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快速阅读法  点击:   2012-01-24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篇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标 题】 【所属类别】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有 效 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两高司法解释库 1994-7-27 1994-7-27 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根据任建新院长在第十六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报告中提出的“抓紧对过去的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对其中不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要求的,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废止”的要求,我院自1993年起,本着由近及远、分期分批、抓紧进行的原则,对1979年至1993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第一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印发给你们。这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共11件,其中刑事审判方面2件,经济审判方面2件,行政审判方面4件,海事审判方面3件。予以废止的这些司法解释从即日起不再适用(有的早已自行失效)。但过去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尚在进行中,需要废止的司法解释,以后还将陆续分批通知你们。最高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需要废止的,我院将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予以废止。有些司法解释只有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审判实践需要的,我院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修改,各地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67次会议讨论通过)

序号 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2

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办理共同盗窃犯罪 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严厉打击偷渡犯罪 活动的通知

1991年4月12 日法(研)发〔19 91〕11号 1993年9月24 日法发〔1993〕 24号

已被1992年12月 1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 《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的解释》代替。

1994年3月5日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 《关于严惩组织、运送 他人偷越国(边)境犯 罪的补充规定》,原依 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 上述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

3 4 经济 因口头协议纠纷提 起的诉讼管辖问题 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对无效经济合同引 日 1990年11月3 日法(经)复〔19 90〕16号 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上述 批复有关内容与之抵触 或者重复,不再适用。 已被1992年4月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关于不服工商行政管 5 行政 6 7 8 9 海事 起的财产争议处理 后当事人向人民法 院起诉是否受理的 批复 人民法院审理治安 行政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如何适用土地管理 法第十三条和森林 法第十四条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铁路运输法院是否 受理治安行政案件 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审理治 安行政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的暂行规定》是否 适用于审理其他行 政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在扣 船规定出台前关于 扣船程序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1986年10月2 4日法(研)发〔1 986〕31号 1987年7月31 日法(经)复字〔1 987〕28号 1987年9月11 日法(研)复〔19 87〕34号 1988年1月13 日法(研)复〔19 88〕9号 1981年10月2 4日(81)法(交 )字第3号

理机关的确认经济合同 无效及财产损失的处理 决定的案件应属行政案 件的复函》代替。 1989年4月4日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 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上述司法解释与之抵触 ,不再适用。

1989年4月4日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上述 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1989年4月4日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 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上述批复与之抵触,不 再适用。

1989年4月4日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 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上述批复与之抵触,不 再适用。 已被1994年7月6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 扣押船舶的规定》代替 。

已被1994年7月6

11 具体规定 (1986年1月 31日最高人民法 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强制变卖被扣押船 舶清偿债务的具体 《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 扣押船舶的规定)代替 。 已被1994年7月6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 1987年8月29 日法(经)发〔19 87〕22号 规定

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 定》代替。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篇二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67次会议讨论通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发文日期、文号:1991年4月12日法(研)发〔1991〕11号

废止理由:已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

发文日期、文号:1993年9月24日法发〔1993〕24号

废止理由:1994年3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原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上述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口头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90年3月16日

废止理由: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上述批复有关内容与之抵触或者重复,不再适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争议处理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受理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90年11月3日法(经)复〔1990〕16号

废止理由:已被199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及财产损失的处理决定的案件应属行政案件的复函》代替。

5、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文日期、文号:1986年10月24日法(研)发〔1986〕31号

废止理由: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森林法第十四条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87年7月31日法(经)复字〔1987〕28号

废止理由: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87年9月11日法(研)复〔1987〕34号

废止理由: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是否适用于审理其他行政案件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88年1月13日法(研)复〔1988〕9号

废止理由: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9、最高人民法院在扣船规定出台前关于扣船程序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81年10月24日(81)法(交)字第3号

废止理由:已被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代替。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1986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废止理由:已被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代替。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

发文日期、文号:1987年8月29日法(经)发〔1987〕22号

废止理由:已被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代替。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篇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精神解读》第一期考试及答案

考试中心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指定考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精神解读》第一期考试 考试题目:共30题 | 考试时间:60分钟 | 1. 【单选题】 本讲提到,下列属于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的是() 。 【3 分】 A. B. C. D.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合法性审查 调查取证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 【单选题】 我国1993年修宪主要明确的内容是() 。 【3 分】 A. B. C. D. 法治国家路线 市场经济路线 明确规定经济和土地要素 人权路线 3. 【单选题】 本讲提到,行政许可过程中,应该遵循() 。 【3 分】 A. B. C. D. 处罚与教育相集合原则 育人为本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便民原则 4. 【单选题】 根据本讲,根据宪法审查法律规范,根据法律来审理案件,是由同一个 法院完成的,审理案件的法院主要任务是解决案件当中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了把这个纠纷审理清楚,附 代理根据宪法来审查法律的方式属于() 【3 分】

考试题目:共30题 | 考试时间:60分钟 | A. B. C. D. 案件审查 预防性审查 附带性审查 原则审查 5. 【单选题】 要把()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 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 【3 分】 A. B. C. D. 宪法 民法 经济法 涉外法律 6. 【单选题】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髓是() 。 【3 分】 A. B. C. D.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公正司法,违法必究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7. 【单选题】 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规定了() 的证明标准。 【3 分】 A. B. C. “主观证据占优势” “客观证据占优势” “高度盖然性占优势”

考试题目:共30题 | 考试时间:60分钟 | D. “绝对证据占优势” 8. 【单选题】 本讲提到,我们要构建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机制。下列各项中, 不属于企业公民之间化解矛盾纠纷的机制的是() 。 【3 分】 A. B. C. D. 行政仲裁 裁决 行政复议 各自为政 9. 【单选题】 人治区别于法治的地方在于强调() 。 【3 分】 A. B. C. D. 个人权力置于法律之上 法律置于个人权力之上 德治置于法治之上 法治置于德治之上 10. 【单选题】 以下不属于制度范畴的是() 。 【3 分】 A. B. C. D. 规章 组织机构 政治环境 职能 11. 【单选题】 本讲认为,法治精神、法治文化的核心是() 。 【3 分】 A. B. 法治信仰 法治责任

考试题目:共30题 | 考试时间:60分钟 | C. D. 法制意识 法治义务 12. 【单选题】 政府信息要()为原则。 【3 分】 A. B. C. D. 尽量保密 全部透明 以不公开为常态,公开为例外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13. 【判断题】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执政党最关键的权利:第一,党管干部;第二, 国家的立法大政方针由党建议,由党提供文本。 【3 分】 A. B. 对 错 14. 【判断题】 我国传统文化的自我独立性很强,社会自治极富创造性和积极性。 【3 分】 A. B. 对 错 15. 【判断题】 本讲提到,执政是对权力的考验,权力要依法设置,依法运行,依法监 督,依法治约,党掌握权力,掌握立法权,所以党在法律之上。 【3 分】 A. B. 对 错 16. 【判断题】 本讲提到,法治的作用和功能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极大地扩展了,

考试题目:共30题 | 考试时间:60分钟 | 其中,法治的第一个作用是沟通。 【3 分】 A. B. 对 错 17. 【判断题】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 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3 分】 A. B. 对 错 18. 【判断题】 法治工作队伍的政治本色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3 分】 A. B. 对 错 19. 【判断题】 本讲提到,政府管理创新不应该有边界。 【3 分】 A. B. 对 错 20. 【判断题】 良法是治国之重器,法律是善治之前提。 【3 分】 A. B. 对 错 21. 【多选题】 本讲认为,法治的两个核心问题是() 。 【4 分】 A. B. 法律权威 科学立法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篇四

《传统文化与法制中国》测试题满分答案

1)单选题,共15题,每题2.0分,共30.0分

1 单选题 (2.0分)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髓是()。

1.

2.

3.

4. A.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B. 公正司法,违法必究 C.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 D.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2 单选题 (2.0分)

自()年以来,我国违宪审查的体制就是由全国人大来进行审查。

1.

2.

3.

4. A. 1949年 B. 1954年 C. 1982年 D. 2000年

3 单选题 (2.0分)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最早见诸于法律,是在()。

1.

2.

3.

4. A.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 B. 1982年的刑事诉讼法 C. 1979年的宪法修改案 D. 1982年的宪法修改案

4 单选题 (2.0分)

国家治理体系要探索,要创新,通过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能量和作用,更好地调动和动员庞大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各方面的资源。其中,( )是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1.

2.

3.

4. A. 人治的手段和人治的途径 B. 科学的手段和科学的途径 C. 经济的手段和经济的途径 D. 法治的手段和法治的途径

5 单选题 (2.0分)

本讲提到,行政许可过程中,应该遵循()。

1.

2.

3.

4. A. 处罚与教育相集合原则 B. 育人为本 C.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D. 便民原则

6 单选题 (2.0分)

全面推进(),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1.

2.

3.

4. A. 共产党的领导 B. 依法治国 C. 一国两制 D. 宪法制度

7 单选题 (2.0分)

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规定了()的证明标准。

1.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

3.

4. A. “主观证据占优势” B. “客观证据占优势” C. “高度盖然性占优势” D. “绝对证据占优势”

8 单选题 (2.0分)

师夷长技以制夷是谁提出的?

1.

2.

3.

4. A. 林则徐 B. 魏源 C. 龚自珍 D. 张之洞

9 单选题 (2.0分)

宪法对于公民个人的基本功能是()。

1.

2. A. 保障人权 B. 确立核心价值观

3.

4. C. 界定国家权力和社会主体权力的边界 D. 限权

10 单选题 (2.0分)

在以下机关中,()的侦查处于一种权力优势地位。

1.

2.

3.

4. A. 行政机关 B. 公安机关 C. 审判机关 D. 检察机关

11 单选题 (2.0分)

科学立法,就当前来讲,主要着眼于( )。

1.

2.

3.

4. A. 数量 B. 经济能力 C. 舆论压力 D. 质量

12 单选题 (2.0分)

我国1993年修宪主要明确的内容是()。

1.

2.

3.

4. A. 法治国家路线 B. 市场经济路线 C. 明确规定经济和土地要素 D. 人权路线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3 单选题 (2.0分)

在我国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受贿罪的主体是()。

1.

2.

3.

4. A. 商界人士 B.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C. 国家工作人员 D. 企业工作人员{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我国公权力滥用的表现不包括()。

1.

2.

3.

4. A. 以权谋私 B. 劳民伤财 C. 贪污腐败 D. 尸位素餐

15 单选题 (2.0分)

中国近现代史开端的标志是什么?

1.

2.

3.

4. A. 甲午战争 B. 戊戌变法 C. 虎门销烟 D. 鸦片战争

2)多选题,共10题,每题3.0分,共30.0分

16 多选题 (3.0分)

宪法是()。

1.

2.

3.

4.

5.

A. 立国之本 B. 人权保障书 C. 母法 D. 子法 E. 政府“经营许可证”

17 多选题 (3.0分)

刚性行政管理方式包括()。

1.

2.

3.

4.

5.

A. 命令 B. 征收 C. 指导 D. 规划 E. 处罚

市场经济对国家权力的冲击包括()。

1.

2.

3.

4.

5.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A. 权利主体 B. 权力范围 C. 权力行使的对象 D. 权力来源 E. 行使权力的依据

19 多选题 (3.0分)

现代法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整个国家治理和社会资源的分配按照法治的精神,遵循三公原则。其中,“三公”是指( )。

1.

2.

3.

4.

5.

A. 公开 B. 公允 C. 公立 D. 公正 E. 公平

20 多选题 (3.0分)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的第四项重大任务全民守法中提到推进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包括哪几个层域()。

1.

2.

3.

4.

5.

A. 系统治理 B. 依法治理 C. 综合治理 D. 源头治理 E. 行业治理

21 多选题 (3.0分)

健全适应现代军队建设和作战要求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严格规范军事法规制度的制定权限和程序,将所有军事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完善审查制度,增强军事法规制度的()。

1.

2.

A. 科学性 B. 针对性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篇五

利益衡量抑或要件思考

利益衡量抑或要件思考——名誉权与表达自由冲突的解决之道

【内容提要】对于社会各界高度关切的名誉权与表达自由冲突问题,《侵权责任法》并未作出直接回应。不过,就问题史与学术史所作的分析表明:对于基本权利的关切完全可以从构成要件思考做起,高度形式化的侵权立法是价值思考的工具;在未穷尽现有民事规范资源之前,将名誉权纠纷提升到基本权利的层面进行法益衡量实际上是一种倒退。

【关 键 词】名誉权/表达自由/构成要件/法益衡量

2010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专门规定名誉权的条款不多,其中第2条为说明性条款,规定该法所规定的民事权益包括名誉权,第15条规定了恢复名誉这一责任方式。至于先前学界高度关切的名誉权与表达自由冲突的问题,新法并未涉及。考虑到第36条专门就网络侵权作出规定,未来名誉权与表达自由冲突的现象将会更加频繁,新法却做此低调处理。如何看待新法的相关规定?新法实施之后,应该如何应对这一日益突出的权利现象?应该如何实现权利的优先保护?本文从适法者的思维角度,提炼出解决表达自由与名誉权冲突的两种模式:一是利益衡量;二是要件思考。那么,究竟采用何种思考模式呢?新法业已实施,本文以倒叙的方式,在回顾问题史与学术史的同时,试图对上述疑问作一探讨,以期对未来的相关研讨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一、名誉权与表达自由冲突问题之所在

20世纪90年代末,有学者精心制作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10年中审理侵害名誉权案件的统计数据表。①综合分析表格提供的数据,我们可以从中提取如下三个要点:(1)受案率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2)受理案件53件,其中撤诉结案的有14件,调解结案的有10件,判决结案的只有18件;(3)原告胜诉的只有13件。

这份资料已经被打上时代印记。如今已步入网络社会,与以前新闻单位作为唯一的新闻制造者的情况已经大不相同,上网者都可能成为新闻的制造者与传播者,对此,新法已经做出回应。然而,这份实证资料在一定意义上仍然具有不可替代性:一是因为在北京市朝阳区的辖区内有人民日报社、法制日报社等全国著名的报社,还有一些出版社、杂志社,即该区法院的名誉权案件比较典型;二是因为20世纪90年代司法界对此问题的认识有一个历史性的转折,这个时期的情况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名誉权保护解释论与立法论的背景性因素。以下内容将围绕受案率、胜诉率以及撤诉率三个要点展开,主要着眼于制度层面,对一些现象进行解说与讨论。

(一)法院受案率的攀升

受案率的攀升需要结合社会大背景加以分析。改革前,法律没有明确保护名誉权,对其保护主要是依靠习俗和道德对人们行为的调控作用实现的。但损害他人名誉的现象时有

发生,一旦发展成为不可调和的纠纷,则主要由单位领导或者当地有威望的人士出面解决,很少有当事人到法院去打官司。改革后,制度与技术条件不断改善。一方面,由于《民法通则》的实施,私人领域与私人利益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而受害人在于法有据的情况下,向法院寻求法律救济的愿望也日益强烈。另一方面,传媒事业发展快速,私人生活领域不可避免地受其影响,不愿为外人道的私人信息极有可能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传播开来。面对这一新的形势,旧有的解纷方式仍然继续发挥作用,但随着司法权威在法治取向的改革进程中逐渐确立,诉讼解决方式的优点日益凸现。

在当时的情形下,名誉权纠纷的受案率攀升意味着名誉权的重要性在司法中日渐得到体现,具有积极的指标意义。《走向权利的时代》是那个时代极具标志意义的人权调查报告,作者对名誉权官司剧增这一现象作出了相当正面的解读,认为人们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诉诸法律,“也许从一个侧面表明人们正在日益寻求最有效的机制维护自己的权利,说明了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②但是,后来一段时间的情势发展似乎有矫枉过正之嫌,对名誉权的司法保护被认为过于“膨胀”了。对此,有学者适时地提出,为了给媒体更多的机会去发挥其公共职能,应当有一个转变,名誉权的司法保护则最好来个“瘦身”运动。③

(二)控制原告的胜诉率

两种法益总是有一定的流动性,而一定时期内,这两种法益之间的高下却也有可能形成相对稳固的局面。既然存在流动性,各方都有可能受到限制;既然有稳定性,各方都有可能在一定时段内处于不利地位。

从表意人的角度看,宪法规定的表达自由、新闻出版自由能够对诽谤诉讼形成一般性的限制。一般性限制提出这样的要求:在任何名誉侵害权案中,要保护名誉权,也要兼顾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等表达自由权。然而,在名誉权纠纷的审理程序中,宪法上的权利规范不能发挥裁判功能,一般性限制功能又如何得以显现?从法律现实主义角度来看,在普通诉讼程序中,即便言论自由的规范语句没有能够直接被援引适用,也不能就此认定法官会因为法技术上的原因对基本权利持漠视态度。实际上,媒体方面的败诉率过高,难免会形成所谓“寒蝉效应”,这是法院乃至整个司法界不得不顾忌的。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89年的工作报告中就曾提出:既坚持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不受侵害,又支持正当的社会舆论监督。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专门提及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邱满囤诉汪诚信等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审判,报告对终审法院驳回原告请求的判决予以高度肯定。那么,在基本权利尚不能直接发挥规范效力的情况下,为不致使裁判被认为是侵入到表达自由的核心领地,司法实务界应该如何裁判,才能够防止这种情况出现,而不至于使基本权利被空洞化?

事实上,如果有迹象表明,在某种情形下较之精神不受侵扰的权益,大多数、甚至所有具有这两种权益的人都会把言论的权益看得更重,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可能出台司法解释,增补例外条款,在名誉权保护程度上作出适当的让步。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名誉权案若干问题的解答》将“真实性”标准等纳入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思考中,就是对当时社会现实的一种积极回应;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

问题的解释》对于新闻法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有更多涉及。这一类极具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对法院的裁判行为具有拘束力。此外,个案批复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如果成本低廉或者零成本,上级法院往往更喜欢采用批复等方式,在解决个案的同时也有可能会对侵权认定标准再作解释。当然,还有其他方式,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也会选择性地刊登一些个案,指导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三)高撤诉率的背后

出现高撤诉率,其中的一个原因在于,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原被告之间易于达成和解。对于这种解纷方式法官乐观其成,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接受和解,法官就没必要以合法与非法的二分图式对被告的行为作出判断,更可以回避直面是否违反宪法的问题。从规范层面看,《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都是具有高度概括性的法条。正当的表意行为与名誉侵权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今天。在规则模糊的情形下,在表意人与人格利益方之间一定要分出一个高下,有时确实不易。选择“和稀泥”的办法,对于法官来说是颇为省心的,而且,为促使双方当事人能够有效地沟通,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法官可以调动各方面的因素,作用空间很大。④至于和解中惯用的“权利交易”是否有悖于法理,可以作不同的理解。虽然有学者主张,人的人格权关涉人的尊严,且属于非财产性的权利,不能以金钱交换,但是依照实务界的一贯见解,权利人有权选择有偿或无偿地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姓名,以换取精神上和财产上的利益。

实务界面对社会的价值观念变迁以及公民的权利意识变化,采取了积极应对的姿态。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确保裁判的合宪性,⑤案外和解等举措也卓有成效,立案调解甚至能从源头上息讼。然而,司法解释不宜频繁,因为当依据正式的制定法已不可能,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将会加剧。当事人之间也不是总能有机会和解,绝大多数名誉权案件还是要经过普通程序来审理,裁判者终究要直面合法与非法乃至合宪与否的问题。

二、学界提出的衡量模式

对于上述问题,学界与实务界人士应有共识,他们的努力有着共同的旨趣,即保障宪法基本权利和法秩序的统一。然而,学界的思考角度有所不同,学者尤其是公法学者长期以来将注意力投向名誉权纠纷中的宪法抗辩,格外关切现有司法技术的局限性是否超过了宪法的容忍度。

(一)强调宪法权利的原因

批评者倾向于以权利的名义而非要件构成对裁判结果作评判。当原告非一般私人而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人物时,批评者的这种倾向性就愈发明显。冯象先生笔下的县委书记名誉权案就是一典型例证,⑥时至今日很多官员还持这一种观点:名誉受损自然应诉诸法律,自己的人格不说高人一等,起码也应与百姓平等。还有一些特殊案件的具体细节需要作新的、更适合的理解,对其处理结果是否适当作评判,还有赖于法律人与社会各界在更高层次上形成较为一致的实质正义理想。名誉权案件难办并不仅仅是因为中国人喜欢在面子问

题上较真,在我国语境下国人所秉持的人物评价方式和评价标准与现代法治情境明显不协调乃至冲突,这一问题在名誉权纠纷中相当突出。2002年,“陈永贵亲属诉北京青年报社及吴思之名誉权纠纷案”引发了热议。本案被告吴思辩称:作品中所有情节均有相应的历史依据,并非其编造、杜撰,而是参考了大量的历史资料,进行了多方采访,且该书对陈永贵的历史定位及评价均符合史实,也未对他人进行贬损、侮辱。然而,法院方面有不同的理解,判决书对于被告的行为作出这样的认定:“被告吴思文中所引用的关于‘陈永贵参加兴亚会’一节的具体文章,均系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非权威性文献记载,被告吴思亦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此事实的存在,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描写客观上贬损了他人的形象,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被告吴思的行为已构成对他人名誉的侵害”。⑦法官认为,“真实性”是本案中的决定性因素,吴思的研究结论有违真实性标准,侵权因此而成立。其实,如果换个角度思考,结果也许会有所不同,法官或许应从这个角度思考:被告的行为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学术研究、艺术创作等有益公众利益的活动?本来对于案件的争点可以从裁判方法作评判,然而外界的批判主要聚焦于结果本身,评说集中于被告的学术研究或艺术创作自由是否受到应有的尊重等宪法层面的问题。侧重于结果而不是技术层面思考问题,使得本案不再被当作简单侵权,其与先前备受关注的邱氏鼠药案及“秋菊打官司的官司”一样,⑧也被冠之以权利冲突案件——国内学者一般将其界定为表达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 学界没有借用权利冲突这一概念评判法条之间的冲突,而是用它来评说事实与规范之间的紧张关系,凸显现有司法技术的局限性。这一做法效果显著,因为在众多的阻却违法性要件的例外情形中,权利冲突是最为特殊的,也是最大的例外。这一例外提供了一种新的认知模式,将批评者的注意力引向实质正义,其直接结果是,人们的思维从侵权法的概念与要件中完全解放出来,并从前规则(pro-rules)的立场批评司法审判。

进入前规则的立场思考,裁判者的能动性甚为关键,在以人而非制度的因素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围绕案件所作的各种价值评判便没有了规范拘束,有利于克服法律形式主义,更有可能会贴近实质正义。以比较法的眼光看,依赖裁判者的能动性的裁判模式也不是没有。一百多年前的德国民法没有规定人格权,相当一段时间里,法官几乎都是从基本法而不是从民法中推导出一般人格权。⑨一般人格权理论形成后,法官们逐渐不再引用基本法,对人格权的保护主要依赖于法官对个案件的解释与判断——在这样的裁判过程中,法益衡量自然很有用。表意人对民事裁判结果表示不服,理论上有机会提起宪法诉愿。而在后续程序中,具有宪法性质的人格权与言论自由就会产生直接冲突,从而产生基本权利冲突这一特殊法律现象。解决基本权利冲突非常困难,因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向来强调价值中立,基本权利不能为裁决一个具体的案件提供明确的指引。⑩法官同样要通过法益衡量来判案,比例原则是确保裁判客观性的重要工具。不同于德国,我国民法中规定了人格权。既然如此,学者针对名誉权裁判提出表达自由与名誉权冲突这一个最大的例外之后,又是怎样借用宪法权利话语进行前规则思考的,这种思考与司法实践的关系及其对于司法实践的作用是否可以“建设性”、“良性互动”等词语来加以形容呢?

(二)三种应对策略

学界曾经提出了一些建议,这里将其分别概括为“权利的制度性配置”、“绝对优先保护

说”以及“有条件地优先保护说”。三者确有背离之处,第一种求助于制度,从中可以看出权力结构对权利主张的影响,第二种、第三种则是学界在不同时间段提出的权利位阶学说,它们的相同点在于其所面临的困境。

1.权利的制度性配置

《〈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表达自由》是朱苏力十多年前的一篇著名文章。在该文中朱苏力提出,当名誉权与言论自由冲突时,应该更多强调“社会利益”,以其作为抗辩侵权的理由。那么,从规范角度看,“社会利益”的正当性在哪里呢?在其所论及的两起案件中,我们可以将表达自由看作“社会利益”概念背后的规范依据,作为基本权利表达自由虽然不具有直接拘束力,却可以作为法律解释标准发挥作用。然而,即便如此,在具体应用上,如何将基本人权的理念注入民事法律关系中,依旧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今后,如何使表意人的合法权益不易再受到类似诉讼的影响,仍然是个未解的难题。因此,朱苏力提出了制度性的权利配置:“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未来的发展趋势,我们必须作出制度性的权利配置选择。这种权利配置以宪法或成文法的规则形式将权利规定下来,或通过司法而确立为原则,并通过法学家的理论阐述来限定和解释”。(11)

依照该种见解,合宪性控制不应仅停留于“小锅小灶”的个案救济方式。裁判者依宪法的要旨将多义的法律内容朝合宪法的方向解释,或者对明确但有漏洞的法律内容朝着合宪方向补充,当然也是一种合宪性控制,而是否存有评判司法公正、制约法官权力的制度性设置至关重要。制度性配置的提议也有比较法的支持,由欧美各国的情况观之,在特定情形下,对某一权利施以优先保护,必须有一套违宪审查的程序装置。

2.绝对的优先保护

论及隐私权等人格权与表达自由冲突,有一种见解认为,表达自由应受到优先保护。如是说,倒不是因其内在价值决定了它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而是另有一套理由。

迄今为止,在分析名誉权案件时,表达自由优位说一直被认为是具有基础地位的原理之一。有学者认为,权利冲突,又可称为权利的相互性,其在现代社会中是较为普遍的法律现象;而当公法权利与私人权利相冲突时,在实务处理上必须考虑到公法优先和公共利益原则。(12)依循这一思路,当名誉权与表达自由发生冲突时,后者将受到优先保护,因为名誉权在我国现行法秩序内属于民事权利,表达自由则属于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前者是私法权利,后者则是公法权利。这种主张的理由是高度形式化的,而且表面看来,也是颇为充分的:处于相同层次上的权利,法律效力是平等的,处于不同层次上的权利效力是不同的。基本权利是公法权利,现代国家多通过宪法性文件将其实定化,民事权利则是私法权利,可以在民事法律中找到根据。当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必须诉诸根本法的观念,前者的效力必定高于后者。这一思维方式有较强的指示力,也被运用于个案思考中。

3.有条件地给予优先保护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篇六

普法习题答案

第一章

【第1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1.0分) 标准答案 对

【第2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2.0分) 标准答案 对

【第3题】我国选举权的平等原则既注重机会平等,也重视实质平等。(3.0分) 标准答案 对

【第4题】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标准答案 错

【第21题】《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1.0分) 标准答案 对 【第22题】《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和一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一样。(2.0分)

【第23题】《宪法》的修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1.0分) 标准答案 错

【第24题】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1.0分) 标准答案 对 【第39题】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1.0分) 标准答案 对 评分 【第40题】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1.0 标准答案 对

【第41题】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评分 治,禁止任何民族歧视和压迫。(2.0分) 标准答案 对

【第42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都有依评分 照法律纳税的义务。(1.0分) 标准答案 对

【第43题】把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的是( )评分。

【第5题】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2.0分) 标准答案 对

【第6题】国务院的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标准答案 对

【第7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3.0 标准答案 对

【第8题】婚姻自由是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自由缔结婚姻,不受他人强制和干涉的权利。(3.0分) 标准答案 对

【第9题】宪法的法律效力不具有任何强制性。 标准答案 错

【第10题】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 标准答案 错

【第11题】县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可选举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分) 标准答案 错

【第12题】人格权主要是指姓名、名誉、肖像和人身等权利。 标准答案 对

【第13题】我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1.0 标准答案 对

【第14题】《共同纲领》是建国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一部宪法性文件。(1.0分) 标准答案 对

【第15题】公民通过言论自由表达的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不受非法干预,所以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是绝对的。(2.0分) 标准答案 错

【第16题】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标准答案 对

【第17题】华侨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2.0分) 标准答案 对

【第18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宪法》对我国政体的规定。 标准答案 错

【第19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0 标准答案 对

【第20题】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1.0分) 标准答案 对

【第25题】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序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2.0分) 标准答案 对

【第26题】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确认和保障。(2.0 标准答案 对

【第27题】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1.0分) 标准答案 对

【第28题】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2.0 标准答案 对

【第29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经济制度。 标准答案 错

【第30题】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0 标准答案 对

【第31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执行机关。(2.0分) 标准答案 错

【第32题】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2.0分) 标准答案 对

【第33题】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1.0 标准答案 对

【第34题】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1.0分) 标准答案 对

【第35题】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2.0分) 标准答案 对

【第36题】自治区相当于省级行政单位。(1.0分) 标准答案 对

【第37题】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1.0分) 标准答案 对

【第38题】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 标准答案 对 (1.0分)

A:1988年第七届人大一次会议 B: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 C:1998年九届人大一次会议 评分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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