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快速阅读法  点击:   2011-11-05

1990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篇一

新大纲送你90分

《新大纲送你90分》之万国增删册和明师解读

——2010年司考大纲万国明师权威解读

从四月中旬到五月中旬,从今年司考有重大改革的小道消息到《国家赔偿法》的修改突然袭击,2010年的大纲似乎蒙上了层层迷雾。终于,在5月28日的周末,40多万考生见到了大纲的庐山真面目。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大纲的一再推迟?难道2010年的司考去趋势会有本质的变化?万国明师在细细研读并与2009年司考大纲对比后才发现:年年岁岁大纲相似,岁岁年年考点不同。大纲的基本结构没有本质变化,说明2010年的司考的趋势依然求稳;新增考点也略有增加,只是考查方式变化而已。

相比2009年大纲,2010年大纲删除考点近24多处,变更考点34处,新增考点48处,调整幅度一般,主要集中在民法、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等重点学科,大纲中只是少数的学科结构,考查内容和考查方式几乎没有变化。但是,为了让考生在第一时间了解大纲的变化,万国明师在第一时间制作了该资料,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大纲的变化,指出其中变化的原因,并且对于每个学科都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包括【新旧大纲增删说明】、【万国明师精析】和【新增法规解读】三个角度,以飨考生。

首先,法规变化永远是主旋律!

司考的对象是“现行法律”,即目前生效的法律为对象。司考一定要反应中国最新的法律和实践的变化,因此,新法的出台和旧法的修改是必然考查点。当然,司考的“法规”还包括“司法解释”。中国的法治在进步中,因此,2009年8月份后到2010年大纲出来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变化自然反映到2010年司考大纲中。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新增法律方面,诸如《侵权责任法》等,考查分值绝对不少于20分;

(2)法律修订方面,诸如《著作权》等法律做出重点修改;

(3)新增司法解释方面,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私法等多个司法解释。最引人注目就是《关于行政许可案件》的司法解释,预计分值在10分以上。

对照2009年大纲,2010年新增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22件,其中,民法7件,刑

法4件,刑事诉讼法3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件,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1件,经济法2件,国际私法2件,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2件。根据“新法必考”原则,对于2010年大纲新列入的“法规”必须掌握!但是,2010年有一部尴尬的法律,那就是《国家赔偿法》,它的生效时间是12月1日,在司法考试之后,大纲对修正部分并没有收录,因此,修改的内容不会作为2010年司考的内容。

其次、新增考点是必考点。

2009年的司法考试再一次证明了“新增考点是必考点”的铁律!2009年大纲新增了12个理论性考点(除去法规),考查分值在21分。无论是法理学中的“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还是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都进行了考查。而2010年大纲理论上最大的变化点莫过于从刑法的“三阶段”的犯罪论体系又改成了“四阶段”,加入新的刑法命题组成员!这个将是2010年理论考查重点! 在法理学新增了“法律规则与语言”等理论考点,需要重点关注。

再次、删除考点有限,变更考点精炼。

由于2008年和2009年两次司考大纲的大瘦身,删除考点达到20%左右,所以导致了2010年大纲已经精简到不能再精简的程度,除了继续删除考查意义不大的考点外,2010年大纲的重心还是放在了“考点变更”上,要求考点的表述更加的精炼和专业。删除的考点考生自然可以大胆的不去管它,包括之前考过的真题也可以忽略。变更的考点虽然没有新增的考点来的重要,却也是重要的内容,特别是表述上有所调整的考点,必须掌握!

最后,法律还是成为了政治的晚礼服。

今年大纲中还是采用了 “关于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有关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指导原则纳入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说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单独的一编,内容包含基本理论、基本内涵和基本要求等。随着2007年简答题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次考查2分,2008年结合“三个至上”对其的再次考查20分,2009年考查25分,我们有理由相信,在2010年的司法考试中将依然从不同的角度继续考查考生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和运用。

每一次,大纲千呼万唤出来后,仍然是一个“犹抱琵琶半遮面”。以上只是一个{1990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初步的总结,而真正的宝藏在于下面对各科单独而专业的分析。希望考生在使用大纲时要保持理性的态度,不要被大纲的表面变化所迷惑,记住“岁岁年年大纲相似,岁岁年年考点不同”。2010年司考的号角,在这一刻已经正式的吹响!考生复习的重心依然是“重者恒重”和“新增必考”。

《新大纲送你90分》之万国增删册和明师解读

2010年司法考试新增考点48个,主要集中在民法、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等重点学科。

新增考点提示(48个)

第四,全新法规。

2010年新增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22件,其中,民法7件,刑法4件,刑事诉讼法3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件,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1件,经济法2件,国际私法2件,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2件。

新增法律法规提示(22件)

1990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篇二

名誉权案件审理的情况、问题及对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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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案件审理的情况、问题及对策(之一)

张新宝、康长庆

{1990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本文将对民法通则公布以来我国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尤其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解剖揭示出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参考国内外的民法理论研究成果和国外(境外)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的经验,对审判实践中的一些突出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我国近十年来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情况概述

由于我国司法统计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很难就我国近十年来全国法院审理名誉权案件的数据进行全面的统计和系统的分析。在此,我们先介绍一些零星材料:从1988年到1992年,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有关公民人身权纠纷的案件(包括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生命健康权等),每年在2000多件到3000多;1992年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的案件为2611件;1993年全国人民法院受理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为3032件,审结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为2922件;1994年全国人民法院受理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为3543件。 [1]下{1990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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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我们试图通过另一些途径说明近十年来我国法院审理名誉权案件的一些基本情况和趋势。

(一)近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对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提及与重视

1.名誉权纠纷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地位

1985年和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没有提及名誉权案件的审理情况,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也没有提及名誉权案件的审理情况。 [2]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首次提及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受理情况。郑天翔院长指出:“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纠纷已不断起诉到法院。这些纠纷往往很复杂,而有关的法律还在制定中。各级法院依照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努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民法通则实施以来,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等案件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审理这几类案件,既坚持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不受侵害,又支持正当的社会舆论监督。对构成损害名誉权、侵害著作权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给予必要的民事制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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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由于法治的逐步健全,特别是民法通则的颁布施行,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日益扩大,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新型案件逐渐增多。”报告要求总结审理有关名誉权案件等的经验。 [5]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依法审理了一些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等新型案件,使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利得以保护。” [6]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民法通则实施几年来,公民、法人更加注意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去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和著作权等案件3823件,比上年上升19.6%。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案件,严格区分侵害名誉权与正当的舆论监督的界限,既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又支持正当的舆论监督„„”。 [7]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依法审理著作权和名誉权案件。5年全国法院共审结著作权、名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荣誉权等案件11317件。” [8]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二是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案件上升较大。诉讼主体的情况也发生变化,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还有港、澳、台居民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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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许多名誉权案件直接与生产、科技、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社会影响较大。去年全国法院共受理这类案件4760件,比上年上升26.56%;审结4650件,比上年上升29.09%。” [9]

{1990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全国法院还审理了许多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案件。最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邱满囤诉汪诚信等侵害名誉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被告汪诚信等5人撰写和发表署名文章,并未侵害邱满囤的名誉权,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通过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处理这些案件,增强了人民内部团结,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0]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指出:“要正确、合法处理好婚姻家庭案件,继承案件,债务案件,损害赔偿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名誉权案件等涉及人身权利的案件。” [11]

2.若干讨论与评价

在民法通则实施以前,名誉权纠纷案件没有成为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部分,在1988年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并不提及审理名誉权案件的问题。从民法通则公布实施以来,名誉权案件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名誉权案件的复杂性及过去缺乏有关司法审判的经验,故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将此类案件称为“新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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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80年代后期开始,名誉权案件逐步受到司法部门的重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年度工作报告中,名誉权纠纷案件开头与著作权、姓名权、名称权等案件相提并论,并放在这些案件之后进行说明。到了90年代,名誉权案件的重要性得到更进一步的突出,或者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得到单独的说明,或者是在与相关案件的共同说明中得到优先和更为突出的地位。{1990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对名誉权案件上升的原因作出了一些间接的说明。这就是:(1)民法通则的公布与实施(即民事法律制度的相对完善),使得人们有依据对此类案件提起诉讼,法院有依据审理此类案件;(2)公民和法人更加注意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即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通过提起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名誉权。那么,人民法院又是出于何种考虑而加强名誉权案件的审判工作呢?这似乎也可以从历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有关论述中找到答案:(1)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2)维护社会秩序,“增强人民内部的团结”;(3)在一定程度上还有与经济建设、科学技术发展相关的原因(参见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看来,司法机关加强名誉权案件的审理,实际上是服务于多个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认识到,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的一个最为复杂、最为重要的问题是划分正当的舆论监督与公民名誉权保护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多次强调这一问题。1995年的工作报告

1990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篇三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首席大法官:王胜俊

王胜俊,男,汉族,1946年10月出生,安徽宿州人,大学学历。1968年9月参加工作,197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十五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十六届、十七届中共中央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首席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常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大法

官:沈德咏 沈德咏,男,汉族,1954年2月出生,江西修水人,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1977年12月参加工作,197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常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张军 张军,男,汉族,1956年10月出生,山东博兴人,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1973年1月参加工作,197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万鄂湘 万鄂湘,男,汉族,1956年5月出生,湖北公安人,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1973年4月参加工作,1990年1月加入民革。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届、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民革中央副主席,法学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1990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江必新 江必新,男,汉族,1956年9月出生,湖北枝江人,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1985年1月参加工作,1975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苏泽林

苏泽林,男,汉族,1951年7月出生,四川资阳人,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1969年2月参加工作,196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1990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奚晓明

{1990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奚晓明,男,汉族,1954年6月出生,江苏常州人,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1972年1月参加工作,1975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南英

南英,男,汉族,1954年4月出生,陕西汉中人,大学学历,法律硕士。1970年1月参加工作,197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景汉朝

景汉朝,男,汉族,1960年11月出生,河北深县人,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81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黄尔梅

黄尔梅,女,汉族,1951年12月出生,广东中山人,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1968年9月参加工作,197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张建南

张建南,男,汉族,1953年5月出生,湖北咸宁人,大学学历。1969年4月参加工作,1975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周泽民

周泽民,男,汉族,1954年11月出生,湖北武汉人,大学普通班学历。1970年12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副部级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学文

刘学文,男,汉族,1954年1月出生,山西怀仁人,大学学历。1975年8月参加工作,1974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最高人民法院副部级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1990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篇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中适用国务院国发[1990]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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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中适用国务院国发[1990]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0年12月12日,国务院以国发[1990]68号文件,发出了《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现就各级人民法院在经济审判中适用该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通知》公布之日尚未审结的有关经济纠纷案件,应当适用该《通知》的规定。

二、该《通知》公布前已经审结的经济纠纷案件,只要认定事实正确,符合当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申诉,都不再依照该《通知》规定重新审理。

三、该《通知》公布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尚未执行或者未执行完毕的部分,应当依照该《通知》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四、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的公司已被撤销,有多个债权人,且资不抵债的,应当委托被撤销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照该《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五、受理党政机关开办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如各类“中心”、“经营部”等的经济纠纷案件,适用该《通知》的各条规定。

六、受理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并后的经济纠纷案件,适用该《通知》第一、二、四、五、

六、八条的规定。

七、以前我院所作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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