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口才 点击: 2012-06-11
2014年审计工作报告
在今日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报告全文如下:
2013年,各部门各地区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认真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财政预算,较好完成了年度预算收支任务。
——财政经济实现平稳运行。面对国内经济下行的压力,明确经济运行的合理区间,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将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控制在2.1%。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全国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10.2%,中央财政收入完成预算的100.2%。
——财政保障能力不断提高。着力改善民生,中央财政用于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文化体育与传媒方面的支出比上年增长26.4%、14.2%、7.5%。加强结构调整和基础设施建设,用于科技、交通运输方面的支出增长7.4%、4.3%。厉行节约,中央部门一般性支出压减5%;执行中,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调减2391.39亿元、调增1340.78亿元。
——财税改革逐步推进。国务院机构改革有序实施,分批取消和下放416项行政审批,取消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348项。扩大“营改增”试点,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重新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减轻企业负担1500多亿元。
——财政金融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加强财政管理,清理财政存量资金,制定结余结转资金统筹使用办法,摸清全国政府性债务底数,开展地方财政专户和借款检查。着力引导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适度增长,强化风险预警和流动性管理,保持金融稳健运行。
对《国务院关于201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指出的问题,国务院召开专门会议部署整改。各部门各地区认真落实国务院要求,整改后促进增收节支和挽回损失等3900多亿元,纠正违规征地用地50多万亩,制定完善制度1900多项;审计署发现的175起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移送
审计结果表明,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总体情况较好,决算草案编制较为规范,但各类预算收支划分还不够清晰,预决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决算草案编报内容不够清晰。决算草案反映的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中,有些科目又是按资金来源或分配使用单位设置的,导致同类工作或支出事项分散在不同科目列报,同一科目又列报了不同类工作或支出事项。如公共财政用于公路建设的相关支出分散在“21401公路水路运输”和“2140601车辆购置税用于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列报;在“213农林水事务”科目列报的个别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实际包含教育、社会保障等非农林水事务支出。此外,决算草案目前仅按功能分类科目情况列报,财政部应进一步研究同时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制中央决算。
(二)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界定不清晰。一是收入归属不够明确,如将有公共财政预算性质的船舶港务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2013年收入44.36亿元、支出43.92亿元。二是对同一项目或企业通过不同渠道交叉安排支出,如对“全国第十二届运动会办赛经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等4个项目,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分别安排专项资金44.89亿元、114.22亿元;对13户中央企业,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1.32亿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又安排同类的产业升级与发展支出34.55亿元。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不完整。至2012年底,中央部门和单位全资或控股企业尚未全部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但2013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并未扩大。同时,对财政部持股的中央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缺乏统一规定,执行中标准不一。
(四)各类预算中有专项用途的收入不能统筹安排使用,不利于及时发挥资金效益。2013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中具有专项用途的收入有3002.73亿元(占4.99%),如车辆购置税2013年结转133.31亿元,占当年收入的5.13%;实行专款专用的政府性基金收入至年底结存907.13亿元,占当年收入的21.34%。
同时,政府性基金清理工作进展较慢,至2013年底,2012年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一项都未减少,价格调节基金等未按规定程序设立的基金也未取消。
二、中央财政管理审计情况
从审计中央财政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使用效益情况看,2013年,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严格财政预算执行,加大对民生等重点领域的投入,预算的规范化和公开程度不断提高。但预算资金分配权责关系尚未完全理顺,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中还存在一些违规问题。
(一)资金收缴和预算批复不规范。
1.未收缴入库资金91.4亿元,包括:发展改革委委托所属企业管理的20年前已取消的国家轿车零部件横向配套基金本金和清收款(含资产)10.26亿元;财政部参股的创业投资基金收益1.38亿元;财政部同意农业银行从受托处置资产收入中留用的委托手续费和超收奖励79.52亿元,电网经营企业从农网还贷资金收入中留用的手续费2400万元,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17福建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
2.批复的部门预算中个别事项不够准确和细化。一是批复的56个部门年初预算少编报已确认的2011年底结余资金18.33亿元;二是批复的教育部年初预算列入了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高校发展长效机制补助经费”等预算43亿元,执行中由财政部再次批复。
3.批复的部门预算中个别事项不合规。一是批复的农业部、林业局部门预算中,安排“病虫害控制”等补助地方支出8.97亿元。二是批复安全监管总局等4个部门在未实行定员定额管理的下属单位预算中编列机动经费预算4493.18万元、银监会等11个部门超范围动用机动经费2.03亿元,不符合机动经费预算编列和动用有关规定。三是批复的证监会、保监会、社保基金会部门预算中,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安排职工福利费,超过中央在京部门标准。
4.预算下达不及时。公共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预算中,有4950.46亿元(占26.60%)未按要求于6月15日前下达,其中6.77亿元是12月31日才下达的。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预算中,有1011.76亿元(占71.24%)未按要求于6
月15日前下达,其中21.01亿元是12月25日才下达的。公共财政本级支出预算中,有920.53亿元(占4.5%)未按要求于9月30日前下达,其中66.85亿元是12月31日才下达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有420.70亿元(占43.01%)12月才下达。
5.财政专户清理不到位。至2013年底,中央财政在商业银行开设41个专户,其中:存放资金的性质和用途相近的专户未按规定精简归并,涉及13个专户;超过一年未发生业务的5个专户未按规定撤销。
(二)财权与事权未理顺,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不到位。 1.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清理力度不够大。经审计核实,具有专项性质的转移支付明细项目有363项,其中“中央基建投资”1个明细专项又包含110个子项。有的专项设置交叉重复,如财政部管理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等6个专项与发展改革委管理的“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等6个专项之间,财政部管理的“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名优经济林”等21个专项之间,发展改革委管理的“物流业调整和振兴”、“农产品冷链物流”等13个专项之间,在资金投向、补贴对象等方面存在交叉现象。
2.有的政策目标不够协调。如农业部管理的“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补助”主要用于海洋渔船的报废补助等,而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管理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主要用于补助因成品油价格调整增加的渔业成本,由于保留渔船领取的成品油价格补助高于报废渔船获得的转产转业补助,渔民更倾向于保留渔船,造成减船转产工作陷于停顿。个别专项分配办法与政策目标衔接不够紧密,如发展改革委管理的“重点节能工程”项目,不是按节能量而是按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安排补助,未充分考虑项目的节能效果和不同行业的节能成本。
3.分配管理权责有待理顺。以“农林水事务”类专项为例,其中66个专项在中央本级由9个主管部门的50个司局、114个处室参与分配管理;下达到地方后仅省一级就涉及近20个主管部门,省以下也需层层审批,如广东省2013年分配的“晚造水稻种植保险保费补贴”1.16亿元,经县、市、省逐级审
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
州人大常委会:
受州政府委托,我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州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请予审议。
**年,全州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积极主动适应新常态,统筹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稳中有进、稳中向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2015年州审计局审计了州财政局、州地税局、国家金库**中心支库具体组织的州级**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延伸审计了州公积金中心等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州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总体较好,完成了州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任务。同时,重点开展了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民生资金专项审计、自然资源资产责任试点审计,以及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等工作,审计过程中注重从体制机制和政策等层面提出建议,进一步发挥审计“免疫系统”的功能和保障作用。
一、州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一) 州财政局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年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州级财政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州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90,969万元,完成预算的115.96%,同比增长21.28%,其中,税收收入完成165,085万元,占86.82%。围绕推动经济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州本级公共财政支出268,948万元,同比增长16.36%;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九项重点民生类支出为 157,672万元,占支出的58.63%。州本级严格预算管理,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各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要求,不断加大对民生领域的保障力度。根据州财政局提供的**年度总预算账、国库资金账、财政专户管理资金账,州审计局对设立的专户资金账等情况函询相关商业银行并进行核对,国库账户存款、资金、报表一致,真实、完整,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良好。
审计发现的问题主要是:年初预算未注明下达时间,同时未按《预算法》规定批复年终决算。州本级**年预算于**年4月29日在**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通过,但预算指标到州直各部门未注明下达时间;同时,州财政局未按规定时间将各单位决算批复到州直各部门。
(二)州地税局税收征管审计情况。
经对州地税局税收征管情况审计,
**年州地税局强化税收征管,加大组织收入的力度和强化督促检查,超额完成了省地税局和州人民政府下达的征收任务。审计发现的问题是:
1.应缴未缴国有资产收入109.81万元。州地税局截止**年底累计收取房屋出租收入109.81万元,全部转入州地税局本级账中,截止**年12月31日未缴入财政。
2.原始凭证不合规,涉及金额12.10万元。州地税局**年1-12月用白条领取工会经费12.10万元,以领作支,领取的工会经费全部用于各项活动获奖奖励。
3.会计管理不规范,涉及金额6,148.06万元。一是**年度收到省地税局拨款4,538.77万元,财务人员在账务处理中将应列收入的拨款处理为往来款项。二是会计档案中有10份原始单据未附于会计凭证后,涉及金额1609.29万元。
上述问题,已下达审计建议,州地税局已作整改。
(三)国家金库**中心支库审计情况。
通过对国家金库**中心支库国库款收纳、划分、报解及预算收入退库和预算资金拨付等情况的审计,结果表明:该支库能准确及时收纳各项预算收入,及时办理同级财政库款的支拨,内控制度健全有效,所提供的会计资料能真实地反映州本级**年度预算收纳和拨付情况。
二、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情况
1.扎实推进政府投资审计应审尽审。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主动服务,应审尽审的原则,扎实开展政府性投资前置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工作。截止2015年11月底,全州完成前置审计项目795项,建设方报审金额1,113,955.74万元,审定金额984,642.88万元,审计净核减129,312.86万元;全州完成竣工结算审计项目674项,送审金额297,840.50万元,审定金额278,059.40万元,审计净核减(节约支出)19,781.10万元。审计过程中,根据项目情况灵活采取措施和办法。如:全州国土高标准农田整治项目,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我局从州、县(市)审计局抽人组成审计组,从**年11月至2015年3月,在州国土局现场办公,流水线作业,完成70,159亩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项目审计,项目预算送审金额22,285万元,前置审计审定金额为14,628万元,审减7,657万元。
2.破解投资纠纷推动形成共识和问题解决。一是组织完成对威鲁一级煤炭专用公路工程进行中间结算投资审计。威鲁公路因资金问题,导致项目全线停工,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多起上访。州审计局组织审计人员对工程各标段建设情况、工程造价等进行了细致全面的审计和现场核实,科学、客观评价该项目已建工程的建设情况,依法征求了相关各方意见,出具了审计报告,提出公正、合理、可行的两项审计价供政府和建设方进行参考。其中: 采用项目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单价审计结果,调减率12.27%。采用汕昆(**
段)、晴兴、惠兴(**段)三条高速公路工程量清单单价平均价格审计结果,调减率为15.98%。两个审计结果为各方认可并经谈判确定了中间结算价格,为威鲁公路移交省交通建设集团接收续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二是配合解决师院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成立5个审计组,对**民族师范学院包括8号路、公共教学楼工程、笔山书院等14个在建工程进行中期审计调查,组织工程投资审计人员在核实工程量、价、费等情况的基础上,分别与5家施工单位以及2家项目监理单位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核对。审计发现: 师院送审十四个工程项目,仅绿化工程及截洪沟修建进行招投标,其余十二个项目均未实行公开招投标。项目于**年以来陆续开工,**年以来陆续停工,未将工程资料进行收集归档,施工单位也因停工时间过长,管理资料的人员不断更换,没有完整的工程资料,不但影响工程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而且存在很多投资结算风险。工程项目建设工期战线较长,工程投资长期未能使用,多方矛盾交织。针对问题,分别出具单项审计>调查报告和审计意见,并建议师院将工程项目中期审计调查价作为与施工单位谈判的参考基础依据,师院在审计调查价的基础上组织施工方谈判,并签订相关协议,让施工单位尽快复工建设,确保工程项目早日建成投入使用,推动师院建设问题解决、加快建设并通过教育部本科评估。三是正对洒金教育城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进行审计调查,针对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土地征用等方面存在的22项问题提出审计建议,促进洒金教育城财务及项目规范管理,为州委、州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四是启动对“巴白公路”的审计工作。针对巴白公路项目遗留问题及时间跨度长、工程项目问题十分复杂的情况,对工程量、价、费等进行全面审计核查,推动历史遗留问题化解。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年,我州出台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州委办字〔**〕133号)文件,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补充,有力推进领导干部监督全覆盖的开展。2015年,我州已组织对49名县处级离任领导干部经济事项进行了交接,按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书》,交接内容涉及“资金”、“资产”、“债务”等相关内容,2015年领导干部经济事项交接中已监交资产总额219,345.15万元,负债总额113,383.50万元,净资产105,961.65万元。
根据州委组织部的委托建议,经州人民政府批准,2015年重点开展了州水务局和**县党、政领导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目前,已完成各项目的现场审计工作,审计报告已出具,正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
四、重点民生资金及民生工程审计情况
(一)宁波市对口帮扶资金绩效审计情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对口帮扶贵州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11号)文件精神、《宁波市对口帮扶(支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审计局与宁波市审计局签订的《宁波市对口帮扶**审计合作协议书》协议事项,州审计局组织对全州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1996年至**年管理使用宁波市对口帮扶资金(含物资折价) 绩效情况进行了审计。通过审计,**从1996年至**年共收到宁波市各界对口帮扶资金(含捐赠物资折款和宁波市对口支援办帮助引进的朱英龙先生等人及宁波市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捐资) 47,967.41万元,对口帮扶项目1,527个,已完成1,441个,已开工正在实施项目63个,处于准备阶段待开工项目23{2017福建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
个(截止2015年5月底数据)。一是投入帮扶项目资金支持新农村及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实施示范村、教育场馆、图书馆、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等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在改善新农村基础设施和文化阵地建设的同时,解决了一些边远山区农户交通运输和出行困难问题,大大降低了农民群众的生产成本和农产品的运输费用。经统计部门测算,对口帮扶基建项目实施为我州增加GDP5,187.35万元。二是加大对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帮扶力度,累计使用农村综合开发类帮扶资金12,296.70万元,重点发展适宜**土壤和气候的杨梅、枇杷、李子等经果林;帮扶发展养羊、养兔、养鸡等畜禽养殖业等,许多养殖户已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增收减贫见效快,有力推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三是已使用交流培训类帮扶资金共计1,641.58万元, 建设**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心等,支持开展扶贫干部、农业技术培训、基层干部培训、各类人才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累计培训2万余人次;安排干部进行交流、挂职以及劳务输出,扩大就业渠道,强化了人才资源培养。四是已使用文化教育类帮扶资金共计15,254万元,修建、维修学校500余所,总建筑面积70余万平方米,购置了一批教学设备、体育设施、实验室设备、学生课桌椅、微机室电脑设备、学生用品、教材、图书等学教物资,大大提高了我州农村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改善了教育教学条件和校园环境,累计解决60余万名学生入学难问题。五是已使用医疗卫生类帮扶资金共计2,179.25万元,新改扩建乡镇卫生院28栋,修建县级医院门诊、综合楼、医技大楼16栋,建筑面积4万余平方米,基层医疗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六是宁波市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在1996年至**年期间向我州捐赠衣物800余万件、捐赠图书60.8万册,两项折款7,311.43万元;捐赠各种文具折款50余万元等。**相关部门根据捐赠意愿已发放折款7,147.37万元的物资。
宁波对口帮扶资金使用的总体效果较好,但审计发现一些问题:一是个别项目资金管理不善。二是账务管理、档案管理、专账核算存在不足等问题。针对问题,审计部门提出完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建议。我州涉及使用资金的部门单位结合审计建议积极进行了整改。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分配和管理使用审计情况。
根据贵州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州审计部门组成9个审计组,对全州**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投资、建设、分配、运营等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涉及州本级和8个县(市)政府所属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延伸调查了112个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融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和企业、74个街道办(乡镇)、24个居(村)委会、321户家庭,并对268个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开工情况、128个项目的基本建成情况、94个项目的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一是3个棚户区项目1,238套保障房建设进展缓慢。二是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和筹集管理不规范,涉及资金3,629.53万元。三是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和使用不规范,存在住房分配不公、退出机制不完善、未向租户收取租金和保障性住房长期空置等情况。四是部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土地供应和使用不合规,部分项目建设管理不规范。136个项目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47个项目质量管理不到位,存在工程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五是部分县(市)未完成**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年,
全州应完成国家下达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任务6.07万套(户),上报完成6.12万套(户),完成率为100.82%;经审计核实,实际完成5.97万套(户),完成率为98.35%。有7个县(市)多报完成开工任务0.18万套(户),占上报完成数的2.94%。审计针对发现问题提出审计建议,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了整改落实。
五、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试点情况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对领导干部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我州按照州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及州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办法》:关于“建立严格的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建立严格的水、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机制,**年开始进行实时监测,对水、大气环境质量不达标和严重下滑的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问责。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实行责任终身追究”等要求,州委办、州政府办出台了《**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建设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州委办字〔**〕134号)文件,根据文件,州审计局于**年至2015年分别对册亨、**两县开展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为取得更好效果,今年邀请了国家审计署科研所、南京审计学院和省审计厅知名专家、教授,帮助对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进行评审论证,积极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为**功能生态区争取更多生态补偿提供数据依据,为下一步深入推进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工作积累经验。
六、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情况
根据国务院〔**〕48号、黔府发〔2015〕21文件要求和审计署、省审计厅《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实施方案》,从**年9月起,要求持续组织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着力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情况,特别是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以及简政放权推进情况。2015年上半年为每季度进行一次跟踪审计,从7月起,通过上审下的方式,每月均进行跟踪审计。特别是从9月起,全省采取“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工作方案、统一口径、统一报告、统一报送整改结果”五统一的组织形式进行跟踪审计。9月重点对“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解决农村人口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并对3类水利项目进行抽查,包括:50个中小河流治理项目,45个计划开工骨干水源项目,以及每个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县抽查2至3个投资金额较大的项目。10月重点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扶持微型企业健康加快发展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了跟踪审计,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11月重点对“夯实农业基础、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加快健康服务业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审计部门力争通过审计如实反映我州好的做法、经验和存在问题、不足,以促进政策措施落地生根,不断完善,促进民主法治建设和改革进一步深化。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审计部门面临人员少、任务重、交叉审计常态化(多数审计人员每年外出审计均在半年以上)、临时追加任务多、时间紧和要求高的挑战,我们坚持文明审计、任劳任怨、兢兢业业、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得到上级审计机关认可的同时,首次获中央文明委表彰为“全国文明单位”,这与州委、州
关于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重点探讨
论文关键词:部门预算 政府审计 制度安排 论文摘要:本文着重研究在当前的部门预算制度下,国家审计机关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重点内容。首先介绍了我国的部门预算制度、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含义及意义.进而提出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重点应在预算支出审计、效益审计。发挥促进预算制度建设的作用上,最后提出要进行恰当的制度安排.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对预算的监督作用。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是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重要内容。部门预算是预算管理改革的核心。随着我国建立法治政府和公共财政体制目标的确立,政府预算制度改革逐步深进 ,国家审计机关应如何开展部1、]预算执行审计,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是亟待思考的问题。 一、我国的部门预算制度 所谓部门预算就是政府各组成机构或部门编制的其在预算年度内收入与支出的预算。我国开始构建政府预算制度的实厨『生改革是以 1999年试编部I-]预算为标志。2000年所有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全部都编制了部门预算 ,并选取了农业局、教育部、科技部和劳动保障局的四个部门编制的部门预算上报人代会进行审议,以后上报审议的范围逐步扩大。各级政府也积极推行部门预算制度。在部门预算制度下,一个部门只编制一本预算。部门预算必须全面反映本部I-]的年度收支预算状况。部I']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预算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 目支出。实行部门预算后,部门的各项收支都详细地在预算上列示,提高了预算的透明度 ,规范了各部门的收支行为。但是,部门预算制度在实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管理风险较大的环节:一是财政专项安排没有统一的标准 ,主观性较强 ;二是具有预算资金二次分配权的部门的存在制约了预算管理的完整性和统一}生;三是对象和环节众多,使财政监管难以一一到位。 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含义及意义 所谓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依据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对各预算执行部1、]和单位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筹集、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情况的真实、合法 、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部门预算审计对于推动中央部门预算改革、规范部门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重点 1、预算支出审计 (1)财政专项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根据项目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 ,财政专项是先由资金使用者申报项 目,再由财政部门审核,按轻重缓急,财力可能安排的,由于项 目安排没有统一的标准,其预算编制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 ;而且由于存在信息的不对称,财政部门限于人力和财力,对专项资金的安排难免会疏漏;所以在这方面违规风险较大的。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审计包括预算编制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一是真实性审查主要审查资金使用单位所申报项目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报项目或多头申报,以骗取财政资金;二是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资金使用单位是否规定的资金使用对象,所 申报项目是否属于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内,申报的程序是否合法;三是合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根据当前国家经济工作重点,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项 目预算。
[!--empirenews.page--] (2)二次分配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在现行的预算管理模式下 ,除了财政部门外,还有其他一些政府部门,如发改委建设部1、]、水利部门、市政园林部门等具有预算资金分配权。这些部门可将部分财政切块的预算资金实行二次分配,用于其负责管理的社会公共项目。财政部门根据分配计划拨付资金。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职能部门与财政部门的管理要相互协调一致否则在资金的使用和效果方面容易形成“两不管”的现象。所以审计部门应重点审计二次分配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审查是否有完善的管理法规 、制度,对项目管理 、资金管理进行明确的规定;审查项目前期调查工作是否充分,资金分配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真正需要资金的项 目却申请不到资金 ,不需要资金的项目却获得资金的现象;审查资金安排的标准是否科学,资金是否被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的处理是否合规 ;对资金的使用效果是否建立了必要的后续跟踪检查机制。 (3)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转移支付制度是平衡地区与地区间的收支的重要制度 ,是公共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转移支付资金由于其监管链条过长,拨付环节过多,政府间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一直是审计问
题的高发领域之一。审计转移支付资金应以资金的走向为线索 ,重点审查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被截留、挪用,损失浪费的问题 ;是否存在重复申报 、多头申报、虚报项 目,套取财政资金的现象;资金的使用效果如何,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因故不能实施的项 目和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是否及时上缴或调整处理。 (4)公众关注领域。在专业审计的选择上,预算执行审计应重视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关系到民生的重点领域,例如重大建设工程、社会保障、教育、医疗 、卫生、环保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的领域。 [1][2]下一页 (5)基层预算单位。随着政府预算改革的深入 ,财政对一级预算单位的管理 日臻完善。以往,政府审计很重视对一级预算单位的审计监督 ,因为这类预算单位往往是组织 、参与预算执行,掌握资金调拨权和管理使用大宗财政性资金的重要部门,即要害部门,忽视了对二级、三级或再下级的基层预算单位的审计监督 。而这些单位往往是各监督部门监管不到位的单位 ,容易存在隐藏财政收入,资金使用不规范,被挤占、挪用等违规问题 ,甚至会成为上级预算单位隐藏违规资金的地方。因此基层预算单位应该成为下一步审计的重点监督对象。 2、加强预算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 所谓效益审计就是利用专门的审计方法和依据一定的审计标准,对被审计组织资源利用的经济性、效率性 、效果性进行评价,也称绩效审计。长期以来,对于财政支出产生的预期效果缺乏相应的过问、审查制度,公众对此意识也不强 ,政府花钱没结果的事情常有发生。近年来,随着人民知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公民意识的不断增强,政府支出绩效已成为我国公众关注的重点。与此相适应 ,国家审计署在 《审计署 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也明确“逐年加大效益审计份量,争取到 2007年,投入效益审计力量占整个审计力量的一半左右”。但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应的规范指引和统一的评价标准,政府效益审计工作却未能如期推进。今后,随着财政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的逐步开展,对各项政府支出有了相对明确的绩效要求与考核标准 ,这就为审计机关开展效益审计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empirenews.page--] 3、发挥促进预算制度建设的作用 从效益的角度来看,事前的预防比事后的纠正要有效益所以,审计关口应前移,以减少损失,而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正是审计关口的最前沿。但是制度的效益无法量化 ,它是无形的,但是良好的制度安排有保障、规范、约束作用,从机制上预防了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的产生,对防止损失浪费,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有积极的作用。今后,随着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建立国家审计作为人大之外的重要的预算监督力量,更应将堵塞漏洞、改进管理、促进预算制度建设作为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工作重心。 四、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的制度安排 1、积极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公告审计结果是国际通行的惯例,在发达国家,审计工作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计报告的公开陛。将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公告,使预算执行部门的违规行为暴露于众目睽睽之下,本身就有警示作用,无形中对相关部门的施加了一种压力,促成其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是审计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结合的有效途径。自 2003年以来,审计署每年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和相关部门的整改情况进行公告,取得了很大成效,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扩大了政府审计的影响力。但在地方,这项工作的开展却远不如中央那样如火如荼。所以,审计公告制度还有待进一步从中央到地方推进。 2、完善审计后续处理制度 目前,由于惩处机制不完善,法律、法规缺位,使部分审计处理得不到执行,审计问题得不到纠正,出现“屡查屡犯”的现象。要解决审计的后续处理问题就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健全相关的制度。对各种违规行为作明确的惩处规定,考虑赋予审计机关必要的强制手段。同时针对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的严重的问题,把责任追究到个人 ,特别是领导者,建立部门高官问责惩处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预算执行审计的惩戒与警示作用。
2017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017年度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说明:此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使用){2017福建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
一、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思路
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以经营业绩审计为中心,同时开展经济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基建工程审计;保障集团制度贯彻与落实,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防范风险、完善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
二、2017年度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下
1、以财务收支与预算审计为基础,促进内控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⑴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延伸到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审计。通过内部审计加强公司内部监督,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同时延伸到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的评价。
⑵通过预算审计促进预算执行,保障预算编制符合集团发展方向,预算执行围绕集团经营目标展开。
⑶完善集团公司内审制度,做到审计工作有据可依,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办法》等内审制度。
2、以经营业绩审计为中心,结合经济责任审计。
内部审计以公司经营业绩审计为中心,围绕二级单位的经营业绩考核,通过经营业绩审计不仅要查错防弊,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逐步实现由发现型向预防型的转变,更重要的是要找出影响业绩提高的主要因素,分析原因,抓住关键,提出建议和意见,进而促进二级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2017福建省征地补偿新标准
2017福建省征地补偿新标准
2016年9月26日,于伟国省长签署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公布了《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7福建省征地新标准是怎么样的呢?《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告诉你答案!
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时依法享有被征土地承包权或者具有所在地户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2017福建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即征即保、分类施保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财政、公安、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所在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计算。
第八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土地价值等情况,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若干地区类别。地区类别划分及其区片综合地价的最低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在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区片综合地价前,按照耕地年产值倍数计发征地补偿费用的,仍按照原计算办法执行。
第十条 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区片综合地价中,需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所占比例的,按照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确定。
第十一条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房屋的,应当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迁建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或者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主要采取货币或者实物方式给予补偿。{2017福建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
征收建设用地涉及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征收耕地涉及青苗的,青苗补偿费按照实际予以补偿。
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三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或者被征土地属于农民自留地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本办法施行后,通过动态调整和其他方式提高的安置补助费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管理或者依法分配。
第十五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附着物所有权人,青苗补偿费支付给青苗实际投入人。
第十六条 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补偿费用分配方案和具体名单,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征地实施单位通过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等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直接发放有困难的,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发放征地补偿费用,并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受委托单位的资金专户。
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公示征地补偿费用使用、分配方案和发放名单,及时发放征地补偿费用,并将征地补偿费用发放登记表、收据等凭证报委托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征地实施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
被征地农民拒绝领取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或者张贴公告告知领取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 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具体对象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条 保障对象具体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村(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由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保障对象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凭证。
第二十一条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时点,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
(一)未满16周岁(未成年年龄段);
(二)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劳动年龄段);
(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按照规定领取安置补助费,不作为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
第二十三条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在企业等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的,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的,可按照灵
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四条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征地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叠加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已享受其他法定退休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人均筹资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的139倍,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按照规定安排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二)省级补助资金;
(三)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的资金;
(四)按照规定用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安置补助费。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每个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账标准为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人均筹资标准。
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对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个人账户资金用于为其逐月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符合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尚有余额的,一次性退还本人;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依法继承。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为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查询个人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缴纳保险费后,享受相应待遇。
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和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社保基金专户下设立分户,单独管理、核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报批前,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存入市 、县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分户。
征地报批时,市、县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的相关凭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从本市、县上年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的资金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分户,并应当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及保留余额的要求,逐年做好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十三条 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虚假凭证的;
(二)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
(三)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
第三十五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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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目 录—————————————--——————第2页 第一部分 总体工作思路--------------------------第3页 第二部分 审计目标、范围及内容------------------第5页 第三部分 审计内容、任务、频率------------------第7页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廉政建设工作思路及措施----------------第10页 保障措施------------------------------第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