1995年政府工作报告

1995年政府工作报告

——1995年3月5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国务院总理李鹏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一、1994年国内工作的回顾

过去的一年,全国人民按照“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方针,团结奋斗,开拓进取,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取得重大成就。经济体制改革迈出决定性步伐,国民经济继续快速增长,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社会保持稳定,各方面工作都有新的进展。我们伟大的祖国欣欣向荣,各项事业蒸蒸日上,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阔步前进。

经济体制改革迈出决定性步伐。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行了财税、金融、外汇外贸、投资、价格和流通体制等方面的重大改革。由于全国上下齐心协力,改革取得预期效果。以分税制为核心的新财政体制已经基本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体系开始正常运行,内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实现了初步统一,税种减少,税制简化,税负趋于公平。增强了中央银行对货币信贷的宏观调控能力,组建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开始试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汇率顺利并轨,人民币汇价稳中有升。一些重要商品价格得到调整。这几项重大改革,对今后的改革和发展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国民经济继续快速增长。国内生产总值达到43800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百分之十一点八。农业虽然遭受严重水旱灾害,仍然获得较好的收成,农业增加值增长百分之三点五。粮食总产量4445亿公斤,比上年减产120亿公斤;棉花、油料、肉禽蛋、水产品、水果等产量都有较多增加;乡镇企业继续快速发展。全国工业增加值增长百分之十八。原煤、原油、电力、钢、乙烯、汽车、家用电器、化纤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工业经济效益有所提高。交通运输业增加值增长百分之六,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港口吞吐量都有较快增长。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幅度由上年的百分之五十八点六回落到百分之二十七点八,增长过快的势头初步得到遏制,投资结构有所改善。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较好,“三北”防护林二期工程提前一年建成,京九铁路全线进入施工高潮,举世瞩目的长江三峡工程以及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正式开工,甘肃“引大(大通河)入秦(秦王川)”总干渠通水。全年新增大中型发电机组容量1500多万千瓦,铁路新线和复线3300多公里,高等级公路1900公里,港口吞吐能力近2600万吨,电话交换机近1900万门。国内市场繁荣,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扣除价格因素增长百分之七点八。对外贸易继续扩大,全年进出口总额2367亿美元,增长百分之二十点九,出口略大于进口。国家外汇储备达到516亿美元,增长1.4倍。外商直接投资保持良好势头,实际金额达到330多亿美元。财政赤字控制在预算目标之内,金融秩序逐步改善,货币发行得到控制,宏观调控取得积极成效。

科技、教育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科技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取得重要科技成果26000多项,两系法杂交水稻、数字程控交换机、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生物疫苗和药物、低温核供热堆等研究试验取得突破性进展。各级各类教育继续发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受到更大重视,办学条件有所改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有较大发展。高等教育改革步伐加快,结构有所调整。教师工作条件、生活待遇以及民办教师转正问题,得到不同程度的改善和解决。文学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社会科学、卫生体育,以及地质勘查、环境保护、计划生育、扶贫救灾和侨务、老龄、残疾人工作等各项事业都取得新的成绩。“扫黄”和打击其他犯罪活动收到积极成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所加强。加强了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在干部廉洁自律、查处大案要案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方面取得阶段性的效果。

城乡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220元,扣除物价因素比上年增长百分之五;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达到3179元,扣除物价因素增长百分之八以上。居民储蓄存款新增6300多亿元。全年城镇新建住宅2亿平方米,农村新建住房5.8亿平方米。全国实行了职工每周五天半工作制,增加了休息和业余学习时间。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

我们在前进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突出的问题是物价上涨幅度过高。去年我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曾提出,要把全年商品零售物价上涨幅度控制在百分之十以内。虽然在这方面做了很大努力,涨幅仍然高达百分之二十一点七,其中食品价格上涨的因素大约有十三个百分点左右,群众反映强烈。物价涨幅这么大,既有客观原因,也有我们各级政府工作上的缺点。一是去年出台的调价项目和影响价格的改革措施比较多,包括大幅度提高粮食、棉花、原油等产品价格,实行汇率并轨等。这些措施对于理顺价格关系,调动生产者特别是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是必要的,由此推动价格总水平一定程度的上升,是改革难以避免的代价,问题在于我们对联带影响估计不够。二是农业投入不足,耕地面积减少,一些地方不同程度放松了粮食生产和“菜篮子”工程,去年又发生了比较严重的自然灾害,某些农产品供应偏紧;城乡人民生活改善和城市流动人口增加,又扩大了对农产品的需求;再加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导致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上涨。三是连续几年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基金增长过快,货币投放过多,对此国家没有采取“急刹车”和全面紧缩的办法,避免了经济的大起大落,但也增加了抑制物价上涨的难度。四是对市场和物价的管理有所放松,法制不健全,市场不规范,中间环节多,流通秩序比较混乱,乱涨价、乱收费现象比较普遍。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国家必须进行必要的调节和管理。除物价问题外,农业和国有企业的问题也比较突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取得历史性成就,但同高速发展的工业以及城乡居民生活不断提高的需求相比,还很不适应,农业基础脆弱,抗灾能力不强。部分国有企业缺乏活力,历史包袱和社会负担沉重,设备陈旧,技术落后,管理不善,结构调整缓慢,生产经营比较困难。此外,在收入分配关系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扭曲现象,合理调节个人收入的手段还不健全。一些地方社会治安状况不好,腐败现象有的还相当严重,某些政府工作人员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和渎职失职行为,给工作造成危害,群众不满意。上述这些问题已经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正在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切实加以解决。经过一年来的努力,我们基本上完成了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1994年的工作任务。这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国人民辛勤劳动,共同奋斗的结果。我代表国务院,向全国各族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各位代表!1995年是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一年。在今年的政府工作中,要坚持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决抑制通货膨胀,切实加强农业,以国有企业为重点深化改革,继续保持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反映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不仅是当前而且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工作的大局和必须遵循的指导方针。

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在1995年的经济工作中,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注意解决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努力完成“八五”计划,为“九五”期间的改革和发展打下一个好的基础。

保持适当的经济增长速度。综合分析各方面的条件,今年经济增长速度的宏观调控目标,定为百分之八至九。现在国际国内时机有利,我国经济增长具有潜力,实现较快的经济增长是有可能的。由于已经连续三年增长速度在百分之十一以上,当前又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今年增长速度比去年低一点是适当的。这样做,有利于创造较为宽松的宏观经济环境,更好地推进改革和发展,也有利于把发展经济的重点转到调整结构,增加效益,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上来。实现这样的目标,必须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做好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工作,及时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

固定资产投资要量力而行,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加大投资结构调整的力度,提高农业、交通、通信和能源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以及技术改造的投资比重。今年重点建设将取得新的进展,贯穿南北

{199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的京九铁路将全线铺通,大西北的兰新复线和宝中铁路将投入运营,以北京为中心、以光缆为骨干的全国现代化数字通信网络将基本建成,几个大化肥工程的投产将为农业提供新的支持。要统筹规划,安排好“八五”计划与“九五”计划项目的衔接。由于目前在建规模偏大,结转的工作量较多,今年必须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房地产投资重点要放在广大人民群众住房的建设上,对于高档建筑必须严格限制。对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规模也要加以控制。

最近几年工业生产发展很快,但产品结构不够合理,不能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这是导致企业产品积压,经济效益不好的重要原因。要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加强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企业效益。要大力发展高科技产业,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一般加工工业要把发展重点放在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适销对路的商品上,不要再盲目追求数量的增长。继续下大力量做好扭亏增盈工作,积极推动企业解决相互之间资金拖欠的问题。企业要按市场需求进行生产,对供过于求的产品要限产压库促销。要通过技术改造,促进一批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减少消耗,降低成本,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坚决控制物价上涨幅度。这是今年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也是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关键。宏观调控的目标是,确保物价上涨幅度比去年有明显回落,力争控制在百分之十五左右。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一要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增加有效供给。二要继续控制货币供应量和信贷规模,实行适度从紧和量入为出的财政方针,努力增收节支,中央财政赤字不能比上年扩大,地方财政要坚持收支平衡。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三要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抑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只能实行适度消费,不能提倡高消费。必须长期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反对铺张奢糜之风。今年要继续采取切实措施改善城乡人民生活,但消费基金的增长应低于经济的增长,职工收入增长应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要关心贫困地区人民、低收入者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认真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四要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国有与合作流通企业要通过改革,在调节市场和平抑物价中积极发挥主渠道作用。逐步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积极发展商业代理制和连锁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适应不同层次的市场需求。加强对物价特别是对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整顿流通秩序,反对不正当竞争,采取有力措施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牟取暴利的行为。

这几年价格调整的步子比较大,今年的任务是消化前几年价格调整的影响,一般不再出台新的调价措施,把价格改革的重点放在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和价格调控体系上。只要各级政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稳定市场物价的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各项政策,上下齐心努力,就能够实现今年控制物价上涨幅度的目标。

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大力发展农业,保证农产品稳定增长,是控制物价上涨幅度,实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的基础。各级政府要重视农业,切实加强领导,千方百计夺取今年农业丰收。今年要抓紧水稻特别是南方早稻的生产,力争粮食产量达到4550亿公斤以上,棉花播种面积和产量有较大增长,油料、糖料、肉类、水产品也要有较多增加。通过发展农村经济,继续增加农民收入。 为了保证农业稳定增长,必须坚持农村各项基本政策,继续深化农村改革。首先要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今年中央用于农业的投入将有较大幅度增加,地方政府也要增加投入,农业投入不得挪作他用。要积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增加资金投入和劳动积累。二是保护和合理使用耕地,稳定粮棉播种面积,坚决制止撂荒和乱占耕地的现象。各地都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并且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城乡建设要尽量利用非耕地资源,农村多种经营和住宅建设不得挤占粮田。三是因地制宜搞好农业综合开发,积极开垦宜农荒地,改造中低产田。有条件的地区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四是加强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重视重大自然灾害的预测、预报和预防,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五是进一步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完善购销政策,建立健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储备体系和风险基金制度,促进粮食供需的地区平衡和结构平衡。要坚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负责“米袋子”就是负责本省的粮食供应,这就要求保证种植面积,提高单产,增加储备,调剂供求,稳定价格。六是促进农、科、教相结合,推广优良品种、节约用水、科学施肥和使用农家肥,以及病虫害综合防治等农业适用技术,对制约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技术进行重点攻关。大力培养农业技术人才,稳定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队伍。七是积极扶持化肥、农药

和农机生产,提高产品质量,整顿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秩序,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流通费用,抑制价格上涨。八是支持发展乡镇企业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多渠道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组织好剩余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九是认真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多安排一些资金,扩大以工代赈规模,重点扶持贫困地区修建公路和基本农田,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十是继续加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制度。

继续扩大对外开放。要巩固和发展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把工作重点放到提高成效上来。努力保持对外贸易的稳定增长,改善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档次,大力促进机械电子产品和成套设备的出口,鼓励工技贸相结合,提高服务质量,拓展海外市场。合理调整进口商品结构,对一般商品尤其是高档消费品,要运用符合国际惯例的方法加以调节。制定明确的产业政策引导外资投向,把引进外资同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更好地结合起来,提高使用效益。在投资环境不断改善的条件下,对外商投资要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按国际惯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国民待遇。在合资经营中要做好国有资产评估以及引进技术和设备的鉴定工作,依法保护中外投资者和企业员工的正当权益。继续办好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发挥开放城市、开放地带的积极作用。这些地区要靠先进技术、集约化经营和产业结构升级,在发展外向型经济中创造新的优势。中西部地区也要发挥自身优势,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国家在产业政策和生产力布局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缩小这些地区同经济发达地区的差距。

中国将一如既往,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多边和双边的经济贸易关系,愿意并且应当成为新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国。

坚决执行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现在我国人口已经达到12亿,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纲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和流动人口上。要引导农民转变生育观念,把计划生育同脱贫致富、发展经济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结合起来。要继续贯彻经济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坚决治理污染,特别是治理危害严重的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加强水土保持,改善生态环境。

制定“九五”计划和2010年的远景目标,是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今后十五年特别是“九五”是我国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时期。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中长期计划,计划方法要进行改革,突出计划的宏观性、战略性和政策性,总体上应当是指导性的计划。要把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深化改革综合加以考虑,重点解决一些关系全局的问题。

三、以国有企业为重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今年的经济体制改革,要以国有企业改革为重点,配套推进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巩固和完善宏观管理体制改革措施,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培育市场体系,沿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继续前进。

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在现阶段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下,国有企业是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和技术装备的主要提供者,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为全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做出了重大贡献。在改革开放中,各地区各行业都涌现出一批活力强,效益好,在国内外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国有企业,说明国有企业是可以搞好的。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目前部分企业还不能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国有企业改革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必须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大胆实践,采取有力措施,争取经过几年努力,取得明显成效。国有企业改革要着眼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要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落实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继续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为企业实现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向

部分企业委派监事会。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和保值增值考核体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逐步调整资本与债务的比例,有选择地解决历史遗留的企业过度负债问题。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分别选择一批企业,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国务院将选择几个行业,试行国家控股公司制度。对现有的股份制公司要依法进行规范,把企业改组、改制和改造结合起来。要认真总结和积极推广试点中的成功经验,推进面上的企业改革。

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有的直接依法实行破产,有的可以先停产整顿,再进行重组。对产品落后,无法适应市场需求的企业,实行转产、兼并或转让。要加大国有小型企业的改革力度,可以实行联合,或者实行股份合作制,也可以用租赁、承包、拍卖等办法进行改组改造。 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发展企业集团。继续办好现有大的企业集团。支持企业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发展以产品或贸易为龙头的企业集团,鼓励跨行业、跨地区经营,加快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逐步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一般可以先把企业的辅助性机构和服务单位分离出去,实行独立核算,减少补贴,逐步走向社会,实现自负盈亏。有条件的,也可以把企业办的公益性单位划交地方政府管理。分流企业富余人员要发挥政府、企业和职工三方面的积极性,实行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相结合。

在继续改善企业外部环境的同时,国有企业必须着力加强内部管理。许多办得好的企业,都是有好的经营机制,有好的领导班子,发扬职工的主人翁精神,注重科学管理,依靠技术进步,产品能适应市场需求。这些经验具有普遍意义,应该大力总结和推广。所有企业都要树立市场观念,增强竞争意识,珍视企业信誉,创造良好的企业形象。认真执行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础工作,重视职工队伍建设,坚持从严治厂。改善财务管理和成本管理,严格结算纪律,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进行以养老和失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这项改革的总体方案和若干分项改革方案已经确定,今年要以城市为单位积极试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目前实行确有困难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逐步到位的过渡办法。失业保险基金要以城市为单位实行统筹管理。要扩大城镇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国有、集体、私营和股份制企业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和个体工商业者,都要参加保险,提高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务必把已筹集到的社会保险金管好用好,发挥其在推进改革和维护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巩固和完善已出台的各项宏观管理体制改革措施。金融体制改革,要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的调控能力,增加间接调控手段的运用。加快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步伐,积极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完善政策性银行的经营机制。分期分批组建城市合作银行。按照分业管理的原则,规范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并加强监管,银行不得经营信托投资和证券业务。巩固外汇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结汇售汇制度。{199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财税体制改革,要巩固和完善分税制,逐步取消一些不规范的做法。认真研究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范围。加强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管,改进出口退税制度,打击偷税骗税行为。继续清理和逐步取消各种不合理的减免税政策。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尽快建立个人收入应税申报制度,重点抓好对高收入者的征收。

计划体制改革,要进一步转变计划管理职能,改进计划编制方法,加强经济信息和经济监测预报工作,搞好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的综合协调。投资体制改革,要明确国家投资和融资的范围,实行投资主体法人责任制,对立项、筹资、建设和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逐步建立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

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每个阶段的工作都要抓住重点,以求有所突破,同时要兼顾其他方面的改革,以达到整体推进的目的。今年要继续推进以转变职能为关键的政府机构改革,基本完成各级地方政府机

199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篇二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

自1995年9月1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199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199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199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99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199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 场) 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 地) ,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 站) 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一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四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

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五十九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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