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最高检工作报告

快速阅读法  点击:   2011-11-18

1999年最高检工作报告篇一

高检院,工作报告

篇一:高检院工作报告词解

高检院工作报告词解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指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调配合、监督制约等方面建立工作制度,保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进入司法程序。2011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明确了衔接工作程序和要求。

●检调对接

指为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检察机关对于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根据调解情况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共同促进当事人和解息诉。2011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检调对接试点工作的意见》。

●亲情会见

指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安排其与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会见、通话。这是检察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为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挽救而建立的一项特殊办案制度。

●分案起诉

指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不妨碍查清案件事实和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分案起诉有利于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更好地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

●检察建议

指人民检察院结合执法办案发现的问题,建议有关单位健全制度,改进工作,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工作措施。

●渎职侵权犯罪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实施的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犯罪,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类犯罪、玩忽职守类犯罪、徇私舞弊类犯罪、侵犯公民权利类犯罪。

●刑事被害人救助

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等8个部门共同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帮助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缓解经济困难。 ●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

为了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建立集举报、控告、申诉、投诉、咨询、查询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统一受理、分流、办理、回复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批评建议,以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群众。

●12309举报电话

开通12309举报电话是检察机关采取的一项重要便民措施,也是依靠群众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的重要举措。群众可在任何时间拨打12309,通过人工接听或录音、传真方式进行本地或异地举报。

●下访巡访

指检察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信访案件多、信访人员集中的乡村、社区,与群众面对面沟通,依法处理信访案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对可能发生的信访问题早发现、早处理,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派出检察室

指基层人民检察院在辖区内人口较多、辐射功能强的乡镇、社区设置派出机构,负责受理举

报、控告、申诉,开展法制宣传和职务犯罪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等工作,实现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指为预防和减少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检察机关运用计算机技术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对外公开受理查询。2012年2月16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现全国联网,形成了完整的查询信息数据库和统一的查询信息平台。

●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

指各级检察机关对上年度本辖区内职务犯罪的发案情况、特点规律、原因和变化趋势进行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形成综合报告提交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参考。 ●量刑建议

指检察机关在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同时,就被告人依法应被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刑期,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

●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 ●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1999年最高检工作报告}.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并在山西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地区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十个依法、十个严禁”

为促进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201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明确提出“十个依法、十个严禁”的要求:一是坚持依法初查,严禁未经检察长批准擅自接触被调查对象,并以任何方式违法限制、剥夺被调查对象人身自由。二是坚持依法在法定地点讯问、询问,严禁违反法律规定在法定地点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询问。三是坚持依法文明讯问、询问,严禁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四是坚持依法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严禁未经批准、无法律手续传唤、拘传,或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或采用超过法定时限连续讯问等方式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五是坚持依法执行送押制度,严禁在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或其他办案场所留置已经决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六是坚持依法提审、还押,严禁将在押犯罪嫌疑人提押到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等场所讯问。七是坚持依法看管犯罪嫌疑人,严禁为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唆使、放纵他人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进行殴打、虐待。八是坚持依法调查取证,严禁违法勘验、检查和搜查、扣押,发生有伤风化、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等行为。九是坚持依法理性办案,严禁为片面追求办案业绩而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侦查取证。十是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办案,严禁受任何个人的授意、干涉或者挟私报复,对涉案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

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0年版)》,全面整合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业务规范以及纪律规定,对各业务部门、业务岗位的基本操作规程作了明确规定,共63章127节1423条。

●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制度

指为强化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制约,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

指为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按照检察机关各个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的不同,将所有职位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和层次,明确具体承担的工作任务、职责权限、员额比例以及任职资格条件等,并依此进行人员选拔、考核、培训、升降、奖惩。这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正在一些检察机关试点。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为健全检察官管理制度,推进检察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2011年7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明确了检察官的职务名称和层次,确定了检察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各级检察院检察官设置规格以及地方各级检察院各等级检察官的职数比例,对检察官等级与级别升降的条件、程序和纪律监督等作了规定。 ●人民监督员

为了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并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扩大到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具有终局性决定权的主要环节。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下列七种情况实施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特约检察员

指检察机关为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自觉接受党外人士对检察工作的民主监督而实行的一项制度。特约检察员由检察机关商有关部门,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中选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对检察业务工作中的专业性问题提供咨询,参与讨论研究检察工作的某些重大事项,参与有关案件的讨论,经检察院领导指派参加有关案件的审查、复查和调查,反映或转递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等。 ●专家咨询委员

指检察机关为确保依法、民主、科学决策,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水平而建立的决策咨询制度。检察机关在法学领域聘请专家、学者担任咨询委员,在作出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解决检察工作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起草司法解释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等工作中,邀请专家咨询委员进行调研论证,征求他们的意见。

●巡回检察

指检察机关派出检察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到辖区内各乡镇、社区,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开展法制宣传和犯罪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涉众型经济犯罪

指涉及众多被害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经济犯罪。

●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

是检察机关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探索建立的对刑罚变更执行活动进行同步监督的工作机制。对服刑人员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管单位提请,呈报人民法院裁定或呈报审批机关决定。按照同步监督机制的要求,检察机关从提请、呈报环节就进行监督,对监管单位提请、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 ●检务督察

指检察机关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本级检察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办案、检风检纪等情况,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以保障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检察纪律,确保检令畅通。篇二: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全文实录)

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全文实录)

人民网北京3月10日电 (人民网前方报道组)今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下为根据文字直播整理的报告全文:

2013年检察工作回顾

2013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全国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议,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反腐倡廉的新期待,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积极投入平安中国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深入开展反分裂、反颠覆、反恐怖斗争,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暴力恐怖犯罪。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领域出现的新情况,突出打击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严惩以报复社会为目的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批准逮捕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毒品犯罪嫌疑人500055人,提起公诉580485人。依法惩治侵犯妇女儿童和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严厉打击性侵幼女、校园性侵等犯罪行为,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2395人。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79817人,提起公诉1324404人。

注重化解社会矛盾。在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不批捕82089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51393人,比上年分别上升2.8%和34.3%。完善检调对接、刑事和解机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依法决定不批捕、不起诉,或建议人民法院从宽处罚,促进矫正犯罪、修复社会关系。全面推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完善民生服务热线,加强检察长接待、视频接访、下访巡访、巡回检察等工作,真诚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共办理群众信访47.9万件次。加大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力度,对13681名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救助。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加强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参与对校园周边、城中村等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专项整治。依法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敲诈勒索、淫秽色情、诈骗、赌博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规范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坚决打击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等涉医犯罪,切实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修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实行专人办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帮助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推动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为涉嫌轻微犯罪的外来流动人员提供帮教、心理矫治和劳动技能培训,平等保护其诉讼权利。

二、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强化办案措施,注重犯罪预防,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职务犯罪。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7551件51306人,同比分别上升9.4%和8.4%。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立案侦查贪污、贿赂、

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案件2581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871人,其中厅局级253人、省部级8人。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立案侦查涉及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34147人。严肃查办以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深挖执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犯罪,查处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的行政执法人员11948人、司法人员2279人。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对5515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比上升18.6%。强化境内外追逃追赃工作,追缴赃款赃物计101.4亿元,会同有关部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762人。

健全职务犯罪举报、查处机制。拓展人民群众举报腐败犯罪的渠道,构建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四位一体举报体系。加强举报线索集中统一管理,规范流转程序,及时核查处理。健全侦查一体化机制,统一指挥协调重大疑难和跨地区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387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挂牌督办。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落实十个依法、十个严禁的要求,防止因执法不当影响涉案单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权益。

结合办案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在完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的基础上,推行专题报告制度,认真分析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特点、发展趋势,提出防治对策,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参考。加强案件剖析,向发案单位和相关部门提出防控风险、完善制度的建议

3.9万余件。深入开展预防宣传,加强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完善全国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联网查询系统,提供查询148万余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被禁止市场准入或降低资质等级,推动健全社会征信体系。

三、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全面履行诉讼监督职责。

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认真吸取发生冤假错案的深刻教训,注重从自身执法理念、机制制度、能力素质等方面查找原因。制定《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健全检察环节错案发现、纠正、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疑罪从无,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制度,提高自身严格执法和法律监督水平。

学习宣传张飚精神,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25211件;对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72370件次,同比分别上升25%和27.3%。对证据不足和不构成犯罪的,决定不批捕100157人、不起诉16427人,同比分别上升9.4%和96.5%。坚持有错必纠,对从申诉中发现的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于英生杀妻案等冤假错案,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提出依法予以再审改判的意见。

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立案29359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追加逮捕39656人;对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追加起诉34933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6354件。重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律师执业权利,监督纠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当606件,监督纠正阻碍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案件2153件。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23894名犯罪嫌疑人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注重保障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形42873件次;督促清理久押不决案件,监督纠正超期羁押432人次。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6708人,同比上升16.8%。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纠正脱管漏管,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教育转化,保障刑罚依法正确执行。

1999年最高检工作报告篇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1983年)

我完全同意彭真副委员长的开幕词,完全同意赵紫阳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

现在,我就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以来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向大会作一简要报告,请予审查。

{1999年最高检工作报告}.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的五年间,是检察机关重新建立和各项检察工作逐步开展的时期。在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我们的国家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为了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调动全国各族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为实现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而奋斗。1978年2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我国检察机关就是在十年内乱中被砸烂,组织撤销,人员调离,工作停顿11年之后,肩负着新的历史使命,于1978年5月开始重建的。五年来,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关怀和领导下,在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各级人民检察院一边建设,一边工作,陆续调进了干部,充实了机构,开展了工作。广大检察干部、司法民警在贯彻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特别是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解放思想,拨乱反正的基础上,通过学习法律,执行法律,提高了业务能力,增强了依法办案的信心,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在全国县以上都成立了人民检察院,已经有了一支11.6万余名干部、司法民警的检察队伍,基本上担负起了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检察机关的工作开始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

五年来,各级人民检察院是遵循下列原则进行工作的。

一、从政治经济形势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各级人民检察院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基本任务,紧密结合政治经济形势,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积极开展检察工作。从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和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7个重要法律后,各级人民检察院即积极进行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准备工作,包括开展法制宣传,参与清理积案,复查平反冤假错案,进行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试点等。刑法、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各级人民检察院即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检察权,及时打击各种犯罪活动。1979年冬以来,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城市治安会议的精神,把整顿社会治安作为一项中心任务,密切配合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反革命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打击少数,争取、分化、改造多数的方针,对于极少数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爆炸犯、放火犯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刑事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于一般犯罪分子,则根据犯罪的不同情节和后果,有区别地依法作适当处理。1979至1982年,全国检察机关平均每年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案犯为19.7万余人,决定起诉的(包括部分未经逮捕而直接起诉的)案犯为19.7万余人,免予起诉的为1.4万余人,不起诉的为3000余人。从而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气焰,促进了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转变、改造。与此同时,各级人民检察院还积极执行党中央有关全党动手,实行综合治理,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指示。通过办案,协助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堵塞漏洞;对不批捕、不起诉和免予起诉的人员,协助有关单位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进行考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调查研究社会犯罪原因和预防犯罪措施等。几年来,经过各方面的努力,使社会治安有了明显的好转。

1980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成立特别检察厅,审理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0名主犯的罪行,向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对江青等罪犯的反革命罪行进行了有力的揭露,使他们受到了国家法律的惩处,伸张了正义,平息了民愤,教育了群众,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各地人民检察院还分别审理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各地的其他罪犯的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使他们受到罪有应得的惩罚,实现和发展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紧急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发出后,各

级人民检察院组织所属干部、司法民警认真学习贯彻上述指示和决定,积极投入这场斗争,协同有关单位查处了大量经济犯罪案件,打击了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五年来的实践表明,检察机关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办事,就使检察工作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更好地保卫和促进四化建设,各项检察业务也得以顺利开展。

二、严格执行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努力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不是对所有法律的执行情况都进行监督,而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检察权。五年来,各级人民检察院严格遵守这个规定,坚持了对于违反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违反党纪、政纪和不触犯刑律的一般违法行为,则由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政府机关处理。

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认真的贯彻执行。各级人民检察院切实担负起了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审查决定是否起诉和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并逐步开展了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工作。这主要是通过办案,在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如有违法行为,即提出纠正;对人民法院的错判或量刑有畸轻畸重情况时,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促请人民法院加以改正;加强监所检察工作,协助主管部门改进监狱、看守所和劳改、劳教场所的管理工作,提高改造质量,减少重新犯罪。1982年,全国检察机关审结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中,批准逮捕的占89.4%,不批准逮捕的占10.6%。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人犯,经检察机关审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占审结数的91%,免予起诉的占7.8%,不起诉的占1.2%。各级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已很普遍,出庭率已达99.2%。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结,改判的占审结的抗诉案件的59%,裁定重新审判的占7.1%。这样,就彻底改

变了“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利用我国法制不健全的漏洞,大搞法西斯专政,想抓谁就抓谁,想给谁定什么罪就给谁定什么罪的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使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得到了法律的保护。由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各政法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办案质量有很大提高,粉碎“四人帮”以后的几年来发生的冤案错案很少。对于促进安定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进行四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办理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违法犯罪案件。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检察机关重建开始,即已重视这项工作,积极同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几年来,各级人民检察院积极办理了一批经济案件。特别是1982年,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有关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指示和决定,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作为一项重大任务,集中力量,加强领导,协同有关部门抓紧查办大案要案。这一年办理的经济案件,是检察机关重建以来最多的一年。这一年中,各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贪污案、行贿受贿案、盗伐滥伐森林案和走私贩私、投机诈骗案等经济案件共3.3万余件,已办结3.1万余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7万余件,法院已审结并作有罪判决的1.1万余件,占审结数的99%。有力地打击了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保障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检察院还立案侦查了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破坏选举、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等各类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共1.4万余件,已办结1.2万余件,依法逮捕了违法犯罪分子,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此外,各级人民检察院还受理、接待了大量的人民来信来访,对分工由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维护了法制,伸张了正义,密切了党和政府同群众的关系。

四、不断加强检察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

各级人民检察院自重建时起,就坚持边建边干,以干促建的原则,注意加强检察队伍的建设。组织检察干部、司法民警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实际,分清是非,肃清林彪、“四人帮”的流毒,消除余悸,树立敢于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努力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而斗争。并抓了各级领导班子思想、作风、组织的整顿,克服软弱涣散的状态。对跟随林彪、江青一伙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以及“文化大革命”中遗留的问题,都程度不同地进行了初步清理。培养和选拔了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充实到领导岗位,使各级领导班子得到了加强。对极少数干部、司法民警的违法乱纪行为也进行了严肃处理,进一步纯洁了队伍。同时,各级人民检察院还积极主动,因陋就简,采取多种形式,分期分批地轮训干部。通过整顿和训练,干部的思想、政策和业务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为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完成各项任务,创造了条件,提供了组织保证。几年来,广大检察干部、司法民警在条件差、困难多的情况下,艰苦奋斗,努力学习,积极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任务。并且涌现出了一大批立场坚定、刚正不阿、秉公执法的先进人物。有些同志为了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光荣牺牲,以身殉职。

五、人民检查院在工作中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在工作中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各级人民检察院都设立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实践表明,这与过去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领导下,处理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比较,更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防止个人主观片面决定问题,对于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冤假错案,是十分必要的。

总之,五年来,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在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严格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办事,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

1999年最高检工作报告篇三

最高人民检查院工作报告(2011)

最高人民检查院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

的工作报告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10年检察工作回顾

2010年,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扎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深化检察改革,加强队伍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完善、落实服务大局的措施。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全年共批准逮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37532人,提起公诉50775人,分别比上年增加4.6%和19.5%。着眼于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加大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严重经济犯罪力度,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448件;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协同开展对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权案件高发地的重点整治,起诉侵犯知识产权、制售伪劣商品等犯罪嫌疑人5642人,同比增加14.1%。深入开展查办重点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深化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在房地产开发、产权交易、医药购销等领域,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0533件。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立案侦查项目审批、招标投标、物资采购等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8584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工作,立案侦查土地和矿产资源审批出让、开发利用、征地补偿等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1248件。在近年查办涉农职务犯罪、

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基础上,建立常态化机制,及时依法查办相关犯罪。积极参与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任务。青海玉树强烈地震、甘肃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检察机关积极救助受灾群众,依法打击影响灾区稳定、侵害受灾群众利益的刑事犯罪,注重预防和查办侵吞、挪用救灾款物等职务犯罪,全力保障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上海、广东及周边地区检察机关建立联动机制,积极投入世博会和亚运会、亚残运会安保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在场馆和配套设施建设中同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保障平安世博、平安亚运和廉洁办会。保障和服务区域协调发展。各级检察机关围绕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支持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等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结合本地区实际,深入调研,改进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服务的意见,努力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加强和推进检察援藏、援疆工作的意见,完善对口援助机制,从业务、人才、资金等方面加大对西藏、新疆检察机关的支持力度,服务西藏、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二、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和改进批捕、起诉等工作,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重视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完善社会管理。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916209人,同比减少2.6%;提起公诉1148409人,同比增加1.2%。深入开展反渗透、反颠覆、反分裂斗争,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积极参与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序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侵害幼儿园儿童和学校师生生命安全的犯罪。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打击涉枪涉爆犯罪、扫黄打非等专项行动,努力遏制严重刑事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第八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加强打击“三股势力”、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注重结合办案化解社会矛盾。在坚持严格公正执法的前提下,倡导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注意统筹兼顾各方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依法决定不批捕64195人,同比增加20.7%;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决定不起诉29898人,同比增加16.9%。推进刑事和解、检调对接机制建设,对民事申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加强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等环节的释法说理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人和。积极参与社{1999年最高检工作报告}.

会管理创新。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城中村、城乡接合部等治安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推动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规范和强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协助基层组织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教。完善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及制度,加强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决定不批捕13080人、不起诉3114人,同比分别增加10.1%和1.8%。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信息、实施赌博等犯罪,净化网络环境。针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问题,及时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消除隐患、完善制度的检察建议。

三、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坚持把严肃查办、积极预防职务犯罪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职能作用。依法严肃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909件44085人,同比分别增加1.4%和6.1%。其中,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8224件,同比增加0.2%;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23人(含厅局级188人、省部级6人),同比增加2%。加大查办行贿犯罪力度,立案侦查行贿犯罪嫌疑人3969人,同比增加24.3%。健全境内外追逃追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282人,追缴赃款赃物计74亿元。坚持依法文明办案,正确区分合法收入与违法所得、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等界限,注意维护企业正常经营发展,注意保障涉案人员合法权益,注意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规范侦查办案活动,慎重使用强制性措施,严格执行举报人和证人保护、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及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等制度,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澳门检察院联合举办国际反贪会议,与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反贪机构深入探讨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大力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专项报告的意见,加大办案力度,健全办案机制,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349件10227人,同比分别增加4.5%和9.3%。其中,立案侦查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3508件,同比增加10.5%。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工作机制,着力解决渎职侵权犯罪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等问题。党中央高度重视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文件。在京举办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大型展览,并陆续在全国各地巡展,已有55.5万名国家工作人员参观。更加重视职务犯

罪预防。结合办案加强犯罪分析和对策研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预防建议55628件,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警示教育964万人次。开展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政府主导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为重点,协助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心,推动实现全国犯罪联网查询。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制度,及时研究职务犯罪发案态势和预防对策,每年形成综合报告提交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参考。

四、全面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执法司法公正

制度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着力解决执法司法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重点加强对有案不立、刑讯逼供、违法取证、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的监督。一是加强立案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制定《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对形势立案的监督职责及程序,建立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互相通报刑事案件情况等机制。二是加强侦查监督。与有关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制定检察机关适用两个规定的指导意见,强化对侦查取证活动的监督,确保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有效提高办案质量。会同公安部制定《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完善检察机关听取犯罪嫌疑人申辩和律师意见、保障律师职业权利等机制。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33836件次。三是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积极支持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起诉时依法提出量刑建议,促进量刑公开公正。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裁判的监督,建立一审判决两极检察院同步审查机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5425件。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深入开展全国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专项活动,重点排查解决“牢头狱霸”问题,对87名严重破坏监管秩序的在押罪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推进与监管场所的监控联网,完善和落实收押检察、巡视检察等工作机制。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0813人。开展保外就医专项检察活动,纠正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程序或脱管漏管555人。加大清理久押不决案件力度,依法纠正超期羁押525人次。强化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制定实施《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定》,坚

持依法监督、居中监督等原则,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12139件。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对认为裁判正确的44021件申诉,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对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督促起诉33183件,支持起诉21382件,防止侵害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强化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制定《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明确对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等12种渎职行为,可以通过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措施进行监督。坚决惩治利用司法权贪赃枉法的行为,查办涉嫌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2721人。

五、坚持执法为民宗旨,维护人民群众权益

立足检察职能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努力做到贴近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拓展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平台。加强接待窗口建设,推行民生服务热线和全国统一的12309举报电话,推行“一站式”受理接待中心和网上查询平台,进一步畅通群众控告申诉渠道。深入开展文明接待室创建活动,推广“融入群众、公正执法、情理兼容、促进和谐”的张章宝工作模式。推进检力下沉,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在乡镇、社区探索建立派出检察室,开展巡回检察,就地受理群众诉求、提供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依法惩治严重危害民生的犯罪。坚决打击“两抢一盗”、电信诈骗、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侵害群众权益的犯罪,严肃查办征地拆迁、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招生考试等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立案侦查涉嫌非法拘禁、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侵权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24人。依法同步介入重特大事故调查,严肃查办火灾、矿难等事故背后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1037人,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参与9起重特大事故调查。加强对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众的司法保护。高度重视涉军案件和涉港、涉台、涉侨案件,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切实维护国防、军队、武警部队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维护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坚决打击侵害残疾人和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的犯罪,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4422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案件,开展支持起诉工作。重视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对6280名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供救助救济。依法妥善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信访问题。完善控告申诉、涉检信访工作制度,开展带案下访、定期

1999年最高检工作报告篇四

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全文)

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曹建明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11年检察工作回顾

2011年,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立足职能、服务大局,保障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围绕“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落实服务大局的措施,立足检察职能,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现“十二五”时期良好开局提供司法保障。

加大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力度。依法批准逮捕走私、金融诈骗、非法集资、操纵股市、非法传销等严重经济犯罪嫌疑人40604人,提起公诉54891人,分别比上年增加8.2%和8.1%。针对一些领域存在的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问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部署专项监督活动,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6414件,立案侦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121人。

深化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大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力度,抓住规划调整、招标投标、资金使用、质量监管等重点环节,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8056件。结合办案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开展专项预防,协助有关单位完善管理制度,保障投资安全。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在资源开发、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领域,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0542件。

强化知识产权、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6870人。围绕促进可持续发展,起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严重破坏能源资源保护的犯罪嫌疑人17725人,立案侦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873人。

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理念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在严格公正执法的同时,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依法慎重对待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听取各方诉求,客观分析案件性质,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注重保障涉案人员合法权益,注重维护发案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注重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努力使执法办案活动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重视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共依法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908756人,同比减少0.8%; 提起公诉1201032人,同比增加4.6%;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151095人、不起诉39754人,同比分别增加5%和

{1999年最高检工作报告}.

6.1%。突出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积极参与打黑除恶专项斗争

和扫黄打非、打击电信诈骗、禁毒等专项行动,配合有关部门集中整治城乡接合部等重点地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推广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对民事申诉等案件本着自愿、合法、公正原则,配合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建立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在拟作出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等决定时,评估是否可能引发或激化矛盾,及时制定依法稳妥处理和化解预案。

完善法律文书说理机制,就检察机关所作决定充分阐明事实和法律依据,促使当事人消除疑惑、及时息诉。建立上下级检察院共同处理重大涉检信访案件制度,办理群众信访804873件次。对近年来办理的31347件涉检信访案件进行评查,纠正存在错误或瑕疵的2333件。

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促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转化,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推行亲情会见、分案起诉、诉前引导、案后帮教等制度,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13738人、不起诉3437人,同比分别增加5%和10.4%。

积极参与整治网络赌博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打击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管理、堵塞漏洞的检察建议。{1999年最高检工作报告}.

三、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检察工作的着力点,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

坚决惩治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协同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活动,依法批准逮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嫌疑人2012人,提起公诉1562人,立案侦

查“瘦肉精”、“假牛肉”等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2人。{1999年最高检工作报告}.

部署开展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在征地拆迁、扶贫开发、社会保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查办案件4779件。依法同步介入矿难、火灾、爆炸等重特大事故调查,立案侦查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770人。

加强对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重视打击侵害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积极参与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专项行动,起诉拐卖、收买儿童妇女的犯罪嫌疑人3492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维护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明确救助范围、标准和程序,对5368名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供救助。

探索建立军事检察机关与地方检察机关协作机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高度重视涉港、涉澳、涉台、涉侨案件,维护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归侨侨眷合法权益。

健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长效机制。加强控告申诉接待窗口规范化建设,建立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和查询服务窗口,完善12309举报电话和民生服务热线。探索建立视频接访系统,方便群众向上级检察机关反映诉求。深入开展检察官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活动,健全落实下访巡访、联合接访等制度。推进检察工作重心下移,在人口集中的乡镇街道新设立派出检察室1118个,就地受理控告申诉,化解矛盾纠纷,加强法律监督。

四、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更加重视预防,努力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严肃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567件44506人,人数同比增加1%,其中贪污贿赂大案18464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524人(含厅局级198人、省部级7人)。严肃查办利用执法权、司法权谋取私利、贪赃枉法案件,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7366人、司法工作人员2395人。

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对4217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比增加6.2%。加强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完善境内外追赃追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追缴赃款赃物计77.9亿元,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3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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