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作指导 点击: 2016-02-06
上访信写作格式
上访信写作格式
一般来说,“上访信”可以分为开头、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在开头之前,最好给“上访信”起个名,就像写文章那样,要有个标题。比如:“关于我的低保问题仍未落实的上访信”,这样可以让收信机关和受理机关对信访人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一目了然。“上访信” 的开头就像平常写信那样,顶格写上收信机关或受理机关的名称,比如:××市或县信访局办信科,××局等。应了解掌握收信机关或受理机关的行政职能,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人即使向最高层级的机关提出,有关机关也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转送或交办给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不要“一信多投”或投寄给不属于该机关行政职权内处理范围。如果确定不了行政机关,可投寄给信访工作机构。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行政机关无权受理。然后,介绍一下信访人自己的自然情况,如: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等等。如果是联名信需署上两名信访人代表的姓名、所在单位、详细地址及所代表的人数。
第二部分,即“上访信”的正文,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就是为了证明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信访人生产生活中存在困难和问题,从而获得信访救济。为了便于行政机关证实信访人提出的事项应该获得信访救济,信访人要如实提供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因此,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陈述必须客观表达其本来面目,是怎么回事就怎么写,原原本本,不加任何艺术处理或修辞,更不能根据自己的想法“合理推测”着意描绘;是什么程度就讲什么程度,不能添油加醋,故弄玄虚,更不能随意虚构,危言耸听。这是因为,不真实提供材料和反映情况是会殃及信访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其次,对信访权力的实现造成障碍,导致办理机关在审查和办理环节遭遇本不应有的障碍,增加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成本,最终损害的还是信访人的利益。
信访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信访事项的发生时间先后顺序,写清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人物、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损害的具体利益等等。这些内容应当尽量写得详细一些,要把关键的最想反映的事实叙述清楚,力求言简意赅。
第三部分,即“上访信”的结尾,主要写信访人诉求,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然后写上本人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这样便于收信机关和受理机关与写信人沟通联系。如果是联名信,要由每名信访人亲自签名。需要通过与信一起递交有关信访事项的证实材料或照片等,请在信的结尾写上所附相关证实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所附证实材料最好是复印件,原件要自己保存好,待受理机关调查取证时提供。
“上访信”写好后要用邮局统一印制的有效信封邮寄,封皮填写要按格式要求填准邮政编码,写清邮寄单位或收信人姓名、信访人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另外,目前我们已经开通了群众信访“绿色通道”,就是说凡省内信访人寄往省内县级以上(含县区)信访部门的信访信件,信访人可不付邮资(即免贴邮票),邮费由收信件的信访部门总付。信访人写信时邮寄地址必须写清为:XX信访局
或XX信访部门负责同志,并且信封的右上角(原贴邮票处)必须清晰注明“信访”字样,且收件人必须为单位,不能为个人。
最后,信访人书写“上访信”应用微机打印,如用笔书写,应字迹清楚、格式规范。
上访信
上访信是没有格式和范文的,你无需拘泥于怎么写。关键是要表达出你的诉求和依据。 我提几点注意事项你参考一下吧。 1、语意明确,标题简要,能让人读得懂你在说什么。 2、有合理的诉求,即你要求解决的问题是什么,你希望能够怎么解决,以及需要政府为你们之间的纠纷做些什么的,最好写明白一点。
一般来说,“上访信”可以分为开头、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在开头之前,最好给“上访信”起个名,就像写文章那样,要有个标题。比如:“关于我的低保问题仍未落实的上访信”,这样可以让收信机关和受理机关对信访人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一目了然。“上访信” 的开头就像平常写信那样,顶格写上收信机关或受理机关的名称,比如:××市或县信访局办信科,××局等。应了解掌握收信机关或受理机关的行政职能,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人即使向最高层级的机关提出,有关机关也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转送或交办给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不要“一信多投”或投寄给不属于该机关行政职权内处理范围。如果确定不了行政机关,可投寄给信访工作机构。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行政机关无权受理。然后,介绍一下信访人自己的自然情况,如: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等等。如果是联名信需署上两名信访人代表的姓名、所在单位、详细地址及所代表的人数。
第二部分,即“上访信”的正文,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就是为了证明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信访人生产生活中存在困难和问题,从而获得信访救济。为了便于行政机关证实信访人提出的事项应该获得信访救济,信访人要如实提供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因此,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陈述必须客观表达其本来面目,是怎么回事就怎么写,原原本本,不加任何艺术处理或修辞,更不能根据自己的想法“合理推测”着意描绘;是什么程度就讲什么程度,不能添油加醋,故弄玄虚,更不能随意虚构,危言耸听。这是因为,不真实提供材料和反映情况是会殃及信访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其次,对信访权力的实现造成障碍,导致办理机关在审查和办理环节遭遇本不应有的障碍,增加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成本,最终损害的还是信访人的利益。
信访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信访事项的发生时间先后顺序,写清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人物、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损害的具体利益等等。这些内容应当尽量写得详细一些,要把关键的最想反映的事实叙述清楚,力求言简意赅。
第三部分,即“上访信”的结尾,主要写信访人诉求,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然后写上本人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这样便于收信机关和受理机关与写信人沟通联系。如果是联名信,要由每名信访人亲自签名。需要通过与信一起递交有关信访事项的证实材料或照片等,请在信的结尾写上所附相关证实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所附证实材料最好是复印件,原件要自己保存好,待受理机关调查取证时提供。
“上访信”写好后要用邮局统一印制的有效信封邮寄,封皮填写要按格式要求填准邮政编码,写清邮寄单位或收信人姓名、信访人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信访人写信时邮寄地址必须写清为:XX信访局或XX信访部门负责同志,并且信封的右上角(原贴邮票处)必须清晰注明“信访”字样,且收件人必须为单位,不能为个人。
最后,信访人书写“上访信”应用微机打印,如用笔书写,应字迹清楚、格式规范
标题》》》》》
昌宁县信访局办信科
申诉人:某某,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诉请求:
1、
2、
3、
4、
具体事实如下:
1、
2、
3、
4、{上访信的范文}.
(说完后总结一下)
望政府领导重视我们的情况,主持公道!
年月日
关于本人工作问题上访信1
关于本人工作问题上访信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叫崔玉荣,女,1964年4月6日出生,现为黑龙江省烟草工业有限公司绥化卷烟厂职工,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世财西湖小区B3 7单元202室,身份证号:232301196404060822,联系电话:15184557239
被上访单位:黑暗龙江省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绥化卷烟厂 法定代表人:厂长 阮见
上访事项
确认上访人为黑龙江省烟草工业有限公司绥化卷烟厂全民企业职工,并责令黑龙江烟草工业有限公司绥化卷烟厂与上访人签订无固定限期合同。
上访人的公司应同工同酬,不许克扣
事实与理由
本人自1989年参加工作,在绥化卷烟厂工作也有20余年了,为绥化卷烟厂的兴旺发达,为国家创造的财富有目共睹,把我一生最好的时光都留在了绥化卷烟厂,本人于96年与绥化卷烟厂签订的全民性劳动合同,而厂方却一直把本人划分为“大集体职工”现上访人已接近退休年龄,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使本人能度过完美的退休生活,请求领导能确认我们是绥化卷烟厂正式职工,而非“大集体工人”并责令绥化卷烟厂与上访者签订并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给与合理赔偿。
理由与依据
一.《劳动法》第20条和《劳动法意见》第22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访人已经在绥化卷烟厂连续工作20余年,并且于96年签订劳动合同,综上述理由,公司应与本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确定本人为正式职工。
二.国家和黑龙江省劳动局有文件,黑龙江省劳动厅《黑劳力字(1992)40号,关于转发劳动部劳力字(1992)7号文件和印发关于国营企业改制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实行企业改制,在企业内部打破干部和工人,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计划外用工等各类人员的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统称为“企业职工”,绥化卷烟厂是国营企业,已经实行了企业改制,这就不存在“大集体工人”和原固定工人的区别应当统称为“企业职工”。
三.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和意见,第六项“体制改革过程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政策”第49条规定,在企业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原合同制员工与企业内的原固定供应享有同等待遇。为此根据文件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确认上访人为绥化卷烟厂“企业无固定期限的企业职工”
四.《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上访人同其他“企业职工”都是同一厂,同一生产线,同一种工作,但比其他职工每月工资收入少500余元。这与《劳
动法》同工同酬相违背,不但如此不合理,而且还克扣上访人的工资,绥化卷烟厂每月在上访人的工资中扣去230元。2009年应发放的补贴工资款2300多远没有给上访人发放,同时比上访人晚进绥化卷烟厂10年甚至更久的“大集体工人”现已经转为无固定期限工人,以上行为严重损害了上访人的合法权益。
上访人年过半百即将退休,本人多次在黑龙江省的各部门上访,始终没有得到解决,敬请级机关领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令,依法认真研究,依法维护上访人的合法要求,否则本人会亲自进京予以上访
此致
上访人: 崔玉荣
2013年 2 月 22 日
上访信件范文样本(环境治理方面)
关 于
XXX村排放污水污染环境的报告
XXX区政府:
现将XXX乡XXX村任意排放污水,严重污染我村空气和环......
境的情况向你们报告。并要求追求XXX村的法律责任,彻底根治....我村空气和环境被污染的现状。
这条污水河的出现已有一年多了,而且流量越来越大,它使我村的排洪水道脏乱不堪,蚊虫肆虐,臭气弥漫,它使水道两岸的村民难以忍受。
据了解,这条臭水由XXX村的三股污水汇聚而成,一股是该村每天排出的大量生活脏水;一股是该村养猪厂里流出的粪便、污水;还有一股是该村一面筋作坊里的废水。XXX村的任意排污行为,破坏了环境保护,与中央提出的建设“宜居城市、文明农村”的精神相悖。
我村村民曾多次向村、乡两级领导汇报,要求对污水进行治理。村、乡两级领导也做了大量工作,但终因种种缘由而未见成效。因此,我们只好请求区政府帮助。
我们要求:
一、 XXX村立即停止对我村的污水排放。追究XXX村乱排污水,污染和破坏自然环境,损害民众健康的直接责任。
二、 立即根治这条污水何,还XXX村民清洁、舒适的生
活。
以上情况,请核查。并请区政府在七日内给予回复。
XXX乡XXX村村民
联系人:武 旺
电 话:XXXXXXXX
2012年5月23日
上访信
对甘南州中级法院徇情枉法保护腐败问题的反映
尊敬的王三运书记:
我叫鲁怀明,甘肃临夏市人,身份证号:622901196712081057,党中央反腐倡廉百姓拥护,人民法院为贪污腐败保驾护航令人心寒。 甘南州交通局公路工程处与甘肃泰和路建公司董事长朱泳玫官商勾结、伪造公章,猖狂诈骗,干完工程不付款,三年来我们上访无果,上告无门,已经将我们逼上了绝路,期盼您能为民做主。现将甘南州中级法院徇情枉法,为甘南交通局工程处和黑心老板朱泳玫保驾护航的违法违纪行为反映如下:
一、案情概述
2010年6月25日, 甘南州交通局公路工程处(以下简称:工程处)中标内蒙古额济纳旗沃源公司的X767线至三个井多金属矿专用公路项目,总投资1685多万元(每公里平均造价26万元),聘甘肃泰和路建公司董事长朱泳玫,此人还有一个身份证名叫朱咏梅(以下简称:朱泳玫)为甘南交通局工程处项目负责人。2010年7月1日,工程处以每公里造价15万元与我签订了《劳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我组织施工队伍和机械设备,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开工前的费用支出由我垫付,开工一个月后按工程进度支付油料款与生活费(详见证据1)。
从2010年7月6日开始,我借款垫资组织施工机械设备,并分别在2010年7月18日、 7月28日与冯正军和杜栋签订了《劳务
合作协议书》,(详见证据2、证据3);上述协议签订后,冯正军和杜栋依约在我的带领下进场开始施工,我组织工人和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整整干了一年两个月,于2011年8月12日,按《劳务合作协议书》的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了施工任务并组织通过了工程交工验收。但是,由于施工期间(2011年3月14日)额济纳旗沃源公司给甘南交通局工程处汇的50万元工程款,被工程处所贪污(至今下落不明)(详见证据4),使我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拦路20余天集体上访的社会群体事件,后经内蒙古额济纳旗政府协调,解决了部分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才使事态暂时得到平息。
项目交工验收已经三年多了,工程处与朱泳玫欠我垫付的工程款与部分农民工的工资274万多元至今不给结算。由于工程处与朱泳玫赖账,农民工讨薪,害得我三年来为躲债有家不能回。
2012年11月初,我就朱泳玫伪造公章进行诈骗一事向临夏市公安局报案。2012年12月16日,临夏市公安局到甘南交通局取证,交通局工程处给临夏市公安局出具《证明》:“2010年至今,甘南州交通局工程处没有一名叫朱泳玫的工作人员”(详见证据5);工程处法人代表葛卫平给临夏市公安局做的《证词》中极力强调工程处与朱泳玫没有任何关系(详见证据6)。
2013年4月,甘南州交通局工程处与现甘肃泰和路建公司涉嫌诈骗案,被省广电总台“阳光在线”曝光。
2013年5月8日,甘南州交通局在给甘肃省交通厅(州交字【2013】
24号文)《甘南州交通运输局关于省广电总台“阳光在线”投诉材料有关问题调查情况的汇报》中明确承“朱泳玫是州交通局工程处聘任的项目负责人”(详见证据8);并在报告中说:“2013年3月15日,甘南州交通局公路工程处针对所发现(朱泳玫)私刻公章从事地方公路工程问题,向甘南州公安局报了案。”(详见证据7);
2013年9月23日,我为讨回交通局工程处和朱泳玫所欠工程款与部分农民工的工资,将甘南州交通局(以下简称交通局)、工程处及其朱泳玫一并告上了甘南州中级法院。
二、甘南中院在案件审理中的奇怪现象:
1、2012年12月6日给临夏市公安局出具“2010年至今,甘南州交通局工程处没有一名叫朱泳玫的工作人员”《证明》的工程处,却在庭审中拿出了一份2010年5月26日,交通局工程处签发的《对朱泳玫的聘任合同》(详见证据8);
2、在开庭审理前,审判长董昊明在办公室多次对我说:“你们
要有高台跳水的思想准备,接受60万元和解”;在开庭审理中,甘南中院的审判长董昊明多次粗暴斥责原告的正常申诉,干扰原告陈述和提交对甘南交通局、工程处与朱泳玫不利的补充证据;{上访信的范文}.
3、在甘南法院的庭审中,工程处出具的《验收报告》复印件中:在“项目负责人鲁怀明”签字的上方出现了“朱泳玫”的签字,而在“项目负责人鲁怀明”的签字下方加注了“现场负责人”的字样,交通局工程处的这份《验收报告》是伪造的。事实是:作为工程承包人的鲁怀明,自始至终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垫资完成了全部施工
任务,本项目2011年6月23日完工,8月12日鲁怀明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组织通过了工程交工验收,整个交工验收朱泳玫没有参与。所有《验收报告》和施工资料中的项目负责人都是鲁怀明的签字(详见证据9)。
4、在法庭调解中工程处与朱泳玫主动提出要支付鲁怀明60万
元进行和解,因与未结款274万元相差太大我无法同意;4、在开庭审理后,审判长董昊明又多次给我和我老婆打电话说:“你们60万和解吧,否则,连20万元都拿不到,...人家朱泳玫是一个女人,挣钱也不容易,不是你们想象的600多万元都装到了她自己的口袋里,她还要上下打点,其实也没有全部拿到自己手里”。就在甘南交通局、工程处与朱泳玫同意调解、而且本案存在诸多疑问的情况下,2014年1月23日甘南州中级法院强行做出了鲁怀明败诉的判决。当时因我岳父患肝癌在上海动手术,我与爱人在上海陪护,审判长董昊明在电话中告诉我判决下来了,但是拒不告诉判决的具体内容,直到3月3日,我们才拿到了判决书(距上诉最后期限只剩几天了)。
5、甘南法院的判决书中,编造了许多在庭审中双方根本没有说过的证言。例如:1.“被告朱泳玫辩称:“...看到被答辩人违约且没有实力和能力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施工,也无能力垫付资金时,在答辩人的委托下,被答辩人与杜栋、冯正军等人签订了劳务工程承包合同””; 2.“在施工期间,被答辩人从答辩人处已经拿走了18万元的工资”; 3.“被答辩人的行为还造成工程延期,给答辩人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
请求,并赔偿因其形成工期延误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上述3条纯属捏造,这些朱泳玫在庭审中没说过的话和提交证据中没有的内容,为什么会出现在法院的判决书里,请问法官是在按照工程处和朱泳玫的授意编造故事吗?真实情况请调阅相关庭审笔录及录像资料一看便知。
三、《甘南法院判决书》存在的谬误(详见证据13):
甘南法院的判决歪曲事实,偏袒被告,漏洞百出,特别是判决
书中仅有的两条法律依据荒唐透顶,完全丧失了一名法官基本的职业素养与道德底线。{上访信的范文}.
(一)甘南法院判决书的两条荒谬法律依据
其一,判决书写道:“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一,州交
通局、朱泳玫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州交通局、朱泳玫都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鲁怀明请求州交通局、朱泳玫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事实是:1、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是鲁怀明向工程处讨要所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既然工程处是本案适格被告,甘南法院为什么有意不提本案的适格被告工程处支付所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况且是在被告工程处与朱泳玫愿意和解并同意付款的情况下,甘南法院不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而进行强行判决,违背了人民法院“案结事了”的判案原则。
2、本案中甘南交通局、工程处与朱泳玫三者都是本案适格被告。被告工程处2011年底以前是甘南交通局的直属科室,2011年底
上访信
上 访 信
上访人:刘兴均,汉族,1971年8月11日生,现住:21号
小区一期14号楼2单元101室,电
话:13999566165
被上访人:新疆昌吉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被上访人:昌吉市西域集团
一、上访原因
上访人对被上访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不服,因此上访。
二、上访请求:
1、依法责令被上访人严格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及暂行规定等相关政令、法规,对申请人的拆迁后的房屋及蔬菜棚和其他附着物给予重新复查、核实、合理补偿。
2、依照《条例》的明确规定的重置价或者市场价为标准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增加住房安置(也就是拆一还一的原则)。
3、申请人的附着物参照相关法律、法规,重新计算、重新补偿。
4、依法追究在违法违规拆迁活动中,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5、对申请人的请求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给申请人一定给予书面答复。
三、被申请人在拆迁活动中的违规过错。
1、《昌吉国家农业国家园区》是与县级政府的同等的行政
机关建制。在拆迁活动中是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上访信的范文}.{上访信的范文}.
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3月4日出示的“西域集团居民点整体拆迁公告”完全说明《园区》充当了拆迁人的行为是违规行为。
2、《条例》中明确规定具有拆迁资格的建设单位,申请取
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与被拆迁人协商有关房屋拆迁事宜。首先的西域集团不完全具备拆迁资格,至今又未出示过《拆迁许可证》,因此被上访人的拆迁行为是违法的。
3、估价程序违规,估价结果不公正,而且违法。对上访人而
言存在严重的侵权行为。《条例》规定,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共同选择具有评估资质证书的评估机构,对所拆房屋进行评估,而且当事人可以申请免费复估。
但是被上访人单方面提出一个《中介机构》,而不是评估
机构,对所拆房屋和其他设施做了所谓的安置估价。
上访人认为:这个中介机构根本就不存在,因为在拆迁过程 中未见所谓中介机构的一纸一字。是由二被上访人凭空捏
造的一个见不得人的“机构”,其实就是园区政府单方面压低补偿价格。
《园区政府》于2008年2月14日作出的昌农科产字
(2008)11号——关于对核心区土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拆迁重置价格的批复说明,中介机构就是《园区政府》。从上述事实和证据充分说明
《昌吉国家园区》在这次拆迁活动中,首先是名符其实的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也是监督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权力机关,又充当了房地产开发的拆迁人。同时还充当房地产《估价机构》。既是高级裁判员,又是拆迁人(运动员>,所以才能造成
这场严重违法违规的拆迁行为,将上访人赶到了穷人市场。
4、关于《条例》和《细则》中的几项关键规定:
A、重置价格:指在上一年重新购置与所拆房屋相同结构、相‘同标准、相同质量的房屋价格。
B、商品房价格:指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执行的商品房屋价格的标准(上访人认为就是市场价)。
相关司法解释称:对被拆迁房屋评估不仅按照重置价(拆一还一),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价价格确定。
被上访人对上访的房屋并未按照《条例》规定的“重置价”来“拆一还一”,相反是拆多还少,而且让上访人给其倒找差价。更没有参照昌吉当时的商品楼的市场价每平方3200元至3800元)的当时市场价核算被拆迁的房子。而把拆迁法规中的“重置价”歪曲成每平方米80元、180元、250元、280元、320元等捏造的价格,是破坏民生的“榔头”价,严重的侵犯了上访人住房所有权的巨大经济利益。
5、关于对蔬菜大棚进行拆迁时的违法违规问题。
A、首先强行断水、断电,逼迫上访人的蔬菜大棚干枯、停产、停业分别有一年、二年、三年不等,而反过来由此理由不予赔偿青苗和各类蔬菜,给上访人造成了巨大损失,也给昌吉市居民的蔬菜供应价造成了很大的损害。
B、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对大棚的拆迁补偿并不“科学”。国家的法规规定对农民土地上的农作以及棵木在拆迁补偿中一般都按照公顷、亩或者平方米等计算面积补偿标准。《被上访人对大棚的补偿标准“独出心裁”,是按大棚的围墙和端墙》(素称腰墙)的长度(即百姓叫跑米)来计算,请问我们种植各种农作物在地里种?还是在墙上种,这种捏造的标
准既无法律依据更无科学道理。仍然是一个违规侵权行为,要求纠正、重新补偿。
5、对农作物补偿标准也无法律依据,又是侵权行为。比如:一棵葡萄的补偿标准为2元、4元、10元不等,而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一年产葡萄,补偿标准为每棵20元,2年生产每棵30元3年生每棵为50元,4-11年生每棵补偿标准为120元。相比之下,差距很大,农作物、附着物也请求重新计算、合法补偿。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综述以上法律、法规的拆迁过程,被上访人与上访人之间的所谓“公平自愿”的,并存在严重侵害上访人利益的拆迁协议是无效的,因此请求重新计算、重新依法补偿。
六、上访人请求对被拆迁房屋以重置价、市场价(拆一还
一)的原则,给予安置。蔬菜棚、地上附着物重新计算,给予补偿。
1、被上访人对上访人的砖混结构住房每平方米按360元补偿,砖结构住房每平方米按260元补偿,对照《条例》规定的重置价和房地产市场价相比有天地之别,根本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拆一还一),让拆迁人买得起房的规定。所以上访人是受害人。
2、当时的昌吉商品楼的市场价在每平方米3000--3800元之间。上访人认为:上访人的砖混、砖木结构平均每平方米按3000元补偿是基本合理的,即: 3000元/m2×186.3m2=558900元。而原来只补了:57454元,应501446元。在逼迫降低补偿标准的情况下,不按《条例》给上访人以产权调换的方式(拆一还一),只给了一套84. 77m2的住房,相返还让上访人倒找差价,上访人受了骗还要倒找钱。
现在的请求;被上访人拆了上访人的160m2的住房,要求按重置价、市场价(即拆一还一)的原则,给上访再补一套住房,向上访人退还被骗去的所谓差价。碳房(简易房)应按住宅房的半价补偿,即1500元×1 1 . 22m2=16830 元。
七、大棚应按平方米计算:40元/田2×(234米×12米):112320元。
八、大门垛每个应补(300元2+门楼600元):1200元。
九、要求对上访人的请求给予书面答复。
上访人: 刘兴均
2012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