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口才 点击: 2017-01-08
20120323 落实“一府两院”工作报告
X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落实“一府两院”评议工作
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按照《XXX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评议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评议内容,现将2011年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始终对安全生产工作保持着清醒的政治头脑和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以“减少一般事故,遏制重大事故,杜绝特别重大事故”为目标,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科学决策、依法行政,使我市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建设繁荣幸福新三河做出了贡献。
一、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2011年全市共发生各类事故?起,同比下降6?%;死亡?人,同比下降?%,受伤?人,同比下降?%。
全局各项工作多次在省、国家级网站上得到报道(包括国家级9篇,省级43篇);连续多年被?评为安全生产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先进单位、道口监管先进单位;被国家安监总局和农业部授予全国农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二、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安全监管
我局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安全生产建章立制、隐患排查治理、执法监督检查、宣传培训教育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全市安全生产总体上继续保持了稳定趋好的态势。
(一)强化执法监察,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2011年我局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体制、安全生产能力、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做为中心工作来抓,及时安排部署各项工作。2011年先后组织协调召开全市性安全生产专题会议20余次,组织全市性安全检查30余次,累计出动执法人员5826人次,截止目前,我局共监察生产经营单位3872家次,查处事故隐患4046处,整改复查率达到了100%,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二)落实主体责任,夯实安全基础
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本身,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以全省第二轮“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落实年”建设为契机,组织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向政府、向社会、向企业内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公开承诺工作,引导企业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努力消除各类事故隐
患,有效减少事故发生。
(三)强化行政许可,确保源头安全
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作为有效消除事故隐患的一条有效途径,严把市场准入关,从源头强化安全监管。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都依法依规办理了行政许可,办证率达100%,从源头上杜绝了事故的发生。同时加大对持证企业的动态监管,开展“回头看”活动,规定对高危行业企业每月监察次数不少于一次,其他行业企业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四)强化宣传培训,提高安全素质
采取多种形式、多个角度,大造声势,广泛宣传,全面增强企业和市民安全意识,使其掌握基本安全常识、逃生本领。“安全生产月”期间,开展了安全咨询日、“彩色周末”、送法到企业等活动,共悬挂宣传横幅200余条,发放宣传资料2000多份;组织1000余家企业参加了“安康杯”竞赛活动。
通过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培训,2011年共举办各类培训班17期,共培训各类人员2489多人;使高危行业厂长(经理)、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了100%。
(五)强化安全网络建设,健全安全机构
为切实加强基层安全监管网络建设,把安全监管网络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已在全市的??个镇(区、街道办)
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安委办不定期派专人前去督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为适应新形势下职场卫生监管的需要,成立了职场卫生股,全面推进职业场所卫生监管工作,现已完成对全市职业场所卫生摸底工作,为实施职业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奠定了基础。
(六)强化工作创新,以创新促发展
在履行安全生产监察任务的同时,为了掌握各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我局对辖区每个企业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做到了“一企一账”,有利于我们有的放矢的开展工作。2011年我局重新修订细化了全市危险化学品管理台帐,从企业的名称、法人、地址、联系电话,到企业规模、职工人数、年生产总值,到行政许可情况、安全培训情况,到危险化学品性质、应急救援行车路线、处置方法等一应俱全。一本台帐,全市的危险化学品工作全部囊括其中,即使是一个不懂业务的人,使用这本台帐也可以顺利开展日常监管和事故救援工作,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并在其他地区进行推广。
(七)强化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能力
一是加强预案编制。我局重新修订完善了《XXX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5个专项预案,并聘请专家进行了预案评审。二是加强应急物资配备。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安全生产应急装备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三是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和演
练。我局通过采取专业救援知识授课、体能训练等形式,进行了综合的应急救援培训,大大提高了救援人员的综合素质。“安全生产月”期间,我局又组织了一次综合性的应急演练,检验了各救援小队的协同作战能力和预案的可操作性,为应急救援工作有序开展奠定了基础。四是向市政府积极申请,推进全市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
(八)强化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1、抓学习培训,促业务水平提高。执法必先知法和懂法,特别是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部门,不仅要掌握本系统内专业的法律法规,还需要懂得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知识,这样才能处理好各类安全隐患,完成好各项任务,每周五下午集中学习已经成为一种制度。同时成立了案件审核小组,定期召开执法经验交流和行政执法文书互评活动,以便取长补短、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我局对学历进修、业务考试给予极大鼓励和支持,我局在编职工中,本科以上人数达到95%,专科以上人数达到100%,其中有3人获得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2、抓制度建设,促行为规范。我局始终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方针,把“抓学习、促提高、严执法、树形象”作为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能力建设的重要抓手。通过长期坚持学习,监察队伍的执法理念得到了转变,辨别安全隐患的能力
全国人大今闭幕 通过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等六项决议
全国人大今闭幕 通过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等六项决议
关键字 >> 2014全国两会人大闭幕会表决政府工作报告预算决议张德江两高报告头条观察者头条
人民网北京3月13日消息,今日上午9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表决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表决关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表决关于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草案;表决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表决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表决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表决关于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王晓、陈斯喜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草案。
全国人大十二届二次会议闭幕会全场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赞成2887票,反对15票,弃权5票。大会主持人张德江宣布表决通过。
会议表决通过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赞成2760票,反对97票,弃权47票。大会主持人张德江宣布表决通过。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草案),赞成2504票,反对293票,弃权102票。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赞成2784票,反对74票,弃权44票。大会主持人张德江宣布表决通过。
会议表决通过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赞成2425票,反对378票,弃权95票。大会主持人张德江宣布表决通过。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赞成2402票,反对390票,弃权108票。大会主持人张德江宣布表决通过。{一府两院工作报告}.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确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王晓、陈斯喜辞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赞成2797票,反对38票,弃权55票。大会主持人张德江宣布表决通过。
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会:张德江讲话{一府两院工作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介绍,今天的全体会议,应出席代表2983人,出席2910人,缺席73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会:代表鼓掌
否决一府两院报告是喜是忧
「中文摘要」“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不能通过,既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又可能存在值得深思的隐患。应当站在法治和宪政的高度反思并进而完善这一制度。文章认为,政府报告工作制度应予进一步规范,检察院报告工作的制度应在改革横向领导体制的同时予以完善,而法院报告工作的制度则因无宪法依据及有违司法独立的法治原则,应予取消。
「关键词」否决,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司法独立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政府或两院的工作报告被人大或其常委会否决,也有相当一部分报告经反复做工作后始得以通过,或以较低的比例通过。一向被讥为“举手代表”的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与责任感正在提高,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正在加强,这是我国法治和宪政建设中的大事、好事。但是细细品味,事情并不那么简单,它提出了一系列法理问题和宪政问题,值得我们认真研究。下面就从几个具体事例说起。
事例1:1998年4月24日,武汉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审议市政府提交的《关于武汉市再就业工程实施情况的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份1.3万余字的报告表现出明显的不满意。市人大常委会最终决定:通知市政府,重新研究再就业工作,并于5月底以前将报告修改好,再向市人大报告。蒋碧昆教授认为,依法治国是写进十五大报告的,所以依法监督要搞真的,要硬碰硬。李静堂等教授认为,人大就是要敢于行使罢免权、撤销权和否决权,这三权如果行使不好,监督就难以落实。[1]
事例2:2000年4月13日结束的沈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沈阳市政府关于贯彻城市规划法执法检查整改情况的报告》经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未获通过。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沈阳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沈阳市政府关于贯彻城市规划法执行检查整改情况的报告》对一些关键性问题未做明确答复,政府在落实人大常委会城市规划法执法意见上还存在较大差距。这是本届沈阳市人大常委会首次不予通过沈阳市政府的报告。[2]
事例3:2000年4月,青海省共和县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作出了不予通过法院工作报告并授权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的决议。6月29日县法院再次向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了详实的工作报告,客观地摆出了问题和不足,反映了法院工作的全貌,提出了今后努力的方向。经过常委会全体会议的认真审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授权,批准了县法院的工作报告。[3]
事例4:2000年2月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进行了审议,经表决未获通过。大会主席团一致意见:由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继续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向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报告。许崇德教授说:“这表明人大在逐渐成为真正的权力机关”。“人大代表不满意是人民不满意。人大代表就应该替选他的老百姓表达意见。”[4]
一、关于“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制度的合宪性质疑{一府两院工作报告}.
日常生活中人们习惯于笼统地说,“一府两院”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是宪法规定的。实际上,仔细查对宪法,这个说法并不准确。关于政府向人大报告工作的规定是有充分的宪法依据的。我国1954年《宪法》以来的各部宪法都有明确规定。1954年《宪法》第52条规
定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6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1975年《宪法》第19条与1954年《宪法》第52条规定相近,第22条第3款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1978年《宪法》第30条与1954年《宪法》第52条类似,第37条规定与1975年《宪法》第22条规定类似。1982年《宪法》第92条与1954年《宪法》第52条类似,第11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可见,虽然具体情况不完全相同,但在政府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上保持了一以贯之的规定。
对法院和检察院的规定有所不同。1954年《宪法》第8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84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1975年《宪法》第25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设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它对地方检察机关未作规定。1978年《宪法》第4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43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1982年《宪法》第12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第133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宪法这两条均无“报告工作”的规定。可见1982年的宪法规定明显不同于前几部宪法。宪法这两条均无“报告工作”的规定。宪法规定两院必须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是前几部宪法的共性,现行宪法不再规定要求两院报告工作而只规定“负责”。“负责”和“负责并报告工作”显然有差别。如同《宪法》第94条规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也没有规定报告工作。
现行《宪法》第128条、第133条没有规定两院“报告工作”是否为立法者的疏忽?不会。理由是:第一,前三部宪法均有有关规定,惟独1982年《宪法》无此规定,立宪者不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第二,现行《宪法》第92条对国务院有报告工作的规定,对两院无此规定,表明立宪者已意识到司法工作与行政工作的性质不同,不宜作此规定。这条理由可以在《宪法》第94条得到证实:该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相同。这表明,立宪者心目中对“负责并报告工作”和“负责”是有明确区别的,没有“报告工作”的规定是明确对“报告工作”的排斥。这表明1982年《宪法》的制定者在对司法机关的认识上、在对司法独立性的看法上比前三部宪法的制定者有了进步,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解放思想运动和80年代初全国上下追求法制的结果。
在实践上,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从未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这表明:“负责并报告工作”和“负责”是有明确区别的;《宪法》第94条规定得到了落实,而《宪法》第128条和第133条规定则一再被违反。我们不能对《宪法》第128条、第133条的“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与《宪法》第94条的同样规定作不同的理解和解释,这是立宪技术的起码常识。因此,两院报告工作是于宪法无据的。
二、普通法是否可以修改宪法
既然现行宪法未规定两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为什么在实践上却一再报告且未引起任何质疑?其原因之一可能是在1982年《宪法》之前“报告工作”已成习惯。[5]在“人大权力不受限制”的传统思维中,这样做是理所当然的。原因之二是,“报告工作”虽无宪法依据,但却有“法律依据”。现行《法院组织法》第1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现行《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与两院组织法相对应,现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30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事规则》第22条作了规定,以呼应两院组织法。如何看待上述法律有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的规定?如果我们上述对《宪法》第128条、第133条的理解是准确的,那么问题就是:普通法律是否可以“修改”或“补充”宪法规定?我们认为以普通法律修改或补充宪法关于两院报告的规定是不妥的。其理由有二。
1.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并不表明人大的权力是无限的。它的权力应当首先在宪法范围内行使。尤其是事关人大本身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关系问题,人大必须恪守宪法确定的权力范围,不得随意侵犯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否则,宪法确定的国家机关体系,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必定受到破坏。我国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大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标准是什么?首要的是宪法,人民高于人民代表,人民高于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即是人民给人大的“指示”,是人民治“人大”的规则。{一府两院工作报告}.
2.宪法至上的要求。宪法至上是我国宪法的要求。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至上不仅是我国宪法的规定,也是现代宪政的基本原则。所谓的“柔性宪法”已为现代法治国家所不取。普通法律可以修改宪法规定的“柔性宪法”使得宪法和普通法处于同一位阶,使宪法实际上失去其“宪法性”。“柔性宪法”产生于“主权”、“治权”不分的理念。宪法是主权的体现,普通法是治权中的立法权的体现(这里只讨论制定法)。如果普通法可以违反宪法,则实际受到侵犯的是主权。很明显上述宪法条文表明我国宪法是刚性宪法,它不允许其他法律规范违反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也不能例外。
所以,普通法不能违背宪法是显然的。由于我国古代从来没有宪法,推翻帝制以来从未确立宪法至上的权威,所以宪法和法律间的位阶区分未受到人们的重视,加之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议行合一”的错误解释,这就产生了上述行为与法律违反宪法的情景。
三、如何处理一府两院的报告制度
由于宪法对一府两院与人大之间的关系所作的不同规定,也由于宪法赋予政府与两院不同的职能,所以对报告工作制度应当分别处理。
1.政府报告工作的制度应予规范化
政府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的制度有充分的宪法依据,也有相当的合理性,应予保留并进一步规范化。理由是:第一,行政权力的内部结构的特点是首长负责制。由于实行首长负责制,同时基于职权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首长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也应当承担报告不被通过的法律责任。第二,就上下级关系而言,行政机关实行上下级隶属制,上级机关可以对下级机关的工作下达命令甚至代行其工作。所以首长应对下级机关的工作承担责任。第三,行政权本身的主动性使得它有较大的危害社会的可能,所以人大必须加强对政府的监督,政府向人大报告工作理所当然。
我们面临的任务是如何进一步规范这一制度,特别是要确定否定的法律后果。对此,我们提出如下设想。第一,关于常委会否决政府工作报告的处理方法。第一个事例中,人大常委会在未通过报告的同时作出了相应的决定,要求重新修改报告或者改进工作,并继续报告。第二个事例情况不清楚。这两个否决工作报告都是由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都是对某一(方面)具体的工作不满意因而没有批准报告。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进行的,一般来说是对政府日常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一般处于政府实施行政事务过程之中。对于此类工作报告不满意并不批准的,由审议报告的常委会作出责令修改报告、改进工作并继续报告的处理是可行的。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式可以在今后的立法中明确规定下来。当然,人大常委会否决政府工作报告后作出的处理措施应当与宪法、法律的授权一致。至于设定法律责任,立法时可以考虑规定:人大常委会根据否决工作报告的具体情况,包括否决报告的次数、存在问题的严重性程度、造成后果的影响大小、整改措施的方案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行动、外在的干扰等综合因素作出不同的责任设置。比如,常委会可以向人大会议报告,建议人大质询和提出罢免案;对于严重的行为建议人大提出弹劾等。这样既考虑了实际情况不,又能有效地追究失职者的责任,将政治责任追究纳入法律的轨道。
第二,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否决政府工作报告的处理方法。虽然至今尚未出现一年一次的全国人大会议否决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的情况,但是立法应当预见到这种可能。显然,人大不通过政府工作报告的后果要比常委会不通过工作报告严重得多。采取的对策措施也应当有所区别。我们认为,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的事务较多,代表们可能受到的影响因素也难以估计。即使大多数人作出的决定也可能是不理智甚至是不妥当的。为了防止否决工作报告权力运行的无序性和可能导致的滥用自由裁量权,今后立法时应当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否决工作报告。否决工作报告后,如何处理未被通过的工作报告?能否如同事例三、四中由人大或者人大主席团作出决定,继续向常委会报告,由常委会审议,向下一届人大会议报告?我们认为这样做不妥当,一般来说没有必要。因为一年一度的政府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对过去一年工作的总结,对于这部分内容,继续报告不再具有实质性意义。除非是工作作得确实不错,仅仅因为写报告的水平和质量问题有可能和有必要改写报告的(当然这并不表明书面资料的工作报告由于写作水平低下不需要承担责任),才有可能和有必要作出继续审议的处理措施。一年一度的工作报告中另一部分内容是下一年度甚至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的工作安排和设想。我们认为如果仅仅是代表们对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设想和未来工作打算等内容不满意,一般不会也没有必要作出否决工作报告的决定,因为政府不可能对于未来的一切工作安排得周到完美,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要靠代表们共同出主意想办法安排未来的工作。可见对于报告不满意主要是对过去工作情况的不满意。代议民主制决定了即使议会的判断是失误的甚至是不理智的,责任者也应当承担责任。这是政治责任的特点。正如我国台湾学者萨孟武指出的,就政治上的责任而言,行政是否合理法律上没有任何标准,在民主制度下以公意为衡量标准,公意认为是就是,公意认为非就非,而表示公意的,直接
为人民,间接为议会,所以政府对人民或议会负政治责任。[6]当然这也过于强调政治责任的随意性。我们认为,考虑到代议制下民主的间接性特征,应当立法对政治责任作出相应的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将来立法可以设置两条责任途径:一是人大在作出否决工作报告时,同时对政府首长提出罢免的议案,交人民代表大会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再作出其他相应的决定。二是规定政府首长应当提出辞职,人大进行表决。当然,严重失职者还应当设置弹劾制。
2.关于检察机关报告工作的制度
由于检察机关的工作是“行动‘多于’裁判”的,检察机关的积极作为权力足以对社会构成可能的危害,检察机关的消极不作为又可能造成法制的空转乃至崩溃。因此,人大应当加强对检察院的监控,检察院向人大报告工作的制度构想具有合理性。但是我国目前检察院的横向领导体制却无法实行真正的检察长负责制度;[7]要对下级检察院缺乏实际控制权力的检察长承担全局性的工作责任是不合理的,也无法达到制度设计者的目的。因此,笔者建议首先改革检察院领导体制,将现行横向领导体制改为纵向领导体制,将检察院统一由最高检察院领导,实行“准军事”制度。在这方面,前苏联以及我国古代有丰富的文化传统可继承。在实行检察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向人大报告工作的制度。
3.法院报告工作的做法应当坚决停止
法院报告工作的做法之所以必须停止,除了上述宪法上的理由外,在法理上尚有如下理由。
第一,责任形式与法院内部结构的矛盾
行政机关是高度集权的,舍此不能完成行政职能,法院则不然。法院的结构必须适应高度分散的依法裁判的法官的工作需要,集权构成是对司法公正的最大威胁。因此,法院内部体系实行独立工作与独立责任的原则,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院长作为行政首脑,只应对法院的行政事务负责,他不应也无法对具体审判工作负责。因为既然具体案件的审判权由主审法官行使,责任也理应由他自己承担。[8]人民代表大会不通过法院工作报告,表明代表机关对法院整体工作不满意,这种评价的对象是每个法官工作的整体印象。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多元的,绝大多数原因并非法院院长所能左右得了的。据此,要院长负责不但是不公正的,而且也无法达到设立报告制度的目的。有人可能会说,不通过报告表明院长领导不力,这或许有些道理。但是不要忘了,院长权力有限。如果院长作为法官裁判不公,或作为院长领导不力,可对他提出罢免案甚至弹劾案,[9]这才有效且公正。
从法院上下级组织形态来看,也不适宜实行报告制度。法院内部不实行隶属制而是实行审级制,法院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上级法院无法也不应该干涉下级法院的审判(审级及审判监督是例外,但那是针对个案)。法院院长报告的是全局性的工作。就最高法院院长来说,他的报告包括了全国各级法院的工作,高级、中级法院也有类似的情况。这就十分明显:下级法院并不对上级法院负责,而出了问题却要上级法院院长承担,这是明显不公的,且也达不到制度设计的目的。
第二,责任形式与法治国家里司法功能的矛盾
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重点突出
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重点突出,内容充实,结构严谨,文风朴实,对过去一年工作的总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今年工作的部署思路清晰,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措施得力,符合人民的意愿,符合新时期人大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是一个立足实际、着眼大局、求真务实的报告。我完全赞同这个报告,并对省人大常委会过去一年的工作表示满意。
做好人大工作,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起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 ,推动民主法制建设,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这些都在报告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立法工作着眼大局、注重质量。全年制定地方性法规5件,修改32件,废止12件,批准市州立法9件,自治条例4件。内容涵盖民主政治建设、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社会管理、科教文化等方面,特别是对150件现行有效地方法规的清理工作,有效解决了地方法规中存在的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保障了法规的统一规范,提高了地方性法规的整体质量。
二是监督工作突出重点、关注民生。在工作监督方面,以计划预算执行、项目建设、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为重点,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推动“一府两院”解决突出问题,完善工作机制,提高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法律监督方面,围绕民生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推动了民生改善和热点问题的解决,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是代表工作立足服务、提升水平。把代表工作作为常委会工作的基础,全方位、多层次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特别是在组织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和代表意见建议办理工作方面,为市县人大做出了表率、树立了榜样。
贯彻本次会议精神,推动我市人大工作,我认为,应重点把握好以下两点: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准确定位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有根本政治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所以,做好人大工作,就要充分认识这一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始终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严格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这是每一个人大工作者都必须牢牢把握并坚持的基本原则。
首先,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坚持党的领导上来。宪法明确规定,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从国家根本大法的高度,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能否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人大工作,不仅是一个组织原则问题,而且是一个是否尊重宪法和法律权威的问题。
其次,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人民当家作主上来。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大代表组成的,代表是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理所当然就要忠诚于人民,服务于人民。这就要求人大的所有工作,都要充分体现人民意愿和要求,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第三,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严格依法办事上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严格依法办事,是现代民主宪政制度的基础和基本原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宪法和法律就是国家的规矩,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保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实现,才能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稳定和谐的环境,也只有严格依法办事,人大工作才能有权威、有活力。
二、要着眼大局、突出重点、忠实履职。
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其工作涉及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如果不分主次,眉毛胡子一把抓,不仅不能形成合力,影响人大自身工作成效,而且还可能影响甚至干扰“一府两院”的工作,所以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依法履职。当前,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一) 要围绕“十二五”规划的实施开展人大工作。
“十二五”规划时期是我市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监督实施好规划,保证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现,是人大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一是要督促政府进一步细化完善规划,按照规划的总体要求,编制好部门专项规划,使整体规划更加科学、更加完善。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特别是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的监督。二进要发挥人大优势,广泛宣传规划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等主要内容,使其深入人心,为规划实施营造良好氛围。三是要发挥代表作用,促进规划实施。人大代表来自方方面面,各行各业,在各自的领域都具有一定号召力和影响力。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这一特点和优势,在各自岗位上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凝聚人心,齐心协力,抓好规划实施。
(二)要围绕民生热点问题开展人大工作。
民生问题,是人大工作必须始终关注的重点内容,要坚持深入群众,体察民情,理解群众、反映民意,依靠群众、集中民智,心系群众、关注民生。要通过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工作评议、听取专项报告、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等方式,对就业、医疗、住房、社保等民生问题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解决问题。
(三)要围绕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开展人大工作。
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督促“一府两院”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改进执法流程,提高执法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要加强对执法司法队伍建设情况的监督,督促“一府两院”加强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素质,建设人民可信赖的执法司法队伍。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真正将这项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四)要紧紧依靠人大代表做好人大工作。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人大工作广泛性、先进性、代表性的集中体现,做好人大工作,必须抓住代表工作这一基础和核心,在进一步发挥人大
代表作用上狠下功夫。要进一步密切常委会与代表,代表与选举单位的经常性联系,积极组织代表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集中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努力为代表知情知政,履行职责创造条件。要改进代表意见建议督办工作,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强化代表培训,改进培训方式,突出培训重点,切实提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总之,要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提高服务水平,使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xx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暂行办法
XX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
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2年 月 日XX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程序,提高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及有关法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坚持依法办事、民主公开、集体行使职权和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依照《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和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民主法治建设、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县“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选题,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由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在每年的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的一个
月内负责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县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组织执法检查的工作委员会提出;
(二)县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提出;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提出;
(四)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开展调查研究的工作机构负责提出;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提出;
(七)“一府两院”要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专项工作,根据“一府两院”的建议和拟报告的内容,由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提出。
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应当包括题目、报告该项工作的机关或职能部门和建议安排听取的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各工作委员会的议题建
议和意见,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经与各工作委员会充分协商、科学论证、综合平衡后,拟定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草案。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拟定的年度计划草案,应分别提请主任会议、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然后印发县人大常委会各组成人员、各工作机构及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并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时通知有关机关。报告机关因特殊情况拟调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时间的,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向主任会议提出。
第八条 未列入年度计划,因特殊情况,县人大常委会需要听取和审议的,或者“一府两院”临时要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专项工作,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工作机构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进行视察和专题调查研究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协助、密切配合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活动。
第十条 视察、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
项工作的意见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视察、专题调查组整理,并形成视察或调查报告,交由主任会议审议,并根据修改意见,修改后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参阅。
第十一条 “一府两院”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送交县人大常委会视察、专题调查组征求意见。县人大常委会视察、专题调查组应当在收到专项工作报告的五日内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反馈给“一府两院”。
县人大常委会临时安排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不适用前款时限规定。
第十二条 报告机关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文稿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工作委员会。报告机关不能如期送交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本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视察、调查报告时,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认真深入的审议,客观公正的评价,肯定工作成绩,指出
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对涉及到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履职情况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转交“一府两院”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可以列为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的依据。对涉及法规方面的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和其他与专项工作报告内容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邀请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县人大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分为“满意、不满意”两个档次,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测评结果应由主持人当场公布,并向有关方面通报、向社会公布。{一府两院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满意度测评标准:凡“满意”票得票率达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70%以上的(不含70%),评定为满意,即获得通过;凡“不满意”票得票率达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30%的(含30%),
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工 作 报 告
——2009年1月7日在德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上
德州市人大常委会第一副主任 兰忠良
各位代表:
我受雷建国主任的委托,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一、 解放思想,乘势而上,不断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
2008年,是本届任期的第一年,也是全面贯彻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决策部署的重要一年。面对去年大事多、难事多,形势变化快、工作任务重的新特点,为使人大工作在过去的基础上有一个新的提高,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大工作,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围绕工作大局依法履职,创新有为,真抓实干,为促进全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工作中始终把握了以下几点: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持正确政治方向。党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基本前提,也是人大工作不断取得进步、向前发展的根本保证。这届人大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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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会主任由市委书记雷建国同志兼任。书记兼任人大主任,有利于党委逐步实现由为民作主向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由直接领导向通过人大实现执政功能的转变,有利于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有利于树立人大的政治权威、强化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有利于减少领导职数、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加强人大常委会及机关自身建设。实践表明,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不仅是党委加强对人大工作领导的重要体现,而且也为人大常委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各项职权创造了更加良好的环境。一年来,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任务目标紧紧围绕市委意图谋划制定,各项工作严格按照市委要求展开推进,努力做到市委最需要了解什么就重点调研什么,市委最倾心关注什么就着力监督什么,市委最急于解决什么就迅速推进什么,积极主动地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凝聚合力、增添动力、减少阻力,确保市委的各项部署顺利实施。人大常委会坚持把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对被任命人员实行任前法律考试、任时作供职报告,不仅被任命人员高票通过,而且增强了被任命人员的法律意识、人大意识和公仆意识。一年来,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71人,免职30人。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明确工作思路。在深化思路中履职,在创新有为中进取,是历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也是促进人大工作不断上水平的重要基点。特别是他们那种良好的精神状态、准确的工作定位、牢固的群众观念和较高的履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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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时刻刻激励着我们,鞭策着我们。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和作风的基础上,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确定了“坚持一个根本,把握两项原则,突出三个重点,增强四个意识,实现五个突破”的工作思路,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个根本;把握履行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两项原则;突出促进又好又快发展、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三个重点;增强责任、大局、群众、服务四个意识;在强化监督实效、发挥代表作用、深入开展调研、抓好人大宣传、强化自身建设五个方面实现新突破。一年来,人大常委会凝神聚力做工作,努力使基础性工作更牢,常规性工作更好,创新性工作更多。不仅把“规定动作”做到位,而且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从我市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履行各项职责,把“自选动作”做出特色。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各项职权,在抓监督促整改、抓调研求实效、抓基层上水平等方面创出了新的亮点,取得了显著效果。
(三)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行使职权。人大常委会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顶在头上,是人大工作的根本要求;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是人大常委会基本的工作路线。工作中,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为党委决策尽责服务。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摸清群众“最急、最怨、最盼”的事情,依法督促“一府两院”在群众“最急”的问题上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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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群众“最怨”的问题上促整改,在群众“最盼”的问题上动脑筋。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关注民生作为重中之重,一致认为,解决民生问题是最大的政治,改善民生状况是最大的政绩。人大常委会着眼群众富裕,发动代表带领人民群众开展创业活动,不断提高收入水平,通过调查、检查、视察,促进各级把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着眼发展成果由群众共享,重点支持政府办好十件惠民实事,促进就医、就学、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的落实;着眼群众和谐安宁,积极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一切违法犯罪活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调动积极因素,努力促进和谐德州建设。
(四)坚持深入调查研究,有的放矢履行职责。调查研究是履职之先、议事之基。只有调研深入具体,问题才能找准找透,审议才能有理有据,意见才能写实写细,整改才能有的放矢。当前,经济形势瞬息万变,新事物、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搞好调查研究尤为重要,更为迫切。为此,人大常委会把调查研究作为履职的必经程序,充分发挥人才荟萃、联系广泛的优势,先后就发展生态经济、重点项目建设、新农村建设、服务业发展、城市集中供暖、文化建设、旅游工作等开展了23次调研活动,形成了一批分量重、价值高、影响大的调研报告,为市委科学决策、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和“一府两院”推动工作提供了可靠依据。
二、立党为公,监督为民,积极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 4 —
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的要求,人大常委会坚持把监督工作作为履行职权的重中之重,认真学习贯彻监督法,不断改进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
(一)围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