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条款范文

热门资讯  点击:   2014-02-09

不可抗力条款范文篇一

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条款的概念。

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2)构成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应具备的条件:

①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

②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不可抗力的事故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风灾、旱灾、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封锁、政府禁令等; ③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等主观因素。

(3)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与结果。

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而不承担责任。只有在不可抗力因素与当事人的过失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遭受不可抗力后合同的结果主要为下列:

①解除合同。一般来说,如果不可抗力事故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在买卖特种粮食的交易中,该特种粮食的产地因水灾而失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②延迟履行。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的履行,则只能延迟履行。例如,由于不可抗力使交通受阻,可能延迟履行,等通车后再履行。

------------------------------------------------------------ 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无法预防的客观情况或事故。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种法律事实。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可能会导致原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如必须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也可能导致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如财产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时 ,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出赔偿关系。当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遭遇事故一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一般都订有不可抗力条款,其内容包括:

不可抗力内容;遭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 ,向另一方提出事故报告和证明文件的期限和

方式;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责任范围。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则应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履行,则一般采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凡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当事方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情况下,可不负赔偿责任。

1,force majeure 2, the act of God 3,irresistible force

1.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2.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4.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实际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 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A.不可预见的偶然性。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即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事件则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二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当事人的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能力等因素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 B.不

可控制的客观性。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它发生。债务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做,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债务。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根据我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是一致的,而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罢工、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争议。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具体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实上,各国都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实际上等于自订免责条款。当事人订立这类条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种:一种是概括式。即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不具体罗列可能发生的事件。如果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双方对其含义发生争执,则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机关或法院根据合同的含义解释发生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成不可抗力;另一种是列举式。即在合同中把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罗列出来,凡是发生了所罗列的事件即构成不可抗力,凡是发生了合同中未列举的事件,即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第三种是综合式,即在合同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体含义,又列举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事件。

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即免除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违约的一方的违约责任。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 我国进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按对不可抗力事件范围规定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概括式,即对不可抗力事件作笼统的提示,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负有违约责任。但应立即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在XX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向对方提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书’。

2.列举式,即逐一订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种类。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

3.综合式,即将概括式和列举式合并在一起,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综合式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方式。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有时会出现一些意外事故而影响合同的履行,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何谓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各国解释不尽一致。我国法律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其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据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发生的,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对其发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两种: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风、地震、干旱、暴风雪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二是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在实践中,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是很严格的,要与商品价格波动、汇率变化等正常的贸易风险区别开来。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买卖合同中订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履约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主要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法,以及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等。

(一)不可抗力的范围

关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国际上并无统一的解释,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可自行商定。一般有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三种规定方法。概括式对不可抗力范围只作笼统规定;列举式是将不可抗力事件逐一列出;综合式,即列举式与综合式相结合,对经常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等)列出的同时,再加上“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文句。综合式的规定方法,,既明确、具体,又有一定的灵活性。目前,在我进出口贸易合同中,一般都采用综合式。

(二)不可抗力的处理

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应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及时进行处理。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究竟如何处理,应视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其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而定。

(三)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证明

我国法律规定,当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因不能按规定履约要取得免责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如果当事人一方未及时通知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仍应负赔偿责任。在实践中,为防止争议发生,不可抗力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具体的通知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

关于不可抗力的出证机构,在我国,一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出具;如由对方提供时,则大多数由当地的商会或登记注册的公证机构出具。另一方当事人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证明文件后,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回复。

1)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如果当事人一方未及时通知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仍应负赔偿责任。

2)最好在不可抗力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具体的通知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

3)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证明文件后,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回复。

不可抗力条款范文篇二

不可抗力条款

国际商业合同中有关

不可抗事项的一般条款

第XX条{不可抗力条款范文}.

(1)如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按照不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时间作相应延长。

(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和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主管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

(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120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邮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一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第XX条.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买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不可抗力条款范文篇三

英文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不可抗力条款范文}.

英文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

一、什么是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

合同一经制定,合约双方都希望能够按照合同规定顺利履行合同。但是有时因情势变更,往往会出现一些出乎当事人意料的事情发生,而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这种由于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事故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即是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合同中关于这一事项的约定的条款就是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①]。该条款实际上也是一项免责条款。在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无法避免和无法预防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可以延期履行合同,另一方无权要求损害赔偿。 “Force Majeure”一词来自于《法国民法典》第1148条,英文译为:“There is no occasion for damages where, in consequence of force majure or accident the debtor has been prevented from conveying or doing that to which he has obliged or has done what he was debarred from doing.”[②]《牛津法律词典》是这样解释的:“Irresistible

compulsion or coercion. The phrase is used particularly in commercial contracts to describe events possibly affecting the contract and that are completely outside the parties’ control. Such events are normally listed in full to ensure their

enforceability; their may be include *acts of God, fires, failure of suppliers or subcontractors to supply the suppliers under the agreement, and strikes and other labour disputes that interfere with the suppliers’ performance of an agreement. An express clause would normally excuse both delay and a total failure to perform the agreement.”[③]

二、不可抗力条款的基本内容

一般来说,不可抗力条款中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不可抗力发生的原因(种类);

2. 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通知的方法以及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3. 不可抗力发生的免责事项及善后处理事项。

(一)不可抗力发生的原因(种类)

对于不可抗力条款,约定的越详细越好,有些合同,为了省事,往往只是笼统地规定“This contract is subject to force majeure clause”(合同根据不可抗力条款订定),这是相当粗糙的。因为对于什么是“不可抗力”,哪些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不同的人理解是不一样的,有些情况对于处于不同法律地位的当事人来说,并不认为是不可抗力,所以不可抗力发生后,一旦有纠纷就会无所适从。

并非所有的意外事故都可以视为不可抗力而免除当事人的履行合同的义务,所以对于哪些事故足以构成不可抗力,从而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自然而然地就有必要加以明确的约

定,以免发生纷歧争执;那么在不可抗力条款中,应当不厌其烦地一项一项的罗列出来。一般而言,下列事项可以构成不可抗力:

⑴ strikes(罢工);

⑵ lockouts(停工);

⑶ Acts of God, such as floods, lightning, cyclone, hurricane, and other storms(天灾如水灾、闪电、飓风及风暴);

⑷ threat or existence of war, blockade, embargoes or regulations of any governmental authority(战争或者战争的威胁、封港、禁运、政府管制);

⑸ other events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parties(其他非人力所能控制的事件); ⑹ plague, pestilence, disease, epidemics(疫情、瘟疫、传染病);

⑺ civil commotions, governmental interference(骚乱、政府干涉);

⑻ shortage of raw materials or other supplies(原料短缺);

⑼ fires, explosions, destruction or damage to seller’s plant or machinery(卖方工厂或生产设备遭受火灾、爆炸、破坏或者损坏);

⑽ shortage of transportation or inability to obtain freight space(无运输工具或者舱位);

⑾ other labor troubles or disturbances(其他工人骚扰);

其中有些事项是要有约定,才可以做为不可抗力,比如⑻--⑾,还有机器停顿故障、财政来源不足、成本上高涨、第三者的不履行导致的;另外如果是国有企业做为合同的一方,还应当注意一些事项,比如政府干预、无法获得出口证、进口证书或者其他涉及到政府的事项,因为中国是公有制国家,外方一般不将国有企业无法获得相当政府文件作为不可抗力。

(二)不可抗力的通知

“Force Majeure”条文要规定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在特定的期限内向对方通知。因为不可抗力事件一旦发生,导致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尽快通知对方当事人,如果不及时通知对方,置之不理,导致对方遭受更大损失时,仍然不能完全免除其责任。如这样约定:

In the event of any such causes arising, the party affected shall give prompt notice to the other party of the cause„„

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而导致合同不能按约履行时,当事人应当迅速通知对方当事人外,必要时还得向对方提供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通常有以下几种:

(1)当地商会或者工会出具的证明;

(2)对方国家驻当事人所在地领事馆出具的证明;

(3)关于该不可抗力事件新闻报道;

(4)其他有证明力的证明。

如这样约定:

In the event of any such cause arising, documents proving their occurrence or existence shall be submitted by the party to the other party without delay.

(三)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

因为不可抗力发生后,导致合同不能顺利履行时,是否就即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呢?或者是推迟合同的履行期限呢?能否替代履行呢?这些都与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密切相关,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比如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可以做如下的约定:

The contract is automatically cancelled as to any unshipped portion in the event that force majeure clause becomes operative.

这样规定,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对于未装船的货卖方不能也没有责任再去装船,同时买方也无权要求卖方承担损害赔偿。在这种条款下,如果卖方还没有生产、备货,解除合同,对他就不会有什么影响,但是如果货物已经准备好了,只是因一时的不可抗力,就解除合同,就难免要遭受损失。所以有些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进一步规定:“如果因为意外事件影响,不能按期装运时,买方同意将装运期限顺延一百天;期满后,如还是不能装运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当然顺延的期限不能漫无限制,否则买方将会处于被动之情境。

一般情况下,为了顾及公平合理,一方面赋予一方当事人合理的延长期限,以便其有履行合同的机会,延长期满后,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以免处于久悬未决的状态。对此,《华沙—牛津规则》有这样的规定:

The seller shall not be responsible for delay or failure to ship the goods contracted to be sold or any part thereof or to deliver such goods, or any part thereof into the custody of the carrier, as the case may be, arising from force majeure, or from any extraordinary causes, accidents or hindrances of what kind soever or wheresoever or the consequences thereof which it was impossible in the circumstances for the seller to have foreseen or averted. In the event of any of the said causes, accidents or hindrances preventing, hindering or impeding the production, the manufacture, the delivery to the seller, or the shipment of the goods contracted to be sold or any part thereof or the chartering of any vessel or part of vessel, notice thereof shall be given to the buyer by the seller, and on such notice being given the time

for shipment or delivery into the custody of the carrier, as the case may be, shall be extended until the operation of the cause, accident or hindrance preventing, hindering or impeding the production, the manufacture, the delivery to the seller or the shipment of the said goods or any part thereof or the chartering of any vessel or part of vessel has ceased. But if any of these causes, accidents or hindrances continues for more than fourteen days from the time or from the expiration of the period if any, specified in the contract of sale for the shipment of the goods or their delivery into the custody of the carrier, as the case may be, or if no such time or period has been specified in the contract then from the expiration of the reasonable time contemplated in Rule 3, the whole contract of sale or such part thereof as shall remain to be fulfilled by the seller may, at the option of either party, be determined, such option shall be exercised and notice to that effect shall be given by either party to the other party at any time during the seven days next succeeding the period of fourteen days hereinbefore mentioned but not thereafter. And on such notice being given neither party shall have any claim against the other party in respect of such determination.

(由于不可抗力、任何特殊原因、事故,或者由于不论何种或何处发生的阻碍,或由此而产生的结果,为当时卖方所不能预见或避免,以致卖方延迟或未能装运全部或部分订售货物或者延迟或未能将全部或部分订售货物,交给承运人保管,卖方对此将不负责任。

如果上述原因、事故或障碍,阻止、妨碍或耽误了全部或部分订售货物的生产、制造、交给卖方或装船,或者全部或部分船只的租赁,卖方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买方,此项通知一经发出,装船时间或交给承运人保管的时间应展延到上述原因、事故或障碍解除时为止。但是上述那些原因、事故或障碍,如延续超过买卖合同规定的装船或交给承运人保管的日期或截止期限十四天(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此项装船或交给承运人保管的日期或截止期限,则按第三条规定预计合理的期限截止时计算),全部或部分合同是否仍由卖方履行,可由买卖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选择决定,对此,任何一方都可在上述十四天后的七天内进行抉择并通知对方。此项通知发出后,任何一方将无权由于此项抉择而对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

三、不可抗力条款的实例

1. THE ICC MODEL INTERNATIONAL SALE CONTRACT (Manufactured Goods Intended for Resale)(国际商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范本》(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 第13款:

Art.13 Force majeure

13.1 A party is not liable for a failure to perform any of his obligations in SO far as he proves.

(a)that the failure was due to an impediment beyond his control.and

(b)that he could not reasonable be expected to have taken the impediment and its effects upon his ability to perform into account at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and

(c) that he could not reasonably have avoided or overcome it or its effects. 13.2 A party seeking relief shall.as soon as practicable after the impediment and its effects upon his ability to perform become known to him,give notice to the other party of such impediment and its effects on his ability to perform.Notice shall also be given when the ground of relief ceases.

Failure to give either notice makes the party thus fmling liable in damages for loss which otherwise could have been avoided.

13.3 Without prejudice to article 10.2.a ground of relief under this clause relieves the party failing to perform from liability in damages,from penalties and other contractual sanctions,form the duty to pay interest on money owing as long aS and to the extent that the ground subsists.

13.4 If the grounds of relief subsist for more than six months.either party shall be entitled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 without notice.

(第13条 不可抗力

13.1一方当事人对其未履行义务可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不可抗力条款范文}.

(a)不能履行义务是由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所致,及

(b)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到他已把这一障碍及其对他履约的能力产生影响考虑在内,以及

(C)他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该障碍或其影响。

13.2请求免责的一方当事人,在他知道了此项障碍及其对他履约能力的影响之后,应以实际可能的速度尽快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此项障碍及其对他履约能力的影响。当免责的原因消除时也应发出通知。

如果未能发出任一通知,则该当事人应承担其原可避免的损失赔偿责任。

13.3在不影响第10.2条效力的前提下,本款下的免责理由,只要且仅在此限度内该免责事由继续存在,可使未履约方得以免除损害赔偿之责任,免除处罚及其他约定的罚金,免除所欠款项利息支付之责任。

13.4若免责的原因持续存在6个月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权不经过通知对方即可终止合同。)

不可抗力条款范文篇四

不可抗力免责条款详解

不可抗力免责条款详解

不可抗力条款一般应遵循哪些要求?规定方法有哪几种?援引不可抗力条款需要注意哪些事项?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到的关于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的含义理解、具备的要求、种类等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又称“人力不可抗拒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普遍采用的一项例外条款。它的作用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如果发生了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履行合同或要求赔偿损失。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主要是规定不可抗力事故的含义、范围、以及不可抗力事故所引起的后果。

不可抗力事故一般应具备下列要求:

(1)是合同签订以后发生的;

(2)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

(3)是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不可抗力事故包括由于自然力量和社会原因引起两种情况。至于哪些意外事故可以列入不可抗力的范围,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不可抗力条款中商定。不可抗力事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暂时中止合同即延迟履行合同。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

同,在什么情况下只能暂时中止合同,以及援引不可抗力条件所应提供的证明、通知对方的时间和手续等,都应在不可抗力条款中予以明确。

不可抗力条款规定方法

在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规定方法有三种:

1.概括式规定。即在合同中不具体订明哪些现象是不可抗力事故。例如,“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在与另一方协商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所受影响的时间,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对方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2.列举式规定。即在不可抗力条款中明确规定出哪些是不可抗力事故。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均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故缓引。例如,“由于战争、洪水、火灾、地震、雪灾、暴风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按时交货,则可以推迟装运时间,或者撤销部分或全部合同,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发生事故的证明书,该证明书由××出具。”

3.综合式规定。即采用概括和列举综合并用的方式。例如,“如因战争行为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买方或卖方不能在本合同第×条规定的有效期内履行合同,如此种行为或原因在合同第×条规定的有效期后继续3个月,则本合同未交货部分即视为取消。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不负任何责任。”

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注意事项

有关当事人在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适当的证明条件。对方接到通知应及时答复,如长期拖延不予处理,也要负违约责任。

2.要认真分析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条款约定范围,如不属于合同规定范围时,一般不能按不可抗力事故处理。

3.根据事故的性质、影响履约的程度等具体情况,适当地处理在履约中发生的各种情况。 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不可抗力条款范文篇五

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条款案例分析

不可抗力条款案例分析

P170:1985年2月l 3日,中国某公司A和香港某公司B签订了醋酸纤维素板的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中方A公司利用港方B公司和另外两家香港的金融机构共同提供的设备为港方B进行来料加工,每生产1吨板材的加工费为1600美元,港方B负责提供给中方A的来料即醋酸纤维素板的数量为:1985年不少于80吨,1986年不少于150吨,1987年不少于200吨,以后每年不少于200吨。中方A以来科加工费偿还设备的货款的本息。但在实际履行中,港方B仅在1985年12月30日提供来料34吨,1986年9月4日来料17吨,1987年2月l 6日来料1.1吨,合计来料52.1吨。1987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再次规定了港方B提供来料的义务和数量。结果该补充协议仍末履行,致使中方引进的设备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只偿还了设备贷款的本息的一小部分。中方提请仲裁,要求港方B赔偿包括设备贷款在内的经济损失。港方B答辩称:B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是因为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原料价格上涨,数量短缺,无法买到原科所致。最后生产该原料的工厂停产,B更是无法买到。这是不可抗力事故,港方不应承担责任。试分析本案中,港方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 案例 分析]

港方应该承担责任。因为;

(1)根据买卖合同的有关法律和惯例,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和部分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出具有关的证明文件。本案中港方并未及时通知对方并出具有关证明。

(2)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和后果是当事人不可避免的、不能克服的。本案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并末规定具体一家或几家工厂提供原料,所以,一家工厂停产不能提供规定的原料,并不能证明其他工厂也无法生产和提供同类的原料。对此,港方所述的理由不充分,不足以证明该事件的发生和后果是不可避免的和不能克服的。

{不可抗力条款范文}.

(3)不可抗力事件还必须是事前无法预见的。而本案中,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前、港方已经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港方理应预见在执行补充协议时将存在在签订补充协议前曾出现过甚至还继续存在的履行不能的风险。 由上述分析可知:港方以一家工厂停产买不到规定的原料为不可抗力要求免责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本案具有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的性质,没有港方的来料,中方就没有加工费可以补偿进口设备的价款,就势必影响合同的全面履行,港方应负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中方的经济损失。

P170:中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万吨,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然而,4月份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遇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阿方要求按不可抗力免除交货责任。

[法律问题]中方应如何处理?

[参考结论]阿方发生的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法理、法律精解]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9条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够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与其它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够避免或克服它的后果。”本案中,虽然4月份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遇洪水,但收购计划并未落空,因为中国从阿根廷进口的是普通豆饼,而并非一定是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的豆饼。因此,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遇洪水对该合同而言,并不是不可抗力。况且,发生洪水到交货期还有4个月,阿方完全有时间购进替代物并向我方交货。因此,我方有权要求阿方按时交货。

P171:我进口商向巴西木材出口商订购一批木材,合同规定“如受到政府干预,合同应当延长,以至取消”。签约后适逢巴西热带雨林破坏加速,巴西政府对木材出口进行限制,致使巴西出口商在合同规定期内难以履行合同,并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我方延迟合同执行或者解除合同,我方不同意对方要求,并提出索赔。请分析我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

按照国际惯例。政府颁布禁令属于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巴西出口商依据合同规定向我方提出延迟或者取消合同的要求,有据可依,我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

P172:国内某公司于1990年11月2日与伊朗签定了一份进口合同,交易条件为FOB。后因海湾战争爆发,我方接货货轮无法驶抵伊朗,到1991年4月海湾战争结束后,我方方能派船接货,而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我方赔偿其仓储费。外商这一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

不合理。因为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但是,我方有按约定的通知期限和通知方式通知对方的义务,并与对方商定是解除合同还是延期履行。如果没有按时通知,我方对卖方应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P174:我国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2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我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经过多方努力,最后无奈之下于次年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索赔。试分析(1)我方要求免除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1)本案中,我方遭受了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我方可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向对方提出延期履行合同的要求,但不能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2)美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因为,既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事故,且已备好的货物一半左右被烧毁,这必然影响我方的交货时间。另外,不可抗力是一项免则条款,可免除遭受不可抗力事故一方不能如期履约的责任。美方应考虑实际情况同意我方延期履行合同。因此,美方的索赔要求是不合理的。

P174:我方按FOB条件进口商品一批,合同规定交货期为5月份。4月8日接

对方来电称,因洪水冲毁公路(附有证明),要求将交货期退至7月份。我方接信后,认为既然有证明因洪水冲毁公路,推迟交货期应没有问题,但因广交会期间工作比较忙,我方一直未给对方答复。6、7月份船期较紧,我方于8月份才派船前往装运港装货。因货物置于码头仓库产生了巨额的仓租、保管等费用,对方便要求我方承担有关的费用。问:我方可否以对方违约在先为由,不予理赔?为什么?

我方不可以对方违约在先为由,不予理赔。根据国际惯例,无论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了不可抗力条款,任何一方当事人在遭受不可抗力事故后,都必须及时通知对方,而对方接到通知应予以答复,否则,将按遭受不可抗力事故议方提出的条件办理。本案中,我方接到对方的通知后,一直未给对方答复,也未按对方所提的条件履行,属于我方违约。因此,我方不可以对方违约在先为由,不予理赔。

仲裁条款案例分析{不可抗力条款范文}.

P185:我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中明确规定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即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后来,双方就商品的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也发来了传票,传我方公司出庭应诉。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仲裁协议的作用)

1我方不应出庭应诉。

2仲裁协议最主要的作用就是排除了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3在本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已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即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对方在当地法院起诉我方不符合同的规定,也违背了仲裁协议的作用。因此,我方不应出庭应诉。

P188:中国某外贸公司(买方)与日本甲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购买15套A型设备和8台K型仪器的合同,总价值40万美元,价格条件CFR大连,装运期为1997年9月底,付款条件是,买方在货物装运前二个月开立货款全额的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1997年9月30日买方通过银行开出了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

证(未交押金),卖方于10月9日、31日分二批发运了货物,从议付银行议付了货款,议付行从开证行处获得偿付。10月15日,第一批货物15套A设备到港,11月8日,第二批货物8台K仪器到港,这两批货物买方都是在未取得正本提单情况下,以副本提单从船公司代理处提取。经省商检局检验认定,15套设备具中有4套不合格,根本不能生产出标准部件,且无法修复。其余11套设备及8台仪器无质量问题。买方认为,所购15套设备系相互配套使用的,4套不合格,则其余11套失去使用价值,遂于1998年3月24日向日方发出一份备忘录,要求将15套设备全部退回,日方既没有签字,也没有答复。买方最终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庭裁决:

(1)将15套A设备作退货处理,卖方返还已收的全部货款并承担全部退货费用。

(2)8台K仪器比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延迟五周到港,卖方应支付延迟到货的罚金4万美元。

(3)买方购买的15套A设备用于出租,由于A设备不合格,买方已向承租用户赔偿损失2万美元,这笔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问:

(1)仲裁庭对上述请求应如何处理?为什么?{不可抗力条款范文}.

(2)现假设,如在开证行要求买方付款赎单时,买方鉴于货物状况,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拒绝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开证行会受到什么损失?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1)买方只能退还四套不合格的模具,不能退还全部15模具,因为其余11台模具是合格是,可继续使用。卖方应退不给买方四套不合格模具的货款,应承担四套模具退回的一切费用。

(2)卖方8台检测仪的交付确实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之后,这种延迟是由于买方开立信用证延迟造成的。合同要求信用证应在交货前二个月开出,买方直到9月30日才开出信用证,按这个日期计算,卖方实际交货期并没有违反合同,买方要求支付延迟到货罚金的请求不成立。

(3)买方将模具出租的事实卖方难以预见,且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买方赔偿用户的两万美元损失不应由卖方承担(或答"买方这一部分请求不成立")

不可抗力条款范文篇六

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

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不可抗力的概念及种类

(一)法定概念:《合同法》第11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种类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根据中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有以下三类:

1. 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指达到一定强度的自然现象,如地震、海啸等;

2. 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即由于社会矛盾激化而构成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武装冲突等;

3. 国家原因的不可抗力,即因为国家行使行政、司法职能导致损害后果扩大的情形。

二、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国内立法情况及司法实践

(一)国内立法情况

1.曾经的立法情况

关于合同中能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我国法律上曾经有过明确的规

定。在被合同法废止的《涉外经济合同法》中,第二十四条是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其不仅规定了不可抗力的免责性,何为不可抗力事件,还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4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的,在事件的后果影响持续的期间内,免除其迟延履行的责任。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2.现在的立法情况

现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未提及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这就导致不可抗力条款是否可以订入合同、如若可以其约定的范围有何限制等问题争论至今。

(二)国内的司法实践

虽然现今合同法中没有类似的规定,实践中,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确实司空见惯,法院也承认其效力。如在2001 年四川省中区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乐山市市中区就业服务管理局与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劳务输出合作合同纠纷案中对其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双方同意,由于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审批、项目所在国不予审批或雇主原因而使本项目不能执行(即对外合同无效、解除或中止导致本协议无法执行),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已经发生的费用均由各自负担”。是持肯定态度的。上海市青浦法院在2009 年审理

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对于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也是认可的。

(三)适用约定不可抗力条款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时,还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当事人的约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与法定的不可抗力范围出现不一致时,如何认定其效力?不可抗力作为一种法定免责条款,如果事实上发生的事件不在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之中,却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时,有学者认为免责同样适用。因为法定的不可抗力具有强制性,不管约定与否都会适用。

但是,反之,约定的范围大于法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即约定的事项没有满足上述不可抗力构成的条件,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时,怎么办?有学者认为,此种情况下,超出的部分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适用不可抗力的免责,但是,超出的部分也不是必然无效的,其应当视为成立了另外的免责条款,除非超出部分违反了公序良俗。在实践中,也确实有类似的情况发生。在2009 年北京市一中院审理的北京佳莲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得利汽车进出口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判决书中,其认为:双方合同第六条不可抗力条款约定“: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原因如海啸、地震等的各种灾害,国与国政治关系原因、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等引起的、以及由于国家税费调整造成的合同价格变动。综述以上不可抗力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卖方不承担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国家税费调整引

起合同价格变动,不应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但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并不导致双方约定内容的无效,该项约定应当视为附条件的免责条款,当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百得利公司对其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免责。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引起消费税税率的提高,销售成本也随之提高,符合双方约定的“由于国家税费调整造成的合同价格变动”条件,根据约定,百得利公司可以不再按原合同价格履行合同。双方就新价格不能达成一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均无过错、均非违约行为。

三、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模式 在实践中,按对不可抗力事件范围规定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㈠ 概括式,即对不可抗力事件作笼统的提示,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负有违约责任。但应立即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在XX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向对方提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书”。

㈡ 列举式,即逐一订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种类。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

㈢ 综合式,即将概括式和列举式合并在一起,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综合式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方式。

四、现行立法中涉及不可抗力内容的法条归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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