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讯 点击: 2018-09-05
买卖承诺书范本
买卖承诺书
(GZ)SC/5
NO:00000
卖 方: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地 址:
中介方:广州美联港置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环市东路403号广州国际电子大厦17楼1701—1702室
卖方是位于之物业(以下简称“该物业”, 该物业地址以[房地产证][预售契约][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若有差异时,双方同意再作修改,并同意不以此作为取消交易之理由。)的合法产权人,现卖方收悉并确认中介方代理之买方购房要约及同意以下述条件出售该物业予买方: 1.
该物业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房地产证][预售契约][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若实际面积有差异时,卖方同意以本承诺书订明之楼价除以面积所得的单价为标准增收或减付,并同意不以此作为取消交易之理由)。 2.
卖方同意承诺以人民币 元(¥ )出售该物业,卖方并同意按
下述方式收款:
a)人民币 元(¥ )于签署本承诺书后收取作为临时定金; b)人民币 元(¥ )于
时
或 年 月 日或之前收取作为加收定金; c)人民币 元(¥ )于
时
或 年 月 日或之前收取作为首期余款;
d)楼价余款人民币元(¥日前
或于该物业产权交易过户完成时或贷款银行办妥抵押登记时收取(如买方办理银行按揭,则贷款银行批准的按揭金额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卖方在该贷款银行所开设的账户,实际按揭金额与楼价余款的差额由买方以现金直接支付予卖方)。
3.卖方于收取定金时,须出示[房地产证][预售契约][商品房买卖合同][共有人/配偶同意出售证
明][委托公证书]等有关证明文件。如卖方未能即时出示上述文件,除买方同意外,否则该定金将暂时存放于中介方帐户内;如卖方最终于 年 月 日前都未能出示上述文件,卖方须负订约过错导致毁约之赔偿责任,中介方将定金交还予买方。买方对此不能向中介方要求任何赔偿。 如需中介方协助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卖方在收取定金时须将权属证明原件交中介方办理相关手续。而买方于中介方交还定金或交付卖方已签署之收据时,须归还中介方开出之预收款凭证;如有遗失,买方须支付该预收款凭证开具金额的5%予中介方作为税费补偿。
第
一 联 中 介 方
第
二 联 卖
方
4. 卖方承诺该物业将以[空置状态]/[连现状家具及电器]/[连现有租约]交易。
5. 卖方须保证对该物业享有完整所有权,并无存在隐瞒与该物业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违
反诚实信用行为。卖方应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前将有关该物业的产权纠纷、债务、税项、租赁以及解除抵押等事项处理完毕,并保证交易过户完成时买方无须对上述事项负责。否则,卖方须赔偿买方及中介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物业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被政府或司法机关查封等情形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6. 卖方承诺协助买方于办理按揭手续时签署有关转让文件及出示有关证明文件,并于该物业产权交易
过户完成前须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产权瓜葛、债务、税项、抵押、银行按揭供款及杂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电话/管理/设备开通及物业维修基金等费用)。
7. 卖方同意如卖方于签署本承诺书后未能于 年 月 日之前办妥该物业产权交易过户
手续或未能履行本合约之条款将该物业售予买方或因该物业产权问题导致不能达成交易,则卖方除须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向中介方支付上述楼价百分之六之金额作为违约金, 及赔偿买卖双方咨询及中介服务费金额的总和及支付中介方因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而发生的律师费用给中介方,若卖方与买方私下交易的,则卖方仍须向中介方支付上述楼价百分之六之金额作为违约金;若买方悔约不买的,则卖方有权与中介方均分定金并另行出售该物业。
8. 基于中介方提供之中介及咨询服务,卖方须支付予中介方人民币
元(¥作为中介费及咨询费,卖方须于交收首期楼款时支付上述费用予中介方,否则卖方须每天按欠款额0.1%支付逾期的滞纳金至付清上述费用予中介方止,对此卖方无异议。
9. 卖方同意卖方之税费由 负责,买方之税费由 负责,其他有关等费用各自负责。
10.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同意如因本承诺
书而产生的纠纷均交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11.备注:
卖 方:
中介方:广州美联港置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签 署:
签 署:{买卖合同的要约范文}.
日 期: 日 期:
第
一 联 中 介 方
第
二 联 卖
方
开发商销售广告视为合同要约的条件范本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即不属于合同条款),但是开发商就双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及合同条款)。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销售宣传广告作为销售商品行为之有效的一种手段,广泛存在商品房交易市场。目前绝大多数商品房是通过宣传广告进行促销的。由于我国商品房市场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对销售广告缺乏有效的规范管理,出卖人为获得最大利润,在销售时往往作出虚假,夸大不实宣传,导致大量的纠纷出现。
上述所说的广告是指商业广告,包括媒体广告,如报刊杂志上的印刷广告,广播电视广告和招贴广告;售搂书及各种宣传材料;样板房展示等等。 “说明和允诺”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的广告栏或自行印刷售房宣传资料、设置户外广告、样板房等形式,在宣传和介绍商品房的同时,作出对购买商品房特定事项的说明或者对商品房质量的声明、陈述。
目前商品房销售广告中说明和允诺的主要情形有:
1、某些购房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
2、对商品房美观性质量的陈述。
3、对商品房使用功能质量的陈述。
4、对商品房环境性质量的陈述。
5、承诺“还本销售”,提供房屋“售后包租”、“代租”等售后回报,为银行按揭贷款买方提供“回购担保”,以及为外地购房者办理本地城市的户口指标等。
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和允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要约(即合同条款):
1、该内容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商品房的基础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
2、对房屋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如开发商交付房屋及相关设施与广告和宣传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不符,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相关案例
合同的要约和承诺 相关案例
1. 张某被某公司录用,于是决定请朋友王某餐馆吃饭以表庆祝,王某欣然同意,并依约而至。然张某最终未依约而至。王某为此花费费用(贺礼)约几百元。王某能否以张某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或另请吃饭?
答:(1)要约的含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不能。在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属于好意施惠关系,并非民事活动,未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此外,张某的邀请不符合要约的构成目的,因为要约的缔结是以成立合同为目的的。所以本案并未成立合同,也就没有违约的可能,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赔偿或另请吃饭。
2. 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100台电脑,便向电脑公司甲发出传真,要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传真发出后,学校收到了乙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价格低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电脑公司送货上门。收货后,学校想起自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退货。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学校派出的刚走,甲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学校派出的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半个月后,甲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物。于是甲电脑公司提起诉讼。学校应否承担责任?(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答:(1)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
在本案中,三中向电脑公司甲发出的传真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甲公司发来的承诺属于承诺。三中对要约的撤销并不符合“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的条件,所以三中对要约的撤销不能成立。
(2)在本案中,三中的要约并未失效,要约和承诺均已生效,所以三中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综上所述,学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的要约范文}.
3. 广州A公司2008年3月1日以信件的方式向上海B公司发出要约:“愿意购买贵公司儿童玩具1万件,每件价格100元,你方负责运输,货到付款,30天内答复有效。”3月10信件到达B公司,B公司收发员李某签收,但由于正逢下班时间,于第二天将信交给公司办公室。恰逢B公司董事长外出,2008年4月6日才回来,看到A公司的要约,立即以电话的方式告知A公司:“如果价格为120元/件,可以卖给贵公司1万件儿童玩具。”A公司不予理睬。4月20日上海C公司经理吴某在B公司董事长办公室看到了A公司的要约,当天回去就向A公司发了传真:“我们愿意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出售1万件儿童玩具。”A公司予第二天回电C公司:“我们只需要5000件。”C公司当天回电:“明日发货”。
问题:
(1)2008年4月6日B公司电话告知A的内容是要约还是承诺?{买卖合同的要约范文}.
(2)A公司对2008年4月6日B公司电话不予理睬是否构成违约?
为什么?
(3)2008年4月20日C公司的传真是要约还是承诺?为什么?
(4)2008年4月21日A公司对C公司的回电是要约还是承诺?为什么?{买卖合同的要约范文}.
(5)2008年4月21日C公司对A公司的回电是要约还是承诺? 答:
(1)要约;在本案中,B公司电话告知A的内容是价格变更,属于作出实质性变更,则原要约失效,成立新要约。
(2)不构成违约;首先B公司错过了A公司的要约的期限,再次,B公司是新的要约,对于要约可以不予承诺,没有承诺则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也就没有违约的存在。
(3)要约;因为要约的对象具有确定性,在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是针对B公司的,并没有向C公司作出要约,所以C公司发出的传真属于C公司对A公司发出的要约。
(4)要约;在本案中,A公司对B公司的回复是数量上的变更,属于作出实质性变更,则原要约失效,成立新要约。
(5)承诺;C公司对于A公司的回电是对于要约的答复,构成承诺。
4. A向B发出要约,要约规定:“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收到要约后,立即电复:“接受贵方要约,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未作任何答复。买方的承诺是否有效?
答:买方的承诺无效。在本案中,B在接到要约后“立即装船”的回复已经对A的要约“两个月后装船”进行了根本性的变更和实质性的修改,所以不符合承诺的构成要件,属于新要约。而A并没有做出回复,视为合同未成立。
要约与要约邀请案例
要约与要约邀请案例:
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市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和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了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没有到达食品公司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的水泥质量比较好,且价格比较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出函电:“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的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回函告知已准备发货。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经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建设水泥厂认为,我们之间的合同已经签订,拒收货物就构成违约。最后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向法院提起诉讼。
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发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2.三家水泥厂向食品公司回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3.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要约;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承诺;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因为合同自承诺时生效。
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建设水泥厂发出的是要约,并未得到食品公司的承诺;食品公司无义务接收建设水泥厂发来的货物;建设水泥厂的损失由自己承担。
1、食品公司的发函属于要约邀请。没有明确的价格只是一种买卖意向
2、3家水泥厂的回函属于要约,有明确的价格,且根据食品公司的发函有了数量和型号,合同的基本条款都有了
3、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的合同不成立,因为建设水泥厂只是要约,没有食品厂的承诺。
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发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属于:要约邀请行为;
因为,要约邀请: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请求该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三家水泥厂向食品公司回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要约行为;因为三家水泥厂回函中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3.不成立。因为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
嘻嘻~~~ 不知回答得如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范本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其合同的订立一般要通过要约与承诺两个步骤来完成。一项有效要约包括:
1.要约向特定人发出,
2.要约内容须是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
3.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具体;
4.要约内容须合法;
5.要约须以法定或约定方式表达。
而一项有效承诺的条件包括: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须在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内容与要约须完全一致;
4.承诺方式须符合要约条件;
5.承诺生效之时间要受法定或约定之约束。
此外,我国某些涉外货物买卖合同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后始得成立。
合同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
合同法
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1],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此情形下,被撤回的要约实际上是尚未生效的要约。倘若撤回的通知于要约到达后到达,而按其通知方式依通常情形应先于要约到达或同时到达,其效力如何?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依诚实信用原则,在此情况下,相对人应当向要约人发出迟到的通知,相对人怠于为通知且其情形为要约人可得而知者,其要约撤回的通知视为未迟到。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前者发生于生效后。后者发生于生效前)。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时间的不同,在法律效力上是等同的。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为之,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作用之前而为之,即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失效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a.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买卖合同的要约范文}.
e.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a.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c.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要约的内容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时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的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的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要约: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明确,具体,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