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计划 点击: 2012-03-02
1996李鹏政府工作报告
1996年政府工作报告
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报告
——1996年3月5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国务院总理李鹏
各位代表:
制定一个跨世纪的宏伟纲领,继续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推向前进,是全国人民关心的大事。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了全面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并向第三步战略目标迈进的指导方针和主要任务。国务院根据《建议》精神,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制定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现在,我代表国务院向大会报告,请各位代表连同《纲要(草案)》一并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意见。
一、“八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回顾
过去的五年,是我国人民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阔步前进的五年。以1992年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和中共十四大为标志,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八五”计划提出的主要任务已经完成或超额完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都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八五”期间,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2%,1995年达到57600多亿元。我在这里向大会报告:原定2000年比1980年翻两番的目标,已经提前五年实现了。五年来,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农业年均增长4.1%,乡镇企业保持发展势头。工业年均增长17.8%,产品结构调整加快,煤炭、电力、钢铁、汽车、化纤、化肥、家用电器都有较大增长。石油天然气和有色金属工业取得新的成绩。轻纺产品供应充裕,花色品种增多。重点建设成绩显著,建成投产大中型基建项目840多个,交通、通信和能源建设得到加强。铁路正线铺轨总里程11000多公里,贯穿南北的京九铁路提前两年全线铺通。高等级公路、港口、机场建设发展较快。新增发电装机总量7000多万千瓦。邮电事业迅速发展,电话交换机总容量新增5800多万门。地质勘查取得新的成绩。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成就,缓解了经济增长的“瓶颈”制约,为今后经济发展增添了新的力量。
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加快了改革步伐。以分税制为核心的新财政体制,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新税制,已经基本建立并正常运行。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初步分开,汇率顺利并轨。新的宏观调控体系的框架初步建立,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取得明显成效。价格进一步放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明显增强。国有企业和农村改革,计划、投资、流通、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以及住房制度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都取得新的进展。经过十七年的改革,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已经形成。国民经济市场化、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经济活力显著增强。改革的推进,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也为本世纪末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基础。
对外开放的总体格局基本形成。“八五”时期,进一步扩大了对外开放的范围和规模,形成了由沿海到内地、由一般加工工业到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的总体开放格局。进出口总额累计超过1万亿美元,比“七五”时期增长一倍以上。实际利用外资超过1600亿美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资占70%,投资结构有所改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了国内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国际旅游业迅速发展。1995年末国家外汇储备730多亿美元,国际支付能力增强。对外开放的扩大,促进了国内经济发展,推动了经济体制改革,也增进了同各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交往。 城乡人民生活继续改善。“八五”期间,扣除物价因素,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年均增长7.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4.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0.6%。1995年末居民储蓄存款余额接近3万亿元,比“七五”末增加两万多亿元。城乡劳动就业不断增加。脱贫工作取得很大成绩,贫困人口由“七五”末的8500万减少到6500万。城乡新建住房43亿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扩大。城镇实行了每周五天工作制。城乡人民文化生活进一步丰富,生活质量得到提高,正在向小康目标前进。
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科技和教育事业在改革中继续前进。五年取得国家级科研成果16万项,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加快。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取得明显成效,中等职业教育有较快发展,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迈出较大步伐。计划生育成绩显著,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90年的14.39‰下降到1995年的10.55‰,人口增长速度过快的势头得到初步控制。文学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社会科学都取得新的进步,思想教育和宣传工作得到加
强。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和侨务工作,以及妇女、儿童、老龄和残疾人工作都取得新的成绩。加强了勤政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取得进展,安定团结的局面进一步巩固。国防建设得到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公安干警在保卫祖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作出了新的贡献。
“八五”时期取得巨大成就的根本原因,在于坚定不移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在国际风云剧变的形势下,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实现了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民族团结、社会进步。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巍然屹立在世界的东方!
各位代表!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前进中还有不少问题和困难。突出的是,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通货膨胀,五年零售物价年均上涨11.4%。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较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农业仍然是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的需要。收入分配关系还没有理顺,部分社会成员收入悬殊。经济秩序还比较混乱。有些腐败现象仍在蔓延滋长。一些地方社会治安状况不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也面临不少新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虽然有客观原因,但也反映了政府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我们要认真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在改革和发展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今后十五年的奋斗目标和指导方针
今后十五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经过建国以来的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发展,我国已经有了比较雄厚的物质技术基础。广阔的国内市场和较高的储蓄率,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将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为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基本保证。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路线和方针,为继续前进指明了方向。从世界范围看,和平的国际环境和良好的周边关系可望继续保持,我国仍有可能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世界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亚太地区经济的迅速增长,给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在我国中长期发展中,也有不少制约因素。突出的是:人口和就业负担较重,人均资源相对不足,国民经济整体素质低;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面临着发达国家在经济与科技上占优势的压力,在国际关系中面临着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压力。综观世纪之交的国内外形势,我们面前有不可多得的历史机遇,也存在严峻的挑战。我们必须居安思危,奋发图强,在现代化道路上迈出更大步伐!
未来十五年的主要奋斗目标是:“九五”时期,全面完成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部署,2000年在人口将比1980年增长3亿左右的情况下,实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两番;基本消除贫困现象,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10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使人民的小康生活更加宽裕,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推进改革和发展的同时,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要取得显著进展,实现社会全面进步。这个奋斗目标,展现了本世纪末、下世纪初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美好前景,表达了中华民族自立自强的雄心壮志。实现了这个目标,我国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都将再上一个大台阶,社会经济面貌将发生历史性的巨大变化,为下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基础。这个目标是宏伟的,经过努力也是一定能够实现的!
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始终坚持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遵循“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基本方针,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建议》提出的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九条重要方针。这九条重要方针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把提高经济效益作为经济工作的中心;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科技、教育与经济紧密结合;把加强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把国有企业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实现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坚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建议》提出的一系列指导方针,在制定《纲要(草案)》过程中,着重考虑了以下几点:
第一,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发展是硬道理,中国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要靠自己的发展。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只有继续深化改革,才能解决妨碍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保持政治和社会稳定是推进改革和发展的基本前提,稳定又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和不断发展来实现。今后十五年,改革、发展、稳定都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处理好三者关系至关重要。发展要注重提高质量、效益和优化结构,改革要在重点和难点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这都会引起利益格局和社会关系的变化,必须高度重视保持政治和社会的稳定。要善于从整体上把握三者之间的关系,使之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第二,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这是实现今后十五年奋斗目标的关键所在。经济体制转变要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同时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要处理好速度和效益的关系,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注重结构优化效益、规模经济效益和科技进步效益。我国经济规模已经很大,每年新增加的投入相当可观,但在生产、建设和流通等领域,经济效益低的问题十分突出。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降低消耗、提高质量、增加效益的企业经营机制,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和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运行机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归根到底要靠加快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九五”时期,要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能够以现有企业为依托,通过改革、改组、改造或扩建提高生产能力的,就不要再铺新摊子。新建项目要提高技术起点,注意经济规模和效益。各行各业都要通过加强科学管理,注重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减少资源的占用和消耗。认真实行两个转变,把经济增长潜力充分发挥出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就能够取得更好的成绩。
第三,认真解决关系改革和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主要是:加强农业基础问题,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问题,抑制通货膨胀、保持宏观经济稳定问题,发展教育和科技问题,控制人口、保护资源和环境问题,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和理顺分配关系问题,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问题,勤政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问题,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江泽民主席在《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的重要讲话中,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思路和指导思想。要根据中共中央《建议》和江泽民主席讲话的精神,采取有力的政策措施,努力把这些问题解决好。
第四,计划要体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纲要(草案)》是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第一个中长期计划,要注重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突出国家计划的宏观性、战略性和政策性,发挥社会主义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计划指标总体上是预测性、指导性的,着重提出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任务以及相应的发展战略和措施,提出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和结构变化的总量指标,以及若干具有全局意义的重大项目,其他一些指标和项目在今后的年度计划中安排。《纲要(草案)》重点放在“九五”,后十年只提出大体的轮廓,使之与下世纪初叶的发展相衔接,以保持三步走战略的连续性。
三、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关于“九五”和后十年经济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战略布局,我着重讲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这是今后十五年经济发展中非常重要而又难度最大的一项任务。为了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一定要保证粮、棉、油等基本农产品稳定增产。我国以占世界7%的耕地,养育着世界22%的人口,粮食生产有特殊的重要性。2000年粮食总产量要保证达到4900亿公斤,力争达到5000亿公斤。我国粮食增产潜力很大,能够立足国内解决自己的吃饭问题。采取的政策措施主要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重视农村科技队伍建设,推广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先进适用技术。加强大江大河大湖治理,疏浚中小河流,增强抗御水旱灾害的能力。大力改造中低产田,搞好黑龙江、吉林、新疆、黄淮海等地区的粮棉生产基地建设,继续扶持粮棉集中产地发展经济。加快发展农用工业,增加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提高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水平。坚持和完善“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要依法保护耕地,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积极发展节水型农业和节粮型畜禽养殖。鼓励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的有机结合,推动农工贸一体化,促进农业向高产、优质、高效方向发展。搞好农业综合开发,全面发展林、牧、副、渔各业。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要增加对农业的投入,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农民个人和社会各方面增加投入。要充分利用农村人力资源,开展农田基本建设,兴修水利,修筑道路,植树造林,改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条件。
乡镇企业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乡镇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繁荣农村经济、扩大就业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要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优势,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和为农服务的产业。注意节约资源,防治和减少环境污染。为了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提高经济效益,发展乡镇企业宜相对集中,并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要积极引导农业剩余劳动力有序转移。
继续深化农村改革,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实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继续推进国有农场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理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建立健全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农产品市场体系。积极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办好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必须高度重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严格执行现行的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减轻农民负担,稳定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和保护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巩固工农联盟。
第二,积极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要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大力振兴支柱产业,积极发展第三产业。
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建设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今后十五年,国家要集中必要的力量,在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和重要原材料工业方面,建设一批大型工程,包括:长江三峡和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南水北调工程,山西、陕西、内蒙古煤炭基地,南昆铁路、南疆铁路和神黄铁路,公路国道主干线,通信光缆干线网络,以及一批大型港口、机场等。这些重要工程,有的是“九五”建设的,有的是“九五”做准备,下世纪初开始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投资多,建设周期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避免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
要根据市场需求,振兴机械、电子、石油化工、汽车和建筑等支柱产业,以带动整个经济的增长。发展支柱产业,要提高技术起点,在引进先进技术的同时,增强自主开发和创新能力,形成经济规模,注重经济效益。
发展轻纺工业,对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扩大出口,积累建设资金,具有重要意义。要适应国内外市场变化,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增强竞争能力。
积极发展第三产业,要以第一、第二产业的发展为基础,形成合理的布局和结构。继续发展商业和生活服务业,发展旅游业以及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产业,规范和发展金融、保险业,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第三产业在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增加城乡劳动就业和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三,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总的要求是,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分工合作、协调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全国经济总体发展与地区经济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发展区域经济与发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性的关系。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以中心城市和交通要道为依托,进一步形成和发展若干突破行政区划界限的经济区域。 地区发展不平衡是我国的一个基本国情,也是大国经济发展进程中的普遍现象。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地经济都有很大发展,但由于发展快慢不同,地区差距有所扩大。在“九五”期间,要更加重视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发展,积极朝着缩小差距的方向努力。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包括:加强中西部地区资源勘查,优先安排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步增加财政支持和建设投资;调整加工业的布局,引导资源加工型和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理顺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增强中西部地区自我发展的能力;改善中西部地区的投资环境,引导外资更多地投向中西部地区;加强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联合与合作,鼓励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引导人才向中西部流动。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要加快改造和调整的步伐,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国家给予必要的支持。地区差距是历史形成的,缩小差距需要有个过程。从根本上说,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得快一些,有利于增强国家经济实力,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经济。东部地区要发挥已有的优势,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发展外向型经济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方面,为全国提供新的经验。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潜力很大,只要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增强经济活力,就一定能够加快发展,有些地区甚至会后来居上。
第四,努力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
现在物价上涨幅度仍然偏高,加之“九五”时期要继续理顺价格关系,物价上涨的压力很大,必须把抑制通货膨胀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避免经济出现大的波动。根据对各方面条件的综合分析,“九五”期间的宏观调控目标,年均经济增长速度为8%左右,固定资产投资率为30%,物价上涨幅度明显降低,首先要努力使之低于经济增长率。要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调控。保持合理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在建规模,加大投资结构调整力度,提高投资效益。继续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现在国家财政困难,作为振兴财政的第一步,要继续完善税制,调整有关税率,扩大税源基础,取消税收减免,加强税收征管,努力增收节支,逐步减少财政赤字,实现财政收支基本平衡。要适当控制货币供应总量,保持币值的稳定。根据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调整贷款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进一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第五,不断提高城乡人民生活水平。
这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九五”时期,扣除物价上涨因素,预计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年均增长5%左右,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4%左右。要积极拓宽城乡就业渠道,不断扩大就业和再就业。注重提高生活质量,把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放在突出的位置,同时努力改善交通、通信、供水条件和生活环境,发展社会服务,加强公共福利设施建设,丰富城乡人民文化生活。这些年来,我国经济虽有很大发展,但至今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靠全体人民再经过几十年努力,才能基本实现现代化。要合理引导消费,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消费结构和消费方式,把生活改善建立在经济发展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
解决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特别是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是“九五”时期的一项艰巨任务。贫困地区要发扬艰苦创业精神,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脱贫致富。从中央到地方,都要加大扶贫工作的力度,认真落实扶贫攻坚计划,继续增加并管好用好各项扶贫资金,加强开发性扶贫。动员全社会关心扶贫工作,以多种形式支持和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帮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群众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重视扶持革命老区的经济发展。逐步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城市贫困人口解决生活困难。
各位代表!国防现代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保卫国家安全,贯彻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必须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要重视科技强军,加强国防科学技术研究,把武器装备的发展放在依靠自己力量的基础上,优先发展高技术条件下防卫作战所需要的武器装备,着重加强新型武器装备的研制。继续调整国防科研和国防工业结构,实行军民结合、平战结合,运用军工高技术发展船舶、飞机、卫星等民用产品,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国防工业运行机制和国防动员体系。加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设。开展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加强拥政爱民、拥军优属工作,巩固军政、军民团结。
四、以企业改革为中心积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本世纪末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任务艰巨,时间紧迫。要以更大的决心和魄力,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扎扎实实地推进改革和开放。
第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这是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在“九五”末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继续抓好中央和地方确定的企业试点工作,务必在重点、难点问题上取得突破。在解决企业内在机制、外部环境和历史遗留问题方面统筹考虑,配套推进。对实践中的成功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促进面上企业的改革。城市改革试点要与企业改革结合起来。
国有企业改革,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国家近期要集中力量抓好1000户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改革与发展,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发挥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骨干作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抓好一批国有骨干企业。“九五”期间国家将安排一笔资金,用于鼓励企业兼并,冲销破产企业债务,把相当一部分“拨改贷”形成的债务转为国家资本金,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所有企业都要面向市场,建立商业信誉,减少和避免资金拖欠。放活国有小企业,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形式。从一些地方的实践看,国有小企业经过改革改组,绝大部分仍然是国有经济或者集体经济,即不同形式的公有经济,出售给私营企业或个人的是少数。
要把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把企业内部改革和外部配套改革结合起来。所有企业,都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建设好领导班子,转变经营机制,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加快技术进步,生产适销产品,提高经济效益。对企业领导者,既要保证其对生产经营的指挥权,又要建立健全必要的监督制度。要制定和落实深化企业改革的综合配套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多渠道分流企业富余职工,分离企业承担的社会服务职能。城乡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积极推进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继续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强引导和管理,发挥其有益的补充作用。
第二,积极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采取积极而又稳妥的步骤,形成比较完善的金融市场和房地产、劳动力、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要继续完善商品市场,发展连锁经营和代理制等新的营销方式。改进粮食等重要产品的购销和储备制度。加强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整顿流通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要进一步改革投资体制,确定投资主体,建立资本金制度,逐步发展市场融资方式。由企业作为投资主体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承担投资的风险和责任。由政府机构或社会公益机构作为投资主体的,也要明确风险和责任。新开工建设的生产经营项目都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国家确定的重点建设新项目要逐步向社会招标。
第三,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合理的工资形成机制,逐步完善适合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工资制度。国家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打击不正当竞争,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以及开征其他必要税种等措施,调节过高收入。运用法律手段和分配政策,协调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分配关系,逐步解决社会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
“九五”期间,要加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个人积累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初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积极发展商业保险,发挥其对社会保障的补充作用。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建立失业救济和再就业相结合的制度。多渠道筹措并切实管好用好各类社会保障资金。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建设“安居工程”,加快住房商品化的步伐。
第四,转变政府职能,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各级政府都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认真转变职能,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加强政府部门自身建设,精简机构,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中央政府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要深化计划体制改革,通过制定与实施发展战略、宏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
自1995年9月1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1995年政府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1995年政府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1995年政府工作报告}.{1995年政府工作报告}.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1995年政府工作报告}.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 场) 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 地) ,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 站) 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一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四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
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五十九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